第二次征求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与工作指南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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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征求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与工作指南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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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反馈意见

市住建局意见

茂南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电白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高州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化州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信宜市人民政府

一、建议将《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大点第

(二)小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修改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二、关于《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二、受理条件(十四)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建议取消街道改造工程项目中原有街道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部分是否受理的情况。

三、关于《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市区分工,8.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市城管执法局)”,建议在进行验收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四、关于《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在“二、受理条件”中增加一项,即在房屋建筑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已完成房屋建成小区排水排污接入市政雨水、污水管道排水系统联合验收验收由相关职能部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一、采纳;

二、采纳;

三、采纳;

四、部分采纳,城管执法部门无该事项。

滨海新区管委会

逾期视为无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

逾期视为无意见

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无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

无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逾期视为无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

一、建议将《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第三条第二点中的“规划条件核实(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删除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并将“受理范围: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如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修改为“受理范围: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建筑工程。

如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理由是:

我市今后将由市住建局牵头实行联合验收,我局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的法定主体,只是专项验收的部门之一,不应在大联合验收之下再设置小联合验收。

今后另外,我局将不再联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如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法定依据参与联合验收,应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统筹。

另外并且,根据目前的管理实际,我局受理的范围是仅限于已完成建设的建筑工程,并不包括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二、建议在《指南》第七条第二点“规划条件核实部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后增加咨询电话“、2292018”。

三、建议在《指南》第八条第四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3.《茂名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八条”中删除“3.《茂名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八条”,理由是:

理由是:

我市并没有出台《茂名市城乡规划条例》。

四、建议将《指南》附件1中的“承诺该工程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修改为“承诺该工程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起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

五、建议将《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第三款中“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的适用情形具体细化。

理由是:

如果不将适用该条的情形进行具体细化,不仅不具有可操作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争议。

建议可由各专项验收部门报送具体的情形,在本《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另外,建议明确整改时间的上限。

六、建议将《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6个月内……”,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一、不采纳。

理由:

无法律依据。

二、采纳。

三、采纳。

四、采纳。

五、不采纳。

可在后续联合验收过程中逐步完善明确。

六、不采纳。

从省级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

一、关于《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二、受理条件”第(七)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除外)经自主验收合格”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其中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经自主验收合格”。

(二)建议将“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市区分工”第5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范围”增加:

“经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或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议将“四、所需材料”第3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补充材料清单内容见表格

二、关于《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六条【申请条件】”第(六)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除外)经自主验收合格”修改为: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其中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经自主验收合格”。

一、采纳。

二、采纳。

市水务局

无意见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无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

一、建议在《实施细则》的“第四条【部门职责】”中的“(四)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项修改为:

(四)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规划、城管、生态环境、消防事项的办理。

修改理由:

我局负责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纳入了规划条件核实专项验收中,需要将我局作为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列入。

二、建议在《办事指南》的“二、受理条件中增加“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结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修改理由为:

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后,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而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城管执法局实施,为强化行政执法的办案效率和执行效果,建议增加该项内容。

一、采纳。

二、不采纳,理由:

无相关法律依据。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请在文中规范相关机构和场地的描述。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市市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不是机构名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综合服务窗口相关工作。

采纳。

市气象局

一、办事指南增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办事指南增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一、采纳。

二、采纳。

市国安局

一、明确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为确保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防范措施要求的有效落实,明确将我市4个安控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纳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安控区范围已于7月24日发函你局办公室,见《关于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函》(茂国安函〔2019〕5号,机密件)。

由于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属涉密,不宜通过网上提交,建议网下提交涉密审核材料,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出具验收意见。

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第4页,申请条件第(九)“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改为“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已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三、《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一)第2页,受理条件第(十)“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改为“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已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二)第6页,第10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市安局)”改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市国家安全局)”;“受理范围”为:

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已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第19页,第10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1)材料名称: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要求:

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材料名称:

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情况报告(属涉密材料,不宜通过网上提交)。

要求:

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第20页,第五点“办事流程”,建议涉密材料可通过网下渠道提交。

(五)第24页,第11点“茂名市国安局”改为“茂名市国家安全局”,咨询电话:

、3383732

(六)第24页,第八项“办理依据”,应增加《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一、采纳。

二、采纳。

三、采纳。

市供电局

逾期视为无意见

市通建办

一、我办建议对《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申请条件】第(七)点,修改为“光纤到户等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等国家标准建成,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

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如下:

1.《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将建(构)筑物内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以及电源、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通信设施配建条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审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通信设施及其配建条件的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粤办函[2019]108号);

3.《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9]148号)第4页“三、加快解决规划衔接不足问题。

5G网络建设需要更多通信管廊、站址、机房、电源等配套设施,需要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二、我办建议删除《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征求意见稿)》第7页其他说明第3点,即“3.联合验收试行期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后期另行办理。

”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如下:

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强制性条文)“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2.《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二十条“…通信设施配建条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及第二十五条“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备案的,该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3.《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联合验收】已对现场核验发现需整改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一、采纳。

二、采纳

市城建档案馆

需修订内容已在自然资源局函中有说明

市水投集团

逾期视为无意见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一、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申请条件”增加“(十)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已完成并测试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二、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修改为“供水、供电、燃气、排水、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项目施工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办事指南中广播电视工程竣工验收的受理范围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办事指南增加广播电视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一、采纳。

二、采纳。

三、采纳。

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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