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与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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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与控制要点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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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路
市
政
工
程
北京宏展投资公司
编写说明
施工安全除涉及人身安全外还包括结构安全和设施安全等,而且结构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往往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三项安全问题均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有别于《安全技术规程》,也有别于《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围绕上述三项安全问题,从预防安全事故角度出发,以提示安全关注点为主,重点是抓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其落脚点是凡施工生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有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岗位职责分明,体系运行正常;
②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③有以技术作支撑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得当,实施有效;
④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安全意识,并掌握安全施工知识和技能。
编写本文件的目的旨在为施工安全监管人员提供个“抓手”,从而能够掌控施工安全的局面,在具体实施安全监管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关注点,依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再细化到具体的安全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本文件第1章为基本规定,强调了市政工程施工应遵守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程、规范,从施工安全的源头抓起,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围绕安全施工各个层级应开展的工作提出了带有共性的要求。
第2章为通用项目施工安全控制要点,是针对市政工程施工中通用项目的施工提出了安全控制的要点。
第3章 分道路、隧道、排水管(渠)三大专业,分别列举了各具专业特点的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的要点。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并作了适当的和必要的补充。
本文件供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时使用,也可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时参考使用。
目 录
1 基本规定1
2.1 施工用电11
2.2 施工、运输机械与机具12
2.3 交通组织14
2.4 地下文物及地下、地上设施16
2.5 拆除作业17
2.6 坑槽作业(含开挖与支护)18
2.7 高处作业19
2.8 模板、支架(拱架)与脚手架20
2.9 构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22
2.10 夜间施工23
2.11 冬、雨季及不利天气施工24
2.12 临近电力架空线路施工25
2.13 井口防护25
2.14 消防安全26
2.15临时便路(便桥27
3.1 路堑开挖29
3.2机械化施工30
3.3挡墙施工30
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32
4.1 顶管施工32
4.2 井室作业(含管内及封闭空间作业)35
4.3 污水管线接入管网勾头作业36
4.4 回填土作业37
1 基本规定
1.0.1凡从事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北京市道路(桥梁、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4(85、88)-2004(2005)〕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1.0.2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0.3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所属的施工生产部位进行安全监控和检查,保持安全施工。
凡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状态、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并跟踪复验,形成文件。
1.0.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政工程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0.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0.6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0.7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含有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0.8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及工序(分项工程)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0.9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与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等危险性较大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0.10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
识别、评价与控制措施
一、危险源分析
危险源来自三个方面:
1、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自身的危险因素,它与工程性质、结构
类型、施工方法有关。
如:
桥梁施工中主梁的安装,由于安装方法不同,使用的起重吊装设备不同,它的危险因素也不同。
⑴用吊车安装:
涉及吊车的回转半径、壁杆角度、起吊高度、起
重负荷、起重系统的状态等因素,会导致吊车倾覆、起重绳断而摔梁、伤人等事故。
2用联合架桥机安装:
涉及联合架桥机成套设备的起重能力、行
走移位稳定性等因素,会导致联合架桥机倾覆、摔梁、伤人等事故。
2、施工区域的环境因素,它涉及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天气状况(雷电、大风、冰雹等)、临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上架空杆线等因素。
3、人为因素,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
二、人工挖孔桩成孔工艺危险源的识别、评价与控制措施
1、危险源的识别(分析、罗列)
⑴孔壁坍塌
1挖掘阶段
2护壁形成后
⑵垂直运输
1提升设备
a、承载能力
b、系统连接
2料斗装载
⑶器材坠落
⑷孔口
①人员坠入
②水流淹没
⑸孔下照明用电
⑹孔内空气质量
①缺氧
②有害气体
⑺人员下井
①升降机
②爬梯
⑻孔内障碍物的处理
1粉尘污染
2、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提炼、筛分)
⑴孔壁坍塌~有致命的危险
⑵垂直运输~落物打击,有致命的危险。
⑶器材坠落~落物打击,有致命的危险。
⑷孔口~人员坠入及水流淹没均有致命危险
⑸孔下照明~触电,导致生命危险。
⑹孔内空气质量~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均有致命危险。
⑺人员下井~坠落,有致命危险。
以上7种情况,因均涉及致命危险,故将其定为重大危险源。
3、控制措施
对于一般性的不安全因素,要有相应的对症的措施,对于重大
危险因素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即建质[2004]213号文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文件还规定了六项须组织专家组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讨论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
⑴防孔壁坍塌的措施
①挖掘阶段:
要针对孔壁土质状况确定挖掘工艺及临时加固方法
2护壁阶段:
a、要沿桩孔全程护壁
b、钢筋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
c、护壁混凝土配合比强度要满足设计要求,其工作强度(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应达标。
d、护壁混凝土厚度、密实度应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规定。
⑵垂直运输的安全措施
1提升设备(卷扬机或辘轳、支撑架、钢丝绳、吊钩、料斗等)
a、承载能力应经验算确定
b、系统连接应牢固可靠,防止脱节、脱钩。
②料斗装物应适中,防止散落。
③提升物料时,井下人员应贴靠孔壁躲避。
⑶防器材坠落措施
①禁止在孔口传递器材
②孔口处的设备应安装牢靠
⑷孔口防护措施
①为防人员坠入,应加设围挡,工作停歇时桩孔加盖。
②为防水流淹没,在孔口处应筑围堰。
⑸照明用电安全措施
要依据施工环境选用36~12V低电压供电照明
⑹保证孔内空气质量的措施
应经常检测孔内空气质量,区别空气指标,采取对应措施。
①当孔内缺氧时,应输入空气进行通风换气。
②当孔内有害、有毒气体超标时,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
③孔下操作人员应拴安全绳,孔口设专人守护,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⑺操作人员下井的安全措施
①乘料斗下井时应对升降系统进行验算。
②采用软梯时应固定牢靠
③操作人员须系安全绳
⑻井下处理障碍物时的安全措施
①使用风镐凿除时,应检测孔内粉尘含量,超标时应采取空气置换措施,操作人员佩带防尘面罩。
2当采用爆破方法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1.0.11对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经项目经理部确认、盖章后,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
1.0.1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的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1.0.13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中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尚需增加:
封闭空间、污水管线勾头等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14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佩带安全保护用品。
1.0.15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具备随时启动条件。
1.0.16各专业工程如遇特殊项目,可参见其他类似项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17监理单位应行使对施工安全的监管职责。
1.0.18施工中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部,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确认安全,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
1.0.19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 通用项目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2.1 施工用电
2.1.1施工用电设备5台(含)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含)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用电设计和施工方案。
用电设备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下者,应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用电设计及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2.1.2施工用电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应遵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的有关规定。
2.1.3施工用电系统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请送电。
2.1.4施工用电系统应按规定做保护接零、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必要时应安装防雷装置。
2.1.5配电线路,应按规定采用架空架设或埋地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1.6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系统应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其内装设的电源开关应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功能;同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2.1.7使用电动机械或工具,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1.8制定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
2.1.9涉电作业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操作,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2.1.10施工照明电压应根据施工环境,依照《安全电压》(GB3805-83)的规定合理配电。
①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宜为220V。
②隧道、人防、高温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
③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④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2.1.11当电器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2.2 施工、运输机械与机具
2.2.1制定施工机械(机具)的管理制度。
2.2.2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机具),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施工机械(机具)进场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2.2.3施工机械(机具)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
实习操作工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
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2.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应完好齐全,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安全防护装置等不完整或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2.5施工机械(机具)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2.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装置。
2.2.7使用各类施工机械(机具)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2.2.8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严禁用起重机运载人员。
2.3 交通组织
2.3.1交通组织方案包括占路施工时的交通倒改方案和断路施工时的交通导行方案。
交通组织方案中必须含有交通渠化及分隔设施、道路照明、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的设置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交通安全组织措施。
交通组织方案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3.2交通组织方案的各个实施阶段,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认可。
2.3.3特殊时期或较大型的施工活动,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派警力配合。
2.3.4社会车辆穿行施工现场
①穿行结构物
需在桥梁、人行天桥、施工支架等处设临时通行孔道时,应对其进行施工设计。
通行孔道断面(净空-净高、净宽)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通行孔道顶部必须设坚固、严密的防护棚盖。
通行孔道应等断面延伸至桥梁、支架等结构外,其延伸长度应根据结构进出口上方可能坠落物的影响范围而定。
通行孔道两侧应设防护桩和警示标志,通行孔道两端应设限高、限宽标志和警示灯。
②跨越沟槽
应架设临时便桥
③穿行施工道路
应设围档,形成通道。
2.3.5行人穿行施工现场须设临时人行通道。
人行通道的围护设施视具体
情况,以确保人身安全为原则,当有落物危害时应设牢固的棚盖。
2.3.6在社会道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应设明显的维护设施,对作业人
员应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作业人应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
夜间或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2.3.7施工用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
2.3.8交通协管员应经专业培训、着装上岗。
2.3.9实施交通倒改方案时,须缜密组织,确保交通秩序正常、车辆与人
身安全。
2.4 地下文物及地下、地上设施
2.4.1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保护措施,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2.4.2依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资料(包括管线名称及参数、管线运行状态、管(养)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移交资料内容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2.4.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资料进行实地探查、核实,并有探查记录,必要时约请相关管理部门现场配合、确认。
确认后,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施工。
2.4.4施工单位在组织对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勘察、核实时应编制勘察方案,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勘察阶段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安全。
2.4.5为减小对未知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损伤,挖方施工应审慎进行,一旦发现先兆,果断采取保护措施。
2.4.6施工中加固、挪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树木、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程序)。
2.5 拆除作业
2.5.1拆除、爆破工程按有关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除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5.2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应在确认已停止运行和使用后,按有关规定先行吹刷、清洗,使相关危险指标降至安全点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作业。
2.5.3对于高大建(构)筑物的拆除,应考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
2.5.4对于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的拆除,应在确认已停止运行和使用后,方可拆除。
2.5.5采取动态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选择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5.6拆除、清碴作业,应在确保下层可以安全的承受机械、人员等施工荷载的前提下自上而下进行。
2.5.7拆除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电弧光、振动及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2.6 坑槽作业(含开挖与支护)
2.6.1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坑、槽的土方开挖及6m以上的边坡施工,按有关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6.2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土层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6.3对于开挖超过5m(含5m)的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坑、槽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的支护,按规定纳入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6.4坑、槽施工必须保持坑、槽壁或边坡的稳定,施工中必须随时检查,排除险情,确认安全。
2.6.5基坑周围、沟槽及跨越沟槽的临时便桥两侧,应设防护栏,必要时应挂安全网或挡板,设安全警示标志及警示灯。
2.6.6坑、槽周边应设挡水围堰。
2.6.7上、下坑槽应设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2.6.8坑、槽旁堆土,应符合有关规定。
2.6.9在水中围堰筑岛开挖坑、槽时,确定围堰结构、断面尺寸、围堰基底处理、坑槽边坡、坑槽上口与围堰的距离等事项,应结合地质与水文、水力条件考虑水压力、土压力、泥水压力和波浪等因素的影响。
2.7 高处作业
2.7.1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的有关规定。
2.7.2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2.7.3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的影响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2.7.4临街一侧的防护栏杆应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全封闭措施。
2.7.5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2.7.6由于施工需要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2.8 模板、支架(拱架)与脚手架
2.8.1应按有关规定,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施工设计,根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大荷载组合,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地基承载力。
2.8.2模板、支架和拱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安装、拆除。
2.8.3支架、拱架地基处应有排水措施,严禁被水浸泡,严禁在架体基础及其附近进行挖掘作业。
2.8.4在水中支搭支架、拱架应设防冲、撞设施,并应经常检查防冲撞设施和支架状况,发现松动,变形、沉降应及时加固。
2.8.5模板、支架和拱架不得与脚手架、作业平台、施工便桥相连。
2.8.6支架、拱架安装完成后,应对节点、支撑及整体结构体系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预压试验,确认符合施工设计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8.7模板、支架、拱架的拆除时间,应根据结构的特点、部位和混凝土达到的强度或砌体达到的强度确定。
2.8.8拆除模板、支架、拱架时,必须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对未拆部分采取临时加固、支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拆除作业。
2.8.9有运输功能及临时堆放材料的承重脚手架应验算承载能力,不得超载。
2.8.10施工中,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严禁在脚手架上栓缆风绳、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和起重设备等。
2.8.11脚手架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
严禁在架体基础上及其附近挖掘作业,严禁擅自拆除架体杆件和连接件;需要临时拆除部分杆件时,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并形成文件。
2.8.1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木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8.13对于高大模板工程,如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8.14在模板、支架、拱架上浇筑混凝土、砌筑砖石等砌块、安装构件时,应对模板、支架、拱架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变形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果断采取加固措施。
2.9 构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
2.9.1构件超长、超高、超宽、超重时,应制定专项运输方案,并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派警力配合。
2.9.2运输车辆和吊装机械严禁超规定使用和超载。
2.9.3吊移构件时,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构件运输时的支承点应与吊点位置在同一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