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教育系统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行为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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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教育系统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行为负面清单
附件2:
鄂州市教育系统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行为
负面清单
教育行政管理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25条
2
禁止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
《义务教育法》第52条
3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学校。
4
禁止不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5
禁止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义务教育法》第53条
6
禁止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7
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第54条
8
禁止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9
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禁止逾期不予答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3
条
10
禁止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开办民办学校或机构的申请。
11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或机构收取费用。
12
禁止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13
禁止在民办学校举办或变更问题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4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单设幼儿班和学前班)。
《省教育厅关于进步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
通知》鄂教基〔2014〕10
号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义务教育法》第27条
2
禁止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56条
3
禁止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4
禁止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义务教育法》第57条
5
禁止义务教育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6
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7
严禁学校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
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
8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9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i
10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疋》
11
幼儿园小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中班和混合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大班和学前班班额不得超过40人。
鄂教基〔2014〕10号《省
教育厅关于进步规范幼
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12
禁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小学举办学前班。
13
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新招幼儿入园。
14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大班结束后开办学前班、大大班或以其他名义开设超龄班。
15
严禁将幼儿入园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16
严禁幼儿园举办与幼儿取得入园资格相挂钩的任何形式的“占坑
班”。
17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突破《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批准或自立项目收费。
18
严禁幼儿园通过低收费进行恶性竞争抢生源,危害幼儿身心健康。
19
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幼儿的午睡、运动和游戏时间。
20
严禁以任何方式让在园幼儿使用教材,严禁要求家长统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21
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向幼儿布置书写类家庭作业,严禁对幼儿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等教育训练,严禁面向在园幼儿开展任何形式的测验与考试。
鄂教基〔2014〕10号《省
教育厅关于进步规范幼
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22
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商业性活动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和训练等。
23
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幼儿入园、离园接送服务。
三、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内容
依据
备注
1
教师不得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教师法》第37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
2
禁止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3
禁止侮辱或歧视学生。
4
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
教育部、人社部印发《关
于做好2016年咼中阶段学
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5
1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6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7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8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
9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10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准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1
不准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
12
禁止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13
不准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14
禁止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15
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6
禁止教师参加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
《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15、16、17条。
17
不准教师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18
教师不准在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
19
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
《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15、16、17条。
20
不准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21
不准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22
不得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23
禁止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
24
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5
禁止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
谋取利益。
26
不准教师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16、17条。
27
教师在学术研究或其它活动中不得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仃为。
28
禁止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仃、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29
严禁幼儿园教师讽刺、挖苦、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索要或接受幼儿家长财物等行为。
鄂教基〔2014〕10号《省
教育厅关于进步规范幼
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