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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

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初稿)

 

编制单位:

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1年11月19日

水利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一.水利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1)现场记录(监理日记)。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签认、联系单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7)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节。

二.水利监理工作主要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2.信息管理制度

(1)文件的保管、收发和归档设专人负责,信息(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登记有关监理资料台帐、严格把关,及时准确积累各监理工程技术文件,系统整理立卷,并保证技术档案的质量。

(2)在监理工作中,与各方发生的一切关系和交往,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先处理,事后补齐书面文件,各标段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发出的各种指令整理后交档案员保管。

(3)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信息收集。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定期工地会议或监理工作会议、整理会议记录、并签审会议纪要。

(5)标段监理工程师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6)标段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施工的原材料及工程质量评定的三检情况。

(7)各种与外部来往文件,必须由标段监理工程师签署后,由总监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8)标段监理工程师按月整理监理日志,总监指派专人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组织编写工程监理大事记、监理简报、监理月报。

(9)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总监负责汇编完整的单位工程监理档案资料,负责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报告,交信息(档案)员、委托人单位及工程承建单位。

(10)监理部应及时将承包人、监理人之间的重要往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报送委托人有关部门,监理部需要请示委托人的另行文请示。

3.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批制度

(1)开工前,要求承包人申报单位工程开工申请。

附:

a)施工组织设计

b)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

c)进场施工设备表

d)施工组织及人员计划

(2)审查施工单位上报材料。

(3)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5)分部工程开工前,要求承包人申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附:

a)分部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b)分部施工进度表

c)测量仪器及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d)各种原材料出场合格证,二次检验报告单

(6)标段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4.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6.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7.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8.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9.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0.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时,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11.以下较详细阐述几项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11.1监理会议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监理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监理专题会议和项目监理组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

a.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由总监办组织召开;总监办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业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

b.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主持,业主、承包人负责人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c.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业主宣布对监理单位的授权,总监宣布对监理组长的授权,承包人书面提交对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的授权书;

d.承包人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e.业主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f.监理单位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g.监理工程师就主要监理工作安排以及监理程序、监理工作制度、报表格式等进行说明;

h.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i.具备开工条件的下达开工令。

j.会议纪要由总监办整理并由参加单位共同确认,发放各参加单位,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之一。

(2)监理例会

a.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由监理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业主和承包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b.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分析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c.会后即时由监理组编写会议纪要,经监理组长签发,送往与会单位,并上报总监办。

(3)专题工地会议

a.会议组织:

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业主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b.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c.会后由监理组编写会议纪要,经监理组长签发,送往与会单位,并上报总监办。

(4)项目监理组会议

a.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人员会议。

b.会议内容:

内部交流和通报有关施工情况,商讨技术难点问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布置监理工作;

c.重要会议监理组形成会议纪要报有关部门。

11.2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1)收到设计图纸后,总监组织各标段监理工程师审查图纸,签审施工图纸意见单,并送交委托人及设计代表。

(2)开工前,总监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委托人、承包人、监理人参加。

(3)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提出设计施工要求。

(4)承包人提出对设计图纸有质疑的问题,设计答疑并澄清。

(5)总监签发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组织签发设计图纸审查表,并上报委托人。

(6)设计人提交的施工详图,由发包人发监理单位,监理审核盖章后转发承包人。

11.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人递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由标段主任监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审查意见交总监,总监审核后,编写审查意见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京石段河北建设管理处,批复后拟文发承包人;

(3)发给承包人的审查意见,要求承包人及时答复,补充说明,并进行跟踪;

(4)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监理在7天内处理完毕;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交总监审核,在7天内发函承包人,并跟踪反馈信息。

11.4工程开工审批制度

(1)依据工程招标规定,监理发开工通知前,由承包人申请开工(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准备情况、人员数量及资质、施工设备及材料到场情况,水、电、路、通讯等准备情况,施工临建设施、生活设施、施工场地占用情况;

(2)监理工程师接到开工申请报告后进行现场落实,即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查进场人员的情况,发包人施工用地提供情况,满足合同要求报总监审核,经征得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

(3)单位或分部工程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施工。

11.5工程材料、构件的质量的检验、复检制度

(1)工程材料的检验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所使用的材料都应遵守国家、水利部颁发的现行质量标准和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

(2)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严格按照发包人拟定的供应渠道实施,对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复合土工布等,在使用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单,承包人的试验报告、生产厂家的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非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

(3)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使用的原材料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由承包人进行配合比设计,制作试样,测试拌和物的各种数据,写出综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配合比,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改。

(4)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及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运入工地使用时,应随构件提供每次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作抽样检查。

(5)对预制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应由生产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作抽样检查。

(6)对工程使用高压电缆、电绝缘材料,应进行耐压试验后方可应用。

(7)对新材料、新构件,要技术签定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8)工程材料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发备忘录或召开碰头会等形式,要求承包人停用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工。

不合格材料必须清除出场。

(9)对委托加工的金属结构、启闭机、电器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报项目监理批准。

11.6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检查制度

(1)在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2)承包人应在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监理人及时通知发包人、现场设代(必要时通知质量监督站),由监理人、发包人、现场设代共同进行隐蔽工程检查。

11.7技术复核制度

(1)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技术复核问题,采用多级审查,把关的技术复核制度。

(2)技术复核的项目包括: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法、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承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建议,发包人、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修改通知涉及的技术问题,日常工作的技术问题。

(3)上述工作项目发生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由总监审核、复核后签发。

(4)有关部门提出的技术问题与合同、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环境保护要求出现较大矛盾时,由提出方组织编写有关报告,监理人审查意见上报发包人。

(5)对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措施、设计修改的文件,由承包人牵头协调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中线局审查、批准。

11.8单位工程验收制度(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1)发包人牵头,项目监理、设计单位、承包人参加,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2)进行单位工程、中间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

(3)承包人提供待验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4)承包人提供待验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

(5)提供已完、未完工程的项目清单、工程量、设备、投资及材料消耗量等有关资料。

(6)提供质量事故及重大缺陷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7)提供试验、检查、鉴定资料及分析报告。

(8)依据提供的资料及现场检查的资料,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工程能否交工投入运行做出结论。

(9)项目监理负责提出相应的监理记录说明,单位工程监理报告,并依据验收成果、意见,补充监理报告,报发包人存档备案。

11.9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技术签证制度包括:

工程量依据清单变更项目,合同变更增加项目,设计修改变更项目,承包人提出申请修改项目,施工中技术方案审批,施工方法,单元工程施工方法,承包人设计图纸审查等。

(2)技术经济签证时,首先确认项目来源。

一般分为以下来源:

设计单位、发包人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

(3)根据不同来源的处理

设计单位发布设计修改通知时,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协调承包人,在不影响总体施工进度,不引起合同重大变更时,发函承包人要求执行,并与承包人协商处理由此引发的合同问题;

发包人单位发布时,发文要求执行,并协助发包人与承包人处理合同问题;

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变更时,致函发包人、设计单位,当发包人、设计单位同意时,发文要求承包人执行;

承包人提出申请变更时,收到文函,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合理时,报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由监理人发文指示承包人执行。

11.10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1)工程款支付时工程量必须有现场记录(必须有承包人和现场监理的签认)和测量资料(必须有承包人和测量工程师的签认);

(2)承包人的工程量申请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的核查;

(3)承包人的工程款申请须经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核实单价及支付条件,并根据以上的核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签证支付。

11.11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1)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主要是事件的真实性);

(2)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索赔进行评估并与承包人谈判;

(3)总监审核后与发包人协商。

11.12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1)来自设计院的设计变更,根据管理制度,这些变更是通过发包人转来。

收到后与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比较分析,所发生的工程量变动在合同变更的范围内时,发布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如果超出合同变更的范围,报请发包人,请示处理方法,得到批示后,发给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2)承包人申请提出的变更,首先审核其变更是否合理。

如合理,所发生的工程量变动在合同变更允许的范围内时,发布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如果超出合同变更范围,报请发包人,请求处理方法。

得到批示后,发给承包人执行,并处理合同问题。

11.13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本标段承包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总监汇报。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安全监理工作在月报中全面地向发包人汇报。

(1)承包人申请开工阶段,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隐患。

(2)每项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标段主任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书,检查设备安全状况,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无证人员不准上岗,设备安全状况不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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