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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题库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题库

一、填空题:

1.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

2.

并满足作业轨温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件。

第2.1.3条

1.3.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min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3条

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

4.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4条

2.5.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

第2.1.5条

6.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

2.1.6条

7.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

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_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营业线

施工停工通知书。

第2.1.7条

8.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第2.1.8条

3.9.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

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第2.1.11条

10.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第2.1.13条

11.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

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4条

12.线路大、中修,在圭寸锁施工前VmaxC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

挖开1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第2.1.15条

13.机械清筛,在圭寸锁施工前u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

枕扩大间距。

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5条

14.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

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

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_600一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mm第2.1.16条

15.桥涵顶进施工,办理慢行施工速度条件为:

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限

速45km/h不少于12h。

第2.2.3条

4.16.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第2.2.5条

17.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

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第2.2.5条

18.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

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

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第226条

5.19.限速时间大于3个月

以上的固定限速地段不设置减速标志。

第2210条

20.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第2.2.11条

21.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

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务工区;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_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2.2.13条

22.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施工。

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_”、“—预报”等信号。

第2.2.15条

6.2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应至少每3-5min

联系一次。

第2.2.15条

24.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及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施工负责人。

第2.2.15条

25.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m范围内线路

扣件,并应尽快修复。

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

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

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轨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第2.3.3条

26.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2.3.12条

27.有人看守道口的防护、通知、照明等设备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通知有

关单位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2.3.13条

28.道口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

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3.14条

29.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瞭望,适时关闭栏杆(门),按规定立岗接车:

列车通过后,确认其它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门)。

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应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15条

30.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

线路允

许速度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2.3.16条

31.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一线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

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

第2.3.18条

32.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和操作

证,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2.4.1条

33.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应按分工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工作装置,锁定装置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齐全、完好后方准出车。

第2.4.2条

34.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械车执行。

243条

35.大型养路机械在无人值乘停留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并在两端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_。

第2.4.7条_

36.捣固车在圬工桥面作业时,必须事先拆除护轨,测定轨枕底下道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mm寸,严禁进行捣固。

第2.4.8条

7.37.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施工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2.4.9条

38.大型养路机械应配备车载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无线电话等通信设施及灭火器具、防护信号用品。

第2.4.10条

39.机组人员对油箱和油路_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严禁吸烟。

第2.4.11条

8.40.大型机械在线间距小于6.5m地段进行清筛、铺轨排作业,邻线通过列车速度不应超过120km

/h。

第2.4.12条

41.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

第2.4.13条

42.在线路上使用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由线路工长担任施工负责人。

各种小型养

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2.4.14条

9.43.使用小型机械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距离不得大于15m。

第2.4.16条

44.结束作业时,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限界,采取防溜措

施,并加锁固定。

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第2.4.18条

45.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取得电务、通信等部门对电缆埋设位置的确认,并现场配合,方准施工。

施工时应设置一机一人专人防护,列车接近前应停止作业。

停工时机械停放安全地点后,防护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2.4.19条

46.轻型轨道车每年必须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车轴探伤。

经工务段验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2.5.3条

47.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不得超过2辆_,且不得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第2.5.4条

48.进出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区

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

第2.5.5条

49.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

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第2.5.8条

50.非风动卸碴车边走边卸时,应先在卸碴地点停车,停车后发出卸车通知,各车组长打开车门后,确认溜下的道碴不妨碍行车,再以5-10km/h速度边走边卸,并及时清理限界内的道碴。

第2.6.5条

51.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道碴、片石、砂子等线桥

用料堆放坡度不陡于11,高于轨顶不大于300mm距离钢轨外侧不少于810mm每次卸车后,施工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清

理。

第2.6.6条

52.无缝线路成段更换钢轨时,准备换入的长轨应放在道床肩上,在桥梁上、道口、

人行过道、平过道及信号机附近应有保持稳定和防止连电的措施。

第2.6.8条

53.换出的长钢轨当日回收不完时,应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

但道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宜存放。

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大于500m两根长钢轨的端部应互相错开,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间亦应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人木枕固定。

第2.6.8

54.在桥梁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特别是在整孔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

第2.6.10条

55.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

员工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_段或段以上单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第3.1.1条

56.新工人、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

,不得上道作业。

第3.1.1条

57.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第3.1.2条

58.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

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3.1.3条

59.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

装卸及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4条

60.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_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

第3.1.5条

61.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3.1.5条

62.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

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

第3.2.1条

63.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

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第3.2.2条

10.64.umaxc120km/h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时,一般应满足2m

;第3.2.3条

65.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

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第3.2.3条

66.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

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第3.2.3条

67.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休息时不准坐在

钢轨,轨枕头,道床边坡上。

第3.2.4条

68.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第3.2.4

69.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

第325条

70.线路允许速度umaxc120km/h的区段,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及瞭望困难地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第3.2.6条

71.作业前,施工作业负责人和机具使用人员应对机具进行检查,机具状态不良或或安全

附件失效的机具严禁上线使用。

第3.3.1条

72.线路施工作业,必须在符合规定的施工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施工负责人应根据人员,

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事项。

第3.3.2条

73.线路大、中、维修施工,作业地段不宜过长,并不得指派单人

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

第3.3.2条

74.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75.分组人工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轨枕,作业人员前脚不得伸出轨枕边缘。

组捣固机械同时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3m,走行应保持同步。

第3.3.3条

76.使用撬棍拨道时,撬棍应插牢,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骑压或肩扛撬棍拨道。

3.3.3条

77.改道打道钉时严禁锤击钢轨,不准用捣镐打道钉。

分组打道钉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

6根木枕。

第3.3.3条

78.在地面2m以上

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第3.3.4条

11.79.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

段_每半年

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鉴定,其方法为:

静荷载试验和冲击试验。

第3.3.4条

80.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下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

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m以上,照明线_1m以上);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

第3.3.5条

81.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0N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经检算许可者除

外)。

第3.3.6条

82.使用移动作业架时,特别是移动作业架钩挂在桥梁人行道栏杆上时,应详细检查人行

道、托架U型螺栓和作业架,同时应对人行道主应力控制点的强度和梁体倾覆稳定性进行检算。

未经检查或检算及检算结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不得上架作业。

人员攀登时应扶牢踩稳。

未设置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第3.3.8条

83.临边作业应设置_防护围栏和安全网。

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未设置隔离

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

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

定措施。

第339条

84.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m。

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

安全桩应一桩一绳。

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

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几个人。

第3.3.9条

85.桥面上通过的风管、水管必须捆牢,不得侵入限界。

第3.3.10条

86.土石方工程开挖作业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电缆、管道)的调查

和勘查工作。

第3.3.14条

87.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施工材料堆放位置应距坑

边不小于1m,高度不超过1.5m。

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线上,不得上下同时开工,不得在

上层挖土时下层运土。

第3.3.15条

88.进行路堑或山体边坡刷方、清石作业时,多人同时在坡面上开挖作业时,应大致在同

一高度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

开挖人相互间距不应小于2m第3.3.16条

89.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

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第3.3.19条

90.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其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时,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

与之接触;在接触网检修人员未到达前,应距断线接地处10m以外设置防护,严禁人员接

近。

第3.3.22条

第四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91.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人力操作时,应统一指挥,动作一致;夜

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3.4.1条

92.装卸长钢轨,钢丝绳与挂钩、固定器等应联结牢固_,人员不得站在移动前方和钢丝绳

附近。

长轨车运行中,人员必须离开轨端3m以外,并严禁在长轨上走动;卸轨时,撬棍不得插人长轨移动方向的横梁后面,前一根长轨通过本车后方能拨动后一根就位,严禁在

悬空长轨下作业,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第3.4.2条

93.运料列车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可开车:

列车未停稳前,卸车

人员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他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开车门前,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车下

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

第3.4.3条

94.轨道平车的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上和车体连接处,车未停

稳,人员不能上下车。

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平车不准搭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员

时,必须安装围栏及扶手。

第3.4.4条

95.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按规定_穿戴防护用品。

第3.4.5条

96.换装或搬运钢轨、混凝土枕、辙叉等笨重轨料,应有专人指挥,尽量在平整的地面行走;必须在坑洼不平或在线路上行走时,应注意踏稳踩牢。

第346条

97.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的纵向移动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合理布置移动轮,平稳移动。

轨枕间或移动前方不得站人。

第3.4.7条

第五节机具使用

98.上道使用的机具必须通过产品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上道使用。

第3.5.1条

99.机具使用前应确认油、水、电、连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显示仪表是否正常,整机是否符合现行的安全使用办法。

使用中发现故障需紧急处理时,

应先停机、切断电路、风路、动力油路等,撤离线路建筑限界以外进行处理,在未确认故障已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第3.5.2条

100.机具应由专业组或专业人员负责使用,检修,保养

、登记工作日志。

第3.5.2条

101.切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_。

机具应按规

定安漏电保护装置。

第3.5.4条

102.用锯轨机切割钢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锯轨机两侧和前方,防止锯片破碎伤人;钢轨打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打磨前方;焊补钢轨、辙叉时,电焊机应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员触电灼伤;钢轨焊接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烫伤。

第3.5.5条

103.使用氧乙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

方,防止烧伤。

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

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第3.5.6条

104.在无人行道栏杆的桥梁上操纵动力机械时,应设置有安全栅栏

第3.5.8条

风动工具

105.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有安全阀、气压表、压力调节器、动力离合器和动力机械上的

各种仪表,在阀、表齐全、工作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起动使用。

第3.5.9条

106.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压力容器操

作人员必须具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第3.5.10条

107.风动工具应有保安套(环),保证工具头连接牢固。

试风或放出残余冷风时,工具头

必须向下:

过冲或打击栓销时,两侧应联系好,防止冲头伤人。

第3.5.11条

第四章工务设备安全

10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工务设备(钢轨及配件、轨枕、道床、路基、桥梁、隧道、涵渠、防护设施、各种标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动用工务设备时,必须征得_工务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有工务人员现场监督。

第4.0.1条

109.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_开采砂石。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的规定,并保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

设备的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4.0.2条

110.在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铁路管理结构批准。

严禁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铁路线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4.0.3条

111.机车、车辆应在规定等级的线路上按规定速度行驶。

运输超限、超重货物必须经务设

备管理部门核实,对线桥薄弱处所采取加固措施后,按允许条件运行。

第4.0.4条

112.需要截断钢轨和钻螺栓孔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钢轨,用钢轨钻孔机钻孔、倒棱。

第4.0.5条

113.处理线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无缝线路胀轨跑道、钢轨折断)可个别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

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的钢轨,必须在24h内更换。

在更换前应派人昼夜监视,限速不超过45km/h。

4.0.5条

114.常备钢轨、轨枕及零散路料应集中存放在养路工区或站内易于装运的指定地点。

在不

具备运送和装卸条件的地段,常备钢轨可分散存放在铁路沿线的钢轨架上。

第4.0.7条

115.非常备钢轨、轨枕及零散路料应在大维修结束时及时回收,不得长时间在线路上存放,尤其不得在正线两线间或正线与到发线间存放(待使用钢轨、轨枕除外)。

第4.0.7条附录四

116.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117.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12.118.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

处。

司机见此标志必须提高警惕长声鸣笛。

13.119.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m

处。

、简答题:

1■施工作业主要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第2.1.1条

答: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2.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级,请简要叙述主要内容?

第2.1.2条

答:

I级施工: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

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U级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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