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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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为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号)文件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贯彻人才强国,科技兴国发展战略,落实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深刻把握《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自主设置岗位”、“自主聘用”的精神内涵,全面实施岗位聘用制度,创新人事管理机制,激发人才活力,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动态调控。

按照学校的办学规模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结合编制核定数量和学校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学校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按需设岗,实现岗位的动态调整。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

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

成立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工会、发展规划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持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主要职责:

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相关文件;确定或调整各单位岗位总量、岗位类型、结构比例;审定各类各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向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汇报工作阶段性成果,经批准后公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提出各单位岗位设置类型、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的建议,以及做好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聘用委员会

在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岗位类别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教学机构成立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委员会,展开聘用工作。

(一)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组成。

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授二、三、四级岗位的岗位申请条件拟定,以及教授二、三、四级岗位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

负责审议各学院(部)拟定的副教授五级及以下岗位申请条件和人员审核推荐工作。

(二)辅导员聘用委员会负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学院党委副书记代表和学术委员会代表组成,辅导员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辅导员岗位的岗位申请条件拟定和人员审核推荐工作。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医院、实验教学部、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期刊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代表组成。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除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申请条件拟定和人员审核推荐工作。

(四)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工会、人事处部门负责人,学校其他党政管理部门代表和学术委员会代表组成。

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岗位申请条件拟定和人员审核推荐工作。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由保卫处、总务处、后勤集团、实验教学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技术工二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申请条件拟定和人员审核推荐工作,以及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推荐人选审核推荐工作。

(六)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委员会由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具体实施工作,包括:

(1)制订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内容,报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本单位教授二、三、四级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

(3)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申请条件的拟定与评审工作,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拟聘方案;

(4)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监督小组

成立广东工业大学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统战部、监察处、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监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程序执行过程,受理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各聘用委员会需根据成员的工作单位变动、岗位变化以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和增补委员。

第3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岗位总量

依据学校“十三五”规划的人才培养规模目标,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粤机编办【2010】193号)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核定计算标准,按照员生比1:

10.8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从当前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设置我校岗位总量为4530个,其中事业编制岗位3118个。

岗位总量保持相对稳定,若学校基本教育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岗位数量重新核定与调整。

第八条岗位分类

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教师岗位和辅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八至十级为中级岗,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十三级为员级岗。

其中一级岗位是国家特设岗位,二级岗位由全省总量控制和管理。

我校设置并管理三至十三级岗位。

学校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的总控制比例为:

20:

31:

43:

6。

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的比例为1∶3∶6;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的比例为2∶4∶4;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的比例为3∶4∶3;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的比例为8.5∶1.5∶0。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级。

学校现任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四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数,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由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统筹设置,七级、八级、九级岗位的比例按65:

19:

16确定,学校不再设置管理十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全省总量控制,我校设置并管理二至五级岗位。

学校后勤服务正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对于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按照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辅导员岗位独立设置,当辅导员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时,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当辅导员聘为管理职务时,按管理岗位管理。

第十条学校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的数量,管理岗位中与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外事处的五级管理岗位,以及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的五、六级管理岗位可以设置“双肩挑”岗位。

另外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若干流动的“双肩挑”岗位。

“双肩挑”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由个人向相应聘用委员会提出申请。

“双肩挑”人员必须实际承担教学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当不再受聘管理岗位时,应回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空缺岗位管理。

除空缺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得用于聘用专业技术七至三级岗位以外,其他空缺的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聘用低等级岗位,具体为专业技术高级空缺岗位数可用到中级、初级岗位;除空缺管理三级、四级岗位不得聘用管理其他岗位以外,空缺的管理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用于聘用低等级的管理岗位;除空缺的技术工一级岗位职数不得用于聘用工勤其他岗位以外,空缺的工勤高等级岗位职数可以用于聘用低等级的工勤岗位。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科研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授课、讲座、指导学生论文、开展实践性教学、从事教学改革研究等;科研工作任务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与科研有关的社会服务等。

第十三条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

为所在业务领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和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

做好党务和行政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

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能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各二级单位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基本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制订岗位说明书。

第五章岗位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5.近4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申请条件主要依据三个方面:

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

学术成就包括获得教学和科研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专利及成果转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学术地位、学术声誉及在学术组织中担任职务等;学术资历包括任职年限等。

专业技术一级岗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请条件由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和我校二级岗位的核定数量,根据学校教师队伍状况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制订。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员应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站在学科领域的前沿,运筹、协调和统领本学科建设,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选条件

已受聘为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教师,近四年年度考核合格,至少符合表1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参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表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选条件表

序号

申请条件

1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2

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杰出人才”

3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

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6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7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第一)

8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9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教学名师”

10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1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选条件

已受聘为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教师,近四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二级岗位。

1.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及以上的,且近四年科研积分理工类达到7500分(约前5%)以上,社科类达到2500分(约前5%)以上;

2.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的,且满足表2中条件之一者;

3.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10年以下,且满足表2中条件2项以上者。

表2教授二级岗位评选条件表

序号

申请条件

1

国家重大支撑计划负责人

2

国家基金(含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3

国家重大专项(500万以上)主持人

4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

5

广东特支计划“南粤杰出人才”、广东省创新团队负责人、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6

广东省教学名师

7

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8

全国优秀(模范)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9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3)、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10

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专利金奖第一完成人

11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2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3

青年长江学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4

“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含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申请条件由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和发展需要分别制订。

专业技术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级教师岗位申请条件由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条件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本学科、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订。

第十九条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责任、任务、年资、表现和贡献,由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根据我校各级职员岗位数量、结构和分布的情况制订,并向学校党委会汇报审定。

第二十条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

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制订。

第二十一条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岗位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

(三)资格审查和推荐。

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相应的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

(四)评审

1.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及以下岗位的评审工作。

2.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负责教授二级岗位评议推荐、教授三、四级岗位评审和副教授一级岗位复审工作。

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各学院(部)岗位聘任委员会上报的副教授一级以下岗位的拟聘方案,形成全校各级别教师岗位的拟聘方案。

3.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辅导员各级岗位、其他专技各级岗位、五级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和二级及以下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工作。

其中管理八级以上岗位还需报学校党委批准。

4.对于评审未通过所申报岗位的,自动转入同类下一个级别岗位的评审。

(五)学校评审和审定。

(六)公示。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七)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兑现待遇。

(八)聘用结果年底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第六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由学校评审推荐,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范围内,根据相应岗位聘用条件,通过相应岗位聘用工作程序确定拟聘人选,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经审定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聘或人才引进岗位聘用。

受聘人员须符合公开招聘方案或人才引进所列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经过公开招聘程序或人才引进程序,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二十四条越级晋升是指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无需经过逐级晋升,直接晋升聘用到上一级资格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管理岗位。

经过干部选拔任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到相应干部级别的管理岗位或双肩挑岗位。

原受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可申请转聘管理七级岗位;受聘中级以上职务的或受聘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可申请转聘管理八级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申请转聘管理九级岗位。

第二十六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聘教师岗位。

对于学校现有紧缺专业教师岗位,申请人须达到拟聘单位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个聘期,且工作业绩突出,还须具备学校当前要求上岗专业基本学历学位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或离岗创业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回校后恢复其岗位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岗位。

第二十八条工人身份人员可聘工勤技能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人身份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也不能转聘管理岗位。

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聘干的,方可聘管理岗位。

第二十九条聘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受降级处分的人员,按降级处分决议执行。

第三十条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人员,办理病假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七章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类别、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争议处理及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完成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受聘人、受聘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处保管。

有关岗位职责的相关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或加页与聘用合同同时签订。

第三十五条聘用期限。

教授一级岗位人员为终身聘用。

其他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

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或相关程序评审符合岗位聘任条件,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续聘。

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按实际期限聘用。

一般情况下,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将不再续聘。

但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可延退的正高级教师,身体健康,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在所聘用岗位上继续工作,退休时间按批准延退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

在聘期内,因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等变化引起岗位变化的,原聘用时间不变,可根据需要签订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协议。

学校在每一个聘期中(一般为2年)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调整和合同变更。

本人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解聘与辞聘

(一)受聘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1)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

(2)聘期内有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4)受聘人有其它违反国家、省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达到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二)学校与受聘人中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

(三)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1)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

(2)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

受聘人与学校有其它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四)未被聘用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五)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复核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教职工考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投诉与监督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程序执行过程,受理投诉和复核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申报人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委员会的决定向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提出复核。

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三)任何投诉或复核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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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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