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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界定

附件3:

恒源公司人身事故、

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恒源公司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及“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人身事故的界定标准

按照员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一、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

指负伤后,导致1~6级伤残等级的或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出血、椎骨严重骨折、主要内脏器官部分切除的。

1、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按《工伤保险条例》鉴定达到1~6级伤残等级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颅骨、脊椎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三、死亡。

指发生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较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事故。

工伤认定的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人身事故等级界定

一、事故的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性质,煤矿非人身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事故:

1)采掘事故。

包括:

工作面塌落;其他井巷塌落,采掘方面的其他事故,如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火药放炮事故等。

2)机电事故。

包括井下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其中包括回柱绞车等);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

地面:

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事故。

2、地面铁路运输事故。

3、基本建设事故:

包括建井事故(建井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

二、非人身事故的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非人身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

3)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

4)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6)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7)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8)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0)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11)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2)造成缺氧窒息事故、一氧化碳中毒。

13)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14)主要提升设备断绳(包括井筒物件吊挂钢丝绳)、坠罐、坠箕斗等。

2、二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人身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0分钟以上,但不足30分钟。

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主提升设备和主要搬运绞车断轴、过卷、箕斗脱轨、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巷跑车等。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4)主要扇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20分钟以上。

5)压风机捣缸,风包和主管路爆炸;主排水泵因机电事故造成泵房进水。

6)井下电缆、电气设备着火。

7)电机车碰头、追尾事故。

8)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9)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10)因责任事故使采区停产。

11)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12)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13)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

14)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

3、三级非人身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人身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10分钟至20分钟或采区停工2-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井下有发火现象的。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m~5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5m以下。

“三违”界定办法

一、一般违章行为

(一)共性方面

1、班中睡觉(非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

2、指派未经专业培训及未取得专业合格证的工人上岗的责任者。

3、岗位人员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的。

4、在严禁烟火场所、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下井前不检身或不服从检身的,入罐拥挤的,罐中打闹的。

7、入井不带矿灯、自救器、不戴安全帽或井下坐安全帽、未系紧帽带的;穿化纤衣服、带电子表或手机下井的。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自救器和矿灯未串于腰带上并束紧于工作服外,工作服未束紧袖口、系好毛巾的,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井下现场的,赤身露体作业的。

8、跨越皮带、链板机不走过桥的。

9、超员乘载人行车,押车人不制止的,押车人属三违,押车人制止不停的,乘车人属三违;人行车未停稳上、下车的;人行车不挂防护链的,运行中乘车人员身体伸出车外的。

10、各类司机、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保险带不按期试验的。

12、乘坐电机车头、乘坐车皮的。

13、井下无故关矿灯的。

15、起吊物件时,没有监护人或活动区间内有行人的。

16、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7、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8、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0、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1、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

2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23、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24、与煤(岩)尘接触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

25、焊接作业未佩戴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的。

26、悬空作业未系紧安全带。

27、地面生产车间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紧帽带的,在工作或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

28、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的。

29、未穿工作服,长袖工作服卷袖、未束紧袖口的;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作业现场的。

30、造成员工撇勾延点的。

31、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二)采煤专业

1、打眼结束后不将煤电钻、电缆线、钎子及时回收的。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3、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板、挡矸帘,支架无防倒措施的。

4、回柱时不执行先支后回、由下而上的操作顺序的。

5、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柱和挑棚的。

6、不按规定使用长把工具及回柱不清理好退路的。

7、替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改的,回柱不按规定挂大笆片而造成窜矸的。

8、有倒柱、片帮等现象不及时处理就收工的。

9、端面距超过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的。

10、采煤机起动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

11、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

12、正常生产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3、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14、不按规定配齐水平楔或用其他材料代替水平楔的。

15、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液手把的。

16、工作面上、下隅角滞后超过规定的。

17、棚距超过规定,未及时加补的。

18、工作面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定,未及时整改的。

19、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20、存在单脚棚或空载支柱的。

21、单镐作业的,或拉茬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2、泄液支柱,坏柱子未及时更换的。

23、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且不按规定及时补液的。

24、四对八根长钢梁不正常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5、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的。

26、工作面大面积抵车、替柱的。

27、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28、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29、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

30、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

31、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32、三用阀芯松动未及时处理的。

33、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

34、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

35、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36、煤帮有人作业时推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37、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8、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39、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40、采煤工作面正常情况下破顶、破底、矸石与煤不分采分运,移架前后顶板管理不善,造成人为多采矸石的。

(三)掘进专业

1、架棚间不设撑木、缺撑木或撑木无劲的。

2、岩巷、半煤巷迎头10米、煤巷迎头5米加固不齐全的或不起作用的。

3、扒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

4、扒矸机停用时未停电或停电后操作手柄未归零位的。

5、扒矸机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而开动扒矸机的。

6、使用吹眼器不佩戴风镜的。

7、接顶不实或所用接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8、不按措施配料或不先冲刷岩(煤)帮就喷浆的,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的,喷浆后不按规定进行养护的。

9、两帮锚杆不按规定作业,滞后的。

10、回头轮不完好、不符合规定使用的。

11、开扒矸机时,不开喷雾的。

12、绞车护绳板不完好的,上山临时性绞车未按规定在两绳道间打合格护身柱的。

13、锚杆角度不够或锚杆未上紧就喷浆的。

14、喷浆前不对电气设备、管线进行保护、遮盖的。

15、挂网搭茬不够或未按要求连接的。

16、未按要求安装使用锚杆骨架的。

17、修护巷道时大接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

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19、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

20、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2、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2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

24、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过的失修巷道。

25、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

26、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27、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28、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未将截割部落在底板的。

29、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30、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预应力小于90%。

31、锚杆支护巷道1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32、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33、半煤岩(全岩)掘进头煤与矸石混装混运上系统的。

(四)机电专业

1、擅自起动机电设备的。

2、在停止运转的皮带和刮板机上行走或作业的。

3、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4、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测瓦斯的。

5、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6、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7、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8、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

9、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10、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

11、变电工未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操作的。

(五)运输专业

1、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矸和杂物的。

2、刮板机头、机尾未打压车柱。

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

4、绞车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5、明知绞车爬绳仍使用绞车的。

6、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7、电机车灯、闸、铃、棚不全开车的。

8、电机车等各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联接装置的。

9、在架线下带电检修电机车的,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10、在矿车运行或列车未停稳时摘挂钩的。

11、司机开车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12、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的。

13、司机离开电车时不将操作手把取下的,未扳紧车闸的。

14、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密封盖的。

15、人工推车不经井下调度站同意进、出的,调度站人员未作详细记录的。

16、坡度超过7%0人力推车或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17、推车顶撞风门的。

18、大巷前抵后拉及井上下车场无链抵车的。

19、电机车司机开车遇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

20、牵引大件车辆不用正规绳头的。

21、矿车掉道,用设备强拉硬拽的。

22、副井把钩工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上下井人数的。

23、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件未采取特殊措施就从副井上下或在井下转运的。

24、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25、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26、电机(瓶)车超速开车的。

27、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28、跟车工不带哨子的。

29、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的。

30、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31、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静止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32、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33、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盘绳的。

34、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挡压皮带的。

3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36、将杂物(水泥、砖块、笆片、塘柴等)进入系统,影响煤质的。

(六)通防专业

1、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距离超过规定的。

2、瓦检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

3、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或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使用的。

4、瓦检员不认真按时填写瓦斯记录表和记录牌板的。

5、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及未有专人看管的。

6、风门不联锁的。

7、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的。

8、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9、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10、瓦斯探头距离超过规定,挪移不及时的。

11、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12、综采支架挪移,架间喷雾不能及时操作的。

13、掘进工作面放炮、拌料、喷浆时不开喷雾的,链板机、皮带机头运转时不开喷雾的。

14、井巷高冒区没有挂瓦斯管理牌板的。

15、扩散通风超距的。

16、风筒拐弯不使用弯头的。

17、井下打干眼的。

18、采煤工作面收作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19、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的。

20、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21、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22、防尘冲刷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

23、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24、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

(七)放炮管理

1、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雷管脚线未短路的。

3、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4、放炮员领炸药不用炸药包的。

5、放炮线接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

6、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7、炸药背到工作面不及时入箱的。

8、放炮后不按规定等待一定时间就进入放炮区域工作的。

9、雷管不编号的。

10、领用雷管不使用管盒的。

11、剩余雷管不及时退库的。

12、未经允许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的。

13、放炮不按规定使用"三泥"的。

14、反向装药的(特殊情况除外)。

15、雷管脚线不扭接,不悬空的。

16、不按规定联线的。

17、随意掐断雷管脚线的。

18、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19、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20、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2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区以内。

2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5、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26、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二、严重违章行为

(一)共性方面

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不完好,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井筒作业不佩带保险绳或工具不栓留绳的。

5、对安监人员、公司职能科室检查人员、"三合一"人员进行侮辱漫骂、诽谤诬陷、殴打的或干扰上述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6、班中打架,先动手打人的是严重三违,后动手打人的是一般三违。

7、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8、反向入罐的。

9、酒后下井、班中喝酒的。

10、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睡觉的。

11、更换有压管路不先进行卸压的。

1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

1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4、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15、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备、材料的。

16、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7、私自携带烟火下井的。

18、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或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或到老塘侧借柱的。

3、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4、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5、炮、普采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

(三)掘进专业

1、掘进迎头空顶作业或作业前不进行敲帮问顶的。

2、上下山掘进挪移扒矸机,未按要求采取防下滑措施的。

3、上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对扒矸机采取特殊防跑措施的。

4、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临时支护的。

5、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6、回头轮挂在棚梁、腿子、支护锚杆上作业的。

7、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或多处拉茬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

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

4、停电后不挂牌上锁、专人看护、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

5、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6、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的。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9、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

10、操作高压(6000V及以上)电器时,不戴绝缘防护用品停送电的。

11、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五)运输专业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的。

2、斜巷运输行车时行人的。

3、无措施用搪瓷溜、刮板机和皮带打运材料的。

4、斜巷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合格保险绳,特殊车辆不使用马蹬的。

7、用翻斗车、箱式矿车、平板车打运工字钢、轨道、管子的。

8、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绞车压车柱、地锚不合格的,无合格生根绳或生根绳未拉紧的。

11、斜巷内无措施悬钩作业的。

12、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物料未停电;在架线下翻越运输车辆的。

13、在斜巷运输中不使用三环链串车的。

(六)通防专业

1、破坏通风设施的。

2、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3、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回报、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6、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8、绞车拉车过风门的。

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七)放炮管理

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放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瞎炮当班未处理,又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6、母线长度不够放炮的和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便携仪的。

8、放炮员做炮头不避开电器设备的。

9、背运炸药、雷管人员乘坐人行车的。

10、放炮警戒网不齐全的。

11、非放炮员放炮的。

12、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3、刮掉雷管编号的和将雷管乱扔乱放的。

14、不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的。

15、爆破崩倒棚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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