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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矿井应成立安全监测队伍,并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安全检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二)安全监测队伍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监测中心机房管理制度、分站、传感器及监测电缆管理制度、监测工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监控的需要。

(四)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装置、信号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危及人身安全。

(六)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具有防雷电保护、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等功能。

(八)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距离、传输处理误差、最大巡检周期、传输速率、误码率、最大节点容量等与传输有关要求,应符合煤炭行业标准MY/T899-2000(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九)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安装地点的施工方提出《安装申请书》分别送通风区和机运部。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运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十)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十一)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部门共同处理。

(十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严禁设置在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道、采用串连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时间内采用人工监测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二、传感器的设置

(一)低瓦斯矿井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甲烷传感器。

(二)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硬帮不大于10米处,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采工作面回风出口十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三)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设在距进风巷入口10~15米处,报警浓度≥0.5%,断

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四)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布置在巷道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出口十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五)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六)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七)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一氧化碳的设置

回采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置在距回风巷出口10~15米处,报警值为24PPM。

(八)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距回风巷出口10~15米处,报警值为30℃。

三、其它规定

(一)监测队每月向通风区报一份监测系统、传感器、电缆月报表。

(二)调度室内安全监控机为监控系统监测井下数据专用,任何人不得利用监控机进行办公、玩游戏等其它用途,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许影响行人和行车,并要安装、维护方便,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四)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五)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准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进行调试。

(六)对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七)使用安全监控设备的区队,发现安全监控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通风部门进行维修。

四、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副矿长、各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使用仪器前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使用。

(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井下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水滴溅入,避免经受猛烈撞击和挤压。

严禁私自拆卸检测仪。

(四)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严禁将仪器领取后转借他人。

(五)由安管部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情况。

(六)瓦检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七)所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通风区统一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各使用人员下井前支领使用,每班发放人员做好发放记录。

(八)所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统一由通风区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矿灯房负责仪器的收、发、保管和充电。

(九)由监测队负责对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进行校验和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监测队建立仪器维修、检查和校验记录

(十一)监测队按照要求将所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光学瓦斯检定器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部门检验。

第二节瓦斯、煤尘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警

当发生瓦斯、煤尘事故时,现场人员或受到威胁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汇报矿调度中心。

二、响应级别确定

当发生瓦斯、煤尘事故时,由值班矿领导发出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指令。

三、应急启动

(一)迅速组织撤退灾区的受威胁区域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二)在证实确无二次爆炸时方可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由应急指挥部调配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确定存放地点。

(三)切断井下瓦斯冲击波及或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四)充满瓦斯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瓦斯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

(五)在进入灾区的通道口,设置警戒,严禁非救灾人员接近。

(六)尽快查明情况,下井进入灾区侦察的救护队人员,在行走和工作中严防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严禁携带防爆性能不良好的装备进入灾区。

(七)侦察中认真检查气体和温度变化情况,超过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侦察。

(八)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冒落的煤岩,并按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准备处理事故所需的材料。

(九)风筒穿过风门墙时,必须采用铁质风筒,高瓦斯管理区域还必须安装防逆流装置,溜子过挡墙和风门墙应安装防逆流挡板,并准备好足够的沙袋。

(十)排放高浓度瓦斯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消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

四、扩大应急

当伤亡事故在3人或3人以上、现场情况难以确定且有发生连续爆炸可能性存在的况下应立即向上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五、应急恢复

在确保井下无人员伤亡或无再次发生爆炸事故的情况下,由上级决定应急恢复。

六、应急结束

在应急指挥部发出应急结束后,由矿和救护队人员联合检查井下各区域的瓦斯浓度,并做好瓦斯的各项排放工作。

(一)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1.力求精确计算巷道排放瓦斯量、供风量、排放时间以确定排放瓦斯方法。

2.通风排放瓦斯路线图应注明排放瓦斯的流向,控制风流设施,电气设备,瓦斯监测仪的位置等。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和警戒位置。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的电气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工作。

5.排放瓦斯要有跟班干部和排放人员名单,要切实落实好责任。

6.排放瓦斯后由瓦斯检查员及时向调度中心汇报,调度员要做好专门排放瓦斯记录。

(二)严禁采用一风吹,或利用局扇开关间断启停的方法排放瓦斯,也不允许用竹帘或木板挡在风机口调节风量。

(三)应采用局扇出风端大小头处加调节三通来调节局扇送风量控制排出瓦斯浓度,确保排出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第三节发生瓦斯事故时“六大系统”联合应急预案

发生煤与瓦斯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电话通知顺序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并了解查询和向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以便指挥部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及时上报事故,下达或传达有关决定与命令。

指挥和决策参考要点:

一、根据安全监测系统监控情况、波及的范围,立即从上一级变电所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电源(当灾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达到4%及以上时,不准进行停送电操作,防止引起瓦斯爆炸或燃烧)。

二、迅速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并清点人员。

(一)当灾害发生时,根据地面指挥部命令,采区大巷及采掘巷道零散作业人员进入永久避难硐室。

最先进入永久避难硐室人员,按照进入避难硐室人员的级别承担指挥任务(由级别较高人员指挥,同级别人员按照采、掘、辅助先后排名顺序排定级别)。

承担指挥任务人员负责组织进入避难硐室内人员的秩序、操作流程、人员分工。

按照顺序启动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的设备、设施,保持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环境正常,人员情绪稳定。

利用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的通讯系统向地面指挥部汇报,根据调度指挥部命令调整永久避难硐室避难人员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救援指挥操作。

进入永久硐室后,要按照《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优先采用矿井压风向硐室内通风、供氧,若矿井压风系统中断或破坏,立即开启氧气瓶向硐室供氧,采用换气扇控制避难硐室内部环境。

(二)距离临时避难硐室最近的人员向临时避难硐室内逃生。

巷道内将各个避难点做出明确的标示,距离明确以便及时辨认。

(三)距离井筒最近的作业人员尽快升井向地面逃生。

三、派人到进、回风井口及其50m范围内检查瓦斯,设置警戒,熄灭警戒区内的一切火源,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警戒区域。

四、收集有关技术图纸、资料,制订相关实施救灾方案。

五、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判断遇险人员人数、位置,确认生存条件。

六、确定井下救护基地,安排救护队下井侦察,抢救遇险人员。

七、灾区内不准随意启闭电器开关,不得敲打矿灯和扭动矿灯开关。

八、保持原有通风状态。

九、制定并实施预防再次事故的措施,必要时撤出救灾人员。

十、根据抢险需要,及时调动后备救援力量和抢险救灾物。

第四节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爱岗敬业,熟悉安全监控原理和监控仪器的各种性能,熟练掌握操作系统,迅速实现系统的各种功能,负责当班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各种台帐、报表和瓦斯超限记录,科学分析、正确处理各种信息数据,根据需要随时调取、打印各种报表、曲线、进行数据存盘。

认真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归类存档。

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汇报,采取相关措施,严禁弄虚作假。

三、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井下所控的区域进行地面主机手控断电试验,以备矿井在非常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精心维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配合维修工处理,并做好检修记录。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岗;做好室内卫生,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五节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三)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四)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五)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

(六)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七)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八)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九)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十)建立井下各类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十一)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十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十三)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二、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

(三)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

(四)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的仪器修复后要及时校正。

(五)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

(六)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报废。

第六节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台账;

(二)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检记录;

(五)运行日志;

(六)安全监控日报表;

(七)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八)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九)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二、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三、中心站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七节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一、安全监控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2名操作、维修人员。

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二、安全监控室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有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三、安全监控室负责人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将监测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

四、安全管理部和矿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设备运行、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通风区值班领导要及时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节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维修制度

一、系统设备安装、使用与定期维修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2.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烟雾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3.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粉尘、煤位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4.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5.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间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6.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7.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8.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9.中心站服务器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主机故障时备用机切入时间不大于5分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入井安装。

2.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

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3)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4)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5)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

(6)矿井主扇风机必须安装压差传感器。

(7)主扇风机、局局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

(8)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回采、掘进等重点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9)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1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机电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12)矿井的主水仓应安装水位传感器。

(13)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七)编制供电设计时,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单独供电,且供电电源必须为双回路。

(八)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二、系统传输设备管理制度

(一)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二)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三)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四)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五)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

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整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六)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要进行全面清洗、擦拭、烘干,然后进行试运行,完好后方可再下井使用;

(七)要经常擦拭仪器上的煤尘,特别是探头进气孔上的煤尘,防止堵塞气孔,影响沼气进入探头气室;

(八)定期清扫气室中污物;

(九)仪器初安装五天内,要每天检查稳流,精度报警、断电点等。

三、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三)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五)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九节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

(一)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使用必须执行“人、仪器”双固定办法。

(二)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发放必须执行三对号原则,即支领牌和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相对号,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码放和置放架位置相对号,支领人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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