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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椅项目市场营销与品牌运营方案

休闲椅项目

市场营销与品牌运营方案

 

第一章公司简介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

xx投资管理公司

2、法定代表人:

贺xx

3、注册资本:

128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

2013-2-19

7、营业期限:

2013-2-19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

xx市xx区xx

9、经营范围:

从事休闲椅相关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简介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3598.94

2879.15

2699.20

负债总额

1639.18

1311.34

1229.38

股东权益合计

1959.76

1567.81

1469.82

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3368.81

10695.05

10026.61

营业利润

2212.25

1769.80

1659.19

利润总额

1802.63

1442.10

1351.97

净利润

1351.97

1054.54

973.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1.97

1054.54

973.42

第二章行业背景分析

休闲椅是指我们平常享受闲暇时光用的椅子。

这种椅子并不像餐椅和办公椅那样的正式,它有一些小个性,能够给人带来视觉和身体的双重舒适感,按照使用场所分类为室内和室外两种,按照用途可以分为扶手椅、转椅、摇椅、躺椅、折叠椅以及多功能椅等。

我国休闲椅行业将实现稳定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将促使国内休闲椅产品逐渐向中高端领域发展,行业的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整体增长速度将呈现下降趋势。

2016年中国休闲椅行业市场规模将增长为183.5亿元,同比增长8.2%;到2021年行业市场规模将增长为275.3亿元,同比增长7.9%。

室内休闲椅产品的主要生产商一般是办公家具、生活家居制造商,企业通过不断扩大经营范围,业务逐渐涉及休闲椅领域有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博泰家具有限公司等;室外休闲椅生产企业多为休闲家具、户外用品生产商,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有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具有限公司以及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等。

但休闲椅进入门槛较低,其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休闲椅生产对场地、设备的要求不高,一般企业初始资金投入并不大;其二,休闲椅企业对普通生产人员的技术素养和文化素养要求不高,技术门槛和人才门槛较低;其三,休闲椅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企业注册审批以及产品质量审查相对较为宽松,只要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即可。

另外从整个行业来看,产品差异化较低,同质化程度较高,中低端产品充斥市场,高端产品相对较少,部分高端市场需求甚至需要通过进口产品来满足,中高端产品将成为众多企业的重点发展对象。

第三章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以经营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本企业的经营者。

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

前者是指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后者是指经营者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

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如某种业务方向的限制、处理公司财产的限制等。

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

②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管理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据此对经营者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予以解聘。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①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

然而,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了。

②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力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

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法律才将股东(大)会确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酒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认不能随意干涉。

但是,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判的。

二、公司所有者

公司的产权制度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并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作为法人治理机构来确立所有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员工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

股权是公司股东基于其投资人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在现代企业理论与实践中,其权能已被大大弱化。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

股东一旦出资入股,正常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股东的主要权限有:

①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包括馈赠、转让、抵押等。

②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即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议并对有关决议进行表决,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参与公司管理。

③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包括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以及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是由出资人依法向公司注人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

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公司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出资人(股东)的。

当公司解散时,公司法人财产要进行清算,在依法偿还公司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要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归还给出资人。

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旦公司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提出要求,而与出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

③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人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正常情况下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即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称法人产权),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是其确立法人地位的基础,而公司产权制度是以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前提的。

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

公司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使法人财产权,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能,同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公司还要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努力实现公司财产的不断增值。

(三)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公司财产权能的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

其中,第一次分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分离,即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相分离;第二次分离是具有经济意义的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形式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最高形式。

(1)原始所有校与法人产权的分离。

这是公司所有权本身的分离,公司出资人的所有权转化为原始所有权,失去了对公司资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

公司法人拥有法人资产,对所经营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即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转让权。

这是一种派生所有权,是所有权的经济行为。

相对于公司原始所有权表现为股权而言,公司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于公司,而原来的出资人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公司法人全面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支配权,而且,在法人存续期间,这些权能成为法人永久享有的权利。

公司据此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续地占有和经营股东出资的资本,摆脱了资产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预。

总之,股东作为原始所有者保留对资产的价值形态-股票占有的权利;法人则享有对实物资产的占有权利。

这样,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客体是同一财产,反映的却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

原始所有权体现这一财产最终归谁所有;法人产权则体现这一财产由谁占有、使用和处分。

(2)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这是只具有经济意义的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公司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而经营权集中在经理手中。

在法人产权界区明确,且对经营权操作区间给定时,经理具有独立的、自由的经营决策权。

经营权是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是相对于所有校而言的。

与法人产权相比,经营权的内涵较小。

经营权不包括收益权而法人产权却包含收益权,即公司法人可以对外投资获取收益。

另外,经营权中的财产处分树也受到限制,一般来说,经理无权自行处理公司资产。

经营权要由法人产权规定其界区,即由董事会决定经理的职权。

由于公司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也由于公司规模的大型化和管理的复杂化,管理活动需要专门的人才来执行,于是,公司的经营权被赋予职业经理人,出现了一个以专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为职业的经理阶层。

第四章董事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与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在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办理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的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业务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

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比较容易调和,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能会增添其运营成本。

而且,由于法律对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易导致董事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经营。

因此,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来掌管相应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一环,对其职权的法律规定是董事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公司正常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①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②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这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除《公司法》外,对董事会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

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

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

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

《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

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托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

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

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

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

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

(1)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

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

具体而言,董事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自我交易之禁止。

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

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认可或经股东机构同意,则可视为合法。

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

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2)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

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往。

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经营信息。

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

《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

显然,立法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对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

4)禁止滥用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

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灭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

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

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

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

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

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对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

另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

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同于股东大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

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的,因此,必须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也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临时性的会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公司重大事项。

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召集临时性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为使董事会会议能够及时讨论事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其召集方式应灵活方便,但对其召集条件也应有所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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