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106309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71 大小:55.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docx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食品的安全问题在当今世界愈来愈凸现,在有效保障食品供给的同时,保证食品的安全已经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挑战。

我国面临食品安全情况恶化的严峻现实,虽然迄今为止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但是大多注重从行政法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制,对民法的救济重视不足。

如何追究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种危害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安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继苏丹红、福寿螺、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对此,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方式,对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还是存在处罚力度小、质量标准不统一、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刑法中及食品安全相关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一些读职方面的犯罪。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

以合同为基础的产品责任源于英国1842年的“温特博姆诉赖特案”,在英美国家奉行了近一百年。

经济发展使生产及消费的关系变得复杂,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使过错责任原则开始确立,也使产品责任归属到了侵权行为范畴。

随后,在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愈加凸显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开始在产品责任领域把严格责任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构成,需要食品存在缺陷、缺陷食品造成了损害事实、食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方面。

由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特殊性,我们也可以将消费者的过失分担、非正常使用产品及其特殊敏感性等抗辩因素作适当的考虑。

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中,财产方面的损害一般较少,可以按照合同法原理进行索赔。

普通产品责任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各国对此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般只能适用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的侵权行为。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补偿食品安全受害者的损失,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效预防不安全食品侵权行为的发生。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需要从归责原则和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努力。

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中,应该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样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方面,需要扩大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减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的限制,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细则。

例如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最低限额;警惕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和威慑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的建立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关系国家的稳定及发展,我们应当以更加谨慎、务实的态度,努力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关键词】: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制度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中国的一句古老谚语。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

维持健康的基本条件。

食品的安全性是对食品本身最基本的要求。

科学技术和物

质文明的进步给社会经济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隐患。

近年来,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新技术影响食品品

质,环境恶化导致食品受到污染,越来越多的因素威胁着我们的食品安全。

重大

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世界各地不断发生,各国政府的都越来越重视改善食品的安全

性。

我国也面临了极其严重的食品安全威胁。

苏丹红、福寿螺、瘦肉精……层出不

穷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关注。

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添加

三聚氰胺事件更是造成了非常广泛的恶劣影响,以至该事件被政府作为公共危机

事件进行了一系列以行政为主导的处理和救济。

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救济的

同时也明确表示:

政府出资救济受害人只是暂时或者说只是垫付,最终还是要由

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企业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并且也有一些受害人一开始就拒绝

了政府方面的救济,而直接向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提出索赔。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

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性,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而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者通过追

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用民事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在2009

年2月28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中明确规定了“民

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在第96条中也提出了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些努力是对消费者的日益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出的积极反应。

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来说,通过诉讼手段追究缺陷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的民事责任、获得合理的赔偿是十分重要的。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

能惩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且能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

同时,明确食品安

全民事责任还能对广大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预警,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此可见,从民法角度研究缺陷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完

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乃人之天性。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食品,无论社会怎样进步及发展,食品始

终是人类维持生命活动的重要物质。

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们对食品和食品安全也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食品安全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买

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二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

健康;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

持续性。

①其实,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对食品本身最基本的要求。

这个要求看似简单,

但却要贯穿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有人把食品安全的概念表述为:

食品

(农作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

家强制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

费者生病、死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也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是食

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影响。

在我国食品安

全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政府给老百姓提供食品安全的保障;二是食品中有毒有

①丁松林:

《食品安全及道德规范》,载《中国食物及营养》2004年第12期。

2害物质危害人体的安全。

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单位范畴(国家、

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

其正常生理需要,即维持生存生长或保证从疾病、体力劳动等各种活动引起的疲

乏中恢复正常的能力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

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

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

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强调食品安全,是人类维持健康生活的基本要求。

无论如何,我们对食品安

全都要有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食品安全的内涵应该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

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

全。

随着食品数量供应得到基本保障,维护食品安全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食品

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品安全问题己经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继日本、欧洲、美国“二恶英”和

大肠杆菌污染事件后,1996年在英国又发现了疯牛病;1998年东南亚流行猪脑炎;

2001年欧洲发生了口蹄疫;2003年,亚洲一些国家又相继爆发了禽流感,越南、

泰国多人受到感染,并发生了死亡事件,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

全世界都面临

控制食品安全的严峻现实。

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由于我国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

过去因食品供给不足,农业生产一直追求高产量,疏于对食品质量的管理,食品

①陈家华:

《食品安全:

让您吃得更健康》,载《上海科技报》2004年5月n日。

②李哲敏:

《食品安全内涵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载《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安全标准过低。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食品在安

全性方面存在隐患,那便会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卫生监管

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食源性疾病呈显著上升趋势,我国每年因食物和水不卫生

导致的食源性、水源性腹泻病约为8.36亿例次。

①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

我国食品卫生平均不合格率达到8%左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约为7%,据调查,

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

②这样的数字令人震惊。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严重下降,

相关监管措施不到位,不安全食品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2005年,苏丹红

事件席卷全国,2006年,福寿螺引发的管圆线虫病仅在北京一地就确诊了高达70

例的患者。

2007年,上海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导致了超过300人到医院就诊。

2008

年,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危害之大、影响之坏、范围之广,更是震惊全国。

根据卫生部在2008年12月1日的通报称,截至n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

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累计住院患儿共5.19万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例,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

回顾性调查死亡病例共n例,其中6例不能排除及食用问题奶粉有关。

更令人忧

心忡忡的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检,国内竟然有22家奶制品企业的69批次

产品检出三聚氰胺。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混乱不统一,农药残留、化学

污染物造成广泛的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长期和潜在的危害。

为了让水果、

蔬菜尽早上市,生产者普遍使用早熟技术、催化剂和激素,产量虽然提高了,但

是质量下降,口感和安全性差,甚至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据了解,

目前我国每年有二十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

这些化学污染物,一旦进入了食物链,将很难再被消除。

③很多人的手机上开始流

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

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

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

①孙隆富、赵西梅:

《食品安全及经济发展》,载《中国饮食卫生及健康》2004年第4期。

②周勃:

《民以何食为天—中国食品安全现状调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③周勃:

《民以何食为天—中国食品安全现状调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我们认识了苏月一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

识了硫磺;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我们知道了三聚氰胺……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

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在看到世界

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存在的诸

多问题和弊端。

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时期也正是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加

快完善的时期。

食品安全问题己经严重地危害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到我国政

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迫在眉睫。

(三)各部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

1.行政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

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

因素。

行政机关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及管理的主体。

对食品安全进行行政监管不

仅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执行和管理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义务。

追究缺陷食品生产者的行政责任,是行政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

行政责任具

有针对性强、处罚及时等特点,能迅速对违法行为做出反应并加以处理,效果立

竿见影。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l)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

这是行政责任中最轻微也是最基本的一

种,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最直接的目的是防止损害的扩大,由于这种行政责任

的惩戒性不强,所以一般都及其他行政责任配合使用,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2)警告、通报或公告。

这主要是对缺陷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种申诫罚。

虽然这种行政责任不会对生产经营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市场声誉越来

越重要的今天,申诫罚仍然能对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而且对于行政监管机关来说,这也是一种成本低、易操作的惩戒方式。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销毁相关产品及其生产工具。

这是对违法

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

这种行政责任能对违法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是在食品

安全监管中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

这样的财产罚加大了缺陷食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能有效的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4)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吊销证照是一种资格罚,这种行政

责任使违法者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和财产罚仍不足以制止缺陷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停止违法

者的生产经营资格,对其行为进行制裁。

(5)行政拘留。

这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采取的人身罚。

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

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带有人身惩罚性的行政处罚,在《食品卫生法》

等法律中有所规定。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

为的人,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这有别于刑事拘留。

虽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有了这样几种不同的行政责任方式,但在实践中,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行政责任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的效果并不十分理

想。

多头管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混乱,各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不能

有效的行使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配置和运用不当也是当前存在的主要

问题之一。

对违法食品生产销售者加以行政责任,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但现有法律法规中处罚力度不强,限制了行政责任在控制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如,在我国《食品卫生法》中,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

①而在

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中,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当然不会主动提供证明其非法所

得的证据,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对非法所得也很难予以认定,进行处罚也就失

去了合法的依据。

另外,原有的《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相对较小,

最高的罚款额仅为5万元,这对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违法成本和

预期收益差距较大,必然导致一些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选择低成本违法行为,

①葛少锋:

《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第5期。

结果造成食品制假售假愈演愈烈,食品安全形势恶化。

另外,法律对食品安全的规制还体现在对食品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

标准的制定方面。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认证多数是企业自愿行为,国家很少规定

强制性认证,并且缺少保证认证机构权威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缺乏专业

机制对企业的认证行为予以指引。

虽然我国制定了诸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的行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相

对分散,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不能有效得对食品安全起到监督作用。

另外,我

国还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

信用制度、食品溯源、召回制度及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等等。

我国迄今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如之前的《食

品卫生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管

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等。

然而法律法规

数量虽然多,但是因为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

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有相互矛盾之处。

甚至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

为,处理结果都会有较大的出入。

而且执法主体多元,适用的法律不同,依据的

标准就不一样,所以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比比皆是。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了一

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国家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

害进行风险评估。

并且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

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国家相关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4)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

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5)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6)法律还要

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基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2009年2月28日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加

大了对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额度增加到了10万元;规

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了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分工。

我们

正应该像这样适当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不合理的规定,重新配置并加以运用行

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改善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用行政

手段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政府只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把安全性作

为食品产业发展的首要要求,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

严格监管,从制度上规范食品生产销售行为,才能真正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

全程管理,更有效地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能为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有效地预

防和遏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非法行为,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

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主要有三条,分别是第140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及食品安全相关的还有在行政监督管

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读职性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明

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①这三种犯罪主

观上都属于故意犯罪。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也有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拘私舞弊,包庇、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必须严

厉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读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才能维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良好环

境。

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方面,政府机关在风险检测、预警和控制过程中的玩忽

职守、行政不作为等读职行为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中,

对于明明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食品安全事故但仍不采取相应

措施而继续生产经营的,其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极

其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免危害结果进一步扩

大。

②另外,对于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例如针对婴幼儿食品的犯罪,

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这不仅仅是为了平息民怨,更是为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侵犯了不特定消

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违

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3.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必须严厉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才能更好的对受

害人进行救济。

所以,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民事责任及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相比,主要是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是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①高铭喧、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92页。

②王艳林:

《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民法的救济作用能更好的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人进行补偿,并对食品安全的相

关人员起到一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我国根据《民法

通则》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

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在食品安全民事责

任中,以赔偿损失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责任方式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一般适用于正

在进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人正在实施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实

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这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赔礼道歉也是适用于人身权

遭到侵害时的责任形式,包括口头及书面等形式。

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其他

责任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心灵上的慰藉。

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社交礼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