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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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精品

 

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

(20XX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本规范主要面向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和审核人员,用于指导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工作。

二、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信息化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本规范编制申报材料,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要点开展前置评审工作。

三、文件内容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评审范围、总体要求和申报要求。

评审范围主要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

总体要求主要从整体上对信息化项目在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申报要求主要从不同的方面对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以及技术合理性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为委办局申报某一类项目时提供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1.评审范围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1非教育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范围

1.1.1决策应急类项目

1.服务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支撑各级党政机关智能决策,提升部门和行业决策服务水平的信息化项目;

2.提高各部门(行业)基础业务系统的动态感知、智能分析和快速指挥能力的项目;

3.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监控、重点区域监控和应急指挥联动的图像监控、安防网络、视频会议、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等项目,以及涉及社情民意、信访处理、社会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能够提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的项目。

1.1.2公共服务类项目

4.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终端等多元渠道提升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项目;

5.涉及政府行政事项网上事务处理、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多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网上与网下协同服务等项目。

1.1.3业务应用类项目

6.符合部门职责范围,涉及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提高业务工作信息化支撑能力及提高内部管理信息化支撑水平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

7.其他行业应用类项目。

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学校教务或行政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校园安防监控项目、图书馆配套信息化建设、远程教育、教育视频会议系统等教育信息化项目;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医疗服务等;市民卡、就诊卡、校园卡等智能卡应用项目;科研资源共享服务系统、科研视频会议系统等科研管理信息化项目和直接应用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科研信息化项目。

1.1.4基础设施类项目

8.机房、数据中心、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

9.涉及全市、重点领域、本部门(行业)信息化共性支撑平台、共性服务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等项目。

10.信息系统监控、资产管理、运维服务管理等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

1.1.5信息资源开发类项目

11.涉及部门业务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基础数据库、领域共享数据库等政务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共享与应用服务的项目。

1.1.6信息安全类项目

12.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加固或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安全服务等项目。

1.2教育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范围

1.2.1属于前置评审范围的内容

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图书馆建设及其他项目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技术方案评审范围。

13.信息化建设项目

(1)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学校教务、行政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等内容;

(2)机房建设、数据中心建设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校园有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校园无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等内容;

(3)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认证、系统加固、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或加固等;

(4)基础软硬件产品购置,如服务器、交换机、服务器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数据库系统产品、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校园信息化系统整合等;

(5)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监控、教育云计算平台类建设、资产管理、运维服务管理等教务、行政及学生管理等校内信息系统应用开发等内容,如:

OA办公系统、邮件与通信、校园门户网站及网站群、教务管理系统、一卡通建设及升级改造、物联网系统建设与应用、网络卫星电视系统建设、校园安防监控、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教育系统、数字广播系统、用于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用于学籍管理与素质评价的业务系统、用于人事管理与绩效评估的业务系统、用于财务/后勤/场馆/校产管理的业务系统、用于资产管理/能耗管理的业务系统等。

14.基础设施改造中涉及校园安防监控内容,如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购置、视频监控等;

15.图书馆建设类中的网络基础设施、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6.其他类型项目中如果全部或部分申报上述内容,也应纳入技术方案评审范围。

1.2.2不属于前置评审范围的内容

17.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机房内部综合布线、光缆敷设、装修材料购置等内容。

18.信息化建设、图书馆建设项目中的信息资源购置、数字资源购置等内容。

19.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类。

原则上,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不属于评审范围,蓝牙麦克、音箱、功放设备、音响设备、有线话筒等不纳入评审范围。

但其中涉及用于多媒体、实验室及实训室配套网络、机房环境、基础软硬件购置等纳入评审范围。

20.教学资源类建设项目。

包括:

用于教学科研的课件制作、电子备课、精品课程录播、课程(媒体)资源库建设等。

21.电子图书、影像等信息资源购置类内容。

22.其他教学类项目,包括教具购置、教学专用软硬件采购、教学应用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如购买定制软件等。

23.服务于科研项目的网站系统、非直接用于城市管理、服务的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专用科研设备、试验设备、专业科研数据库等科研专用设备和资源的采购与建设。

24.没有涉及到全局性支撑、跨部门应用,为了满足单一活动或实验需要而使用信息化作为支撑手段,不需长期运维、不涉及教育预算单位层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属于技术方案评审范围。

用于专业实训或者教学用的软硬件(如购买教学用财务软件等)不纳入评审范围。

25.其他经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三方确认的不在技术方案评审范围内的项目。

2.总体要求

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XX〕57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管理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XX〕5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申报单位应重点从统筹共享、信息安全、技术可行、技术合理等方面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论证,并按规定形式进行申报材料的编制。

2.1统筹共享

统筹共享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统筹整合、利旧节约、共享开放和避免重复建设。

1.项目应符合全市信息化统筹集约要求,符合阶段信息化相关规划、《智慧北京行动纲要》和相关顶层设计成果要求,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对于全市统筹集约要求的落实情况。

2.项目应符合单位顶层设计成果要求,充分利用单位已建支撑平台和相关成果,有效提升单位内部统筹整合水平,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系统频繁升级。

对于原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时,应首先完成被改造信息系统的验收报备工作。

申报材料中需明确本项目在单位顶层设计中的位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涉及跨单位、跨层级协同共享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领域的顶层设计,充分实现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开放。

4.项目应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对于全市共性设施的利用、对接方案。

5.项目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信息资源共享方案或数据整合方案。

2.2信息安全

项目应根据安全需求分析,明确提供已采用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国家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文件要求,特别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得当。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等级保护等),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安全保障资源和条件。

2.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要求,编制完整的信息安全方案。

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系统或含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系统的项目方案应提供符合所定安全等级标准的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仅升级改造应用软件的项目,应提供原系统的安全建设方案和等级测评报告,并进行应用安全功能和安全保障方案的设计。

3.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范围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按照《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XX〕4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国家认证范围外的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我市信息安全产品推荐目录内的产品。

涉及信息安全服务外包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4.各单位要按照我市关于自主可控产品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项目方案中优先选用国产品牌软硬件产品,必须选用国外产品时要经过严格论证并特别说明。

5.涉及党政机关重要信息资源、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个人信息等内容的重要业务系统,其硬件设备、基础软件、网络和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产品牌产品,已使用国外产品的要逐步替换。

6.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以及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系统,未经信息安全测评,不得进行验收,不得投入运行,不得申请升级改造。

7.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参照《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安全技术指南》(GB/T31506-20XX)等标准做好政府网站安全。

涉密系统项目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3技术可行

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目标可行、技术路线可行、功能流程可行和实施方案可行。

1.项目技术目标应符合业务需求和业务目标。

申报材料中需明确技术目标对业务需求和业务目标的落实情况。

2.项目技术路线应符合项目需求分析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对于技术路线的说明。

3.业务流程设计明确、操作合理,性能指标完整准确,系统功能模块内容清晰。

4.项目实施方案完整,阶段定位准确,保障机制合理,预期绩效可考核。

2.4技术合理

技术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内容:

技术框架合理、功能合理、工作量评估合理、设备选型合理、资金预算合理。

1.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总体框架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内容描述准确。

2.系统功能设计紧密贴合业务流程设计,功能模块划分逻辑关系明确。

3.软件开发所需的编码工作量与软件功能相匹配。

4.各项预算内容、数量与需求相匹配,预算明细详细、明确、合理,充分利用已有成果,防止资源浪费。

5.申报各项软硬件设备配置依据充分、产品选型与需求相匹配,实施策略得当,相关软硬件产品采购须以够用为原则,坚决避免盲目投资和奢华配置。

6.具有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应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

3.申报要求

3.1业务应用系统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的要求,涉及业务应用系统的项目申报方案,应深入分析项目涉及到的关键业务需求,清晰梳理出重点功能模块,明确与相关系统间的逻辑关系,重点关注项目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应用情况,严禁频繁升级和重复建设。

针对涉及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编制申报材料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项目系统功能和业务需求保持一致

申报材料中,应对系统功能设计和业务需求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论证要点,主要有:

(1)应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方案设计,明确功能需求、数据需求、性能需求和安全需求,避免“豪华配置”;

(2)应利用相对成熟的工具软件,提供可行、高效的技术方案;

(3)功能模块划分合理、逻辑清晰,并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符合计算机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

2.系统功能边界清晰准确

申报材料中,应明确与原有系统的关系、与相关系统间的功能边界。

(1)对于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明确原有系统情况,以及升级改造后的利旧、完善和新增功能;

(2)应明确与本部门内部相关系统间关系,以及与跨部门其他业务系统的边界;

(3)应提供与相关系统的对接或协同开发方案。

3.加强统筹共享

业务应用系统评审要求所提方案应全面统筹、系统规划,并在部门内部进行充分论证;系统开发和软硬件采购应充分利旧、资源共享。

(1)应符合“智慧北京”顶层设计总则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

(2)应充分利用部门已有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成果,充分利旧,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内部统筹整合水平;

(3)涉及跨单位、跨层级协同共享的项目,应符合相关领域的顶层设计成果,充分实现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

4.保障信息安全

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要求,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安全可靠。

对于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大屏显示系统、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物联网应用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系统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遵循如下具体要求。

3.1.1办公自动化系统(OA)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原则上市级政府部门及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应采用集中方式建设OA系统,并满足业务处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应用需求,业务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不能单独建设OA系统。

3.1.2应急指挥系统

依据市应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XX〕3号)要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相关应用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确保新建、改建平台与市应急指挥平台技术体系保持一致,实现业务系统和技术系统紧密结合。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XX〕2号)文件要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与本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并确保相互间互联互通。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XX〕2号)文件要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符合国家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

3.1.3图像信息系统

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要求,在开展图像视频监控设备采购、相关图像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时,应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严禁重复建设;原则上,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已有的图像资源不得新建,应共享使用;确有必要新建的,建成后应接入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图像资源共享。

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对于确有需要在规定区域外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作为申报材料提供。

图像信息系统应遵守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XX)、《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GA/T70-20XX)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20XX)的有关规定,对于文物、学校等专业领域,还应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20XX)等文件和标准要求,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辆内的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7天;其他场所的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涉及重大事件的录像应永久保存。

依据上述文件和规范要求,申报材料中应重点包括:

(1)本单位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现状的清晰、准确描述;

(2)项目所涉及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范围说明;

(3)新建或升级改造需求;

(4)与全市图像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方案;

(5)所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说明。

3.1.4大屏显示系统

依据《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京应急办发〔20XX〕3号)的要求,对于确有值守应急、图像显示监控业务的单位可建大屏幕拼接墙,其它业务应采用高分辨率等离子、液晶、投影仪等显示设备实现图像信息显示。

依据《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京应急办发〔20XX〕3号)的要求,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规模应与本单位业务应用要求匹配,要控制显示屏规模(数量和尺寸),所选设备应与本单位图像监控接入数量相适应,不应盲目攀比。

3.1.5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

新建和扩建呼叫中心的,应严格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要求执行。

依据《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函〔20XX〕64号)和《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升级改造时,应符合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严禁重复建设。

原则上,全市政府服务热线信息资源整合后,不再新建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审核,建成应接入市级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依据《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函〔20XX〕64号)和《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对于确有必要的特殊项目,必须由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批件作为申报材料提供;对于医疗、税务、民政等专业领域,还应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当项目涉及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升级改造时,申报材料中应包括:

(1)与全市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的互联互通方案;

(2)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3.1.6物联网应用项目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XX〕16号)要求,申报单位应按照物联网应用技术框架要求,进行本部门物联网应用框架设计,并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成果。

在感知端,根据需要部署和扩展感知设备,或改造提升现有感知设备的智能水平;在应用端,重点提升预测预警、模拟仿真、智能处理与控制能力。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XX〕16号)要求,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技术需求特点和成本进行感知设备选型,优先选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感知设备。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XX〕16号)要求,各部门新建物联网应用系统应依托政务专用网络,上述专网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经充分论证同意后,在确保信息传输安全的基础上,可通过其他网络进行传输,在专网条件满足应用运行需求后,进行适时迁移。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XX〕16号),各部门应充分重视物联网应用的信息安全工作,主要涉及信息采集安全、感知信息传输安全、物联信息应用与存储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试行物联网技术规范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XX〕5号)》,各部门、区(县)在物联网应用建设应用中,应遵循物联网应用相关标准规范,包括《物联信息元数据规范(试行)》、《物联信息接入规范(试行)》、《示范工程物联信息交换规范(试行)》、《物联信息接入LBS数据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物联数据传输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等系列规范。

3.1.7投资项目审批系统

依据《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服务中心筹备办公室关于启动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XX〕54号)中“业务办理统一、市区统建共用”等有关要求,各投资审批部门应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业务;信息化基础较好的投资审批部门也应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审批系统接件、受理、反馈、送达四环节的功能,并通过全市共性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至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各投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全面应用项目代码。

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申报材料中应包括:

(1)本部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事项信息标准化梳理成果;

(2)本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方案;

(3)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部门,还应提供本部门专业审批系统改造方案,以及通过全市共性平台与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案。

3.2信息资源建设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申报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整合,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XX〕33号文)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本单位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XX〕2号)要求,申报单位在开展政务活动采集信息时,要依法、依职能,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的采集责任进行采集;在基层单位部署采集信息的信息系统时,应征求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逐步实现采集设备、系统的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XX〕733号)要求,项目申报材料中应附上共享目录和协议。

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在信息资源建设方面,申报项目应重点从信息资源框架、资源获取以及资源共享3个方面入手进行论证,申报材料中应明确信息资源建设内容和框架,提出具体的信息资源建设方案。

1.明确信息资源建设内容

项目应完整描述信息资源建设方案,明确本项目涉及的各类信息资源的内容、获取方式、使用途径、建设方式、更新途径、更新机制等内容。

同时,应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根据数据流走向,明确每个主要环节的数据输入、输出情况。

存在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需求时,应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开展,并将可开放资源在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进行开放。

2.提出具体的资源获取方案

项目应充分考虑共享已有市级基础数据库或部门内部数据库的可行性,如项目确有从市级基础数据库、其它单位共享、部门内部获取的数据需求时,应对需求资源获取方案进行重点分析,主要包括需求资源内容、需求频率、获取方式、沟通协调情况、保障机制等。

项目中需要自行组织采集和购买相关数据,应清晰描述数据获取方案,包括数据采集内容、采集方式、采集频度、更新渠道和长效保障机制等,并详细说明自行采集的理由。

3.提供项目建设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方案

申报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建成后可沉淀的信息资源,包括内容、数据量、更新周期等。

当项目建设成果存在可向市级基础数据库、部门基础数据库、其他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时,要求应在申报方案中应明确提供可共享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含更新周期、更新途径、保障措施)等内容。

3.2.1信息共享开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中“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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