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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需要我们的社会作出什么样的、根本的、不可或缺的变革,才能具备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社会政治条件。

在20世纪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试图彻底回避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中国无疑曾经是最执著、肯为之付出莫大代价的国家之一。

时至今日,中国虽然踏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但仍然面临著许多有形的和无形的巨大阻力。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不可逆转的进程,中国人对市场经济的选择是义无反顾的选择。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需要我们的社会作出什么样的、根本的、不可或缺的变革,才能具备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社会政治条件。

从早期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的经验来看,人们当初并不知道世界上有个叫市场经济的的东西,没有在宪法和建国时期的任何官方文件中规定要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一旦宪法(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用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即有限政府;一旦市场经济到位,有限政府到位,民主也就水到渠成。

对第一波的民主化国家来说,民主只是追授的荣誉,而不是刻意追求的成果。

所以在市场经济为一方,与公民的权利、自由和有限政府为另一方的关系中,前者是果,後者是因。

仅有实行市场经济的意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及限政,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

相反,如果承认并保障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等民权和自由权,实行限政,那么,市场经济会自动实现。

所以,能否实行市场经济,关键并不在与是否有这样的意愿,而是更在与作为市场经济之因的必要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所以,没有限政时代的来临,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成功确立。

让我们先看看市场经济的两个核心要素:

财产权、经济自由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一、财产权与经济自由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

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

所以,要把创造财富的自由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

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

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著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

经济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

没有经济自由,其他自由可能随时会被剥夺;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都是空话。

没有属於每一个个人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

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能够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做交易?

从这种意义上讲,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

常常有人发出这样的诘难:

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

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会是利他的。

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是个人受益、大家受益。

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劳动成果的权利。

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於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

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

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财产权。

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於私人的东西,而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意味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

”相反,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他人强占或被政府强制充公,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

人们只有在有权正当占有劳动成果时,才会放手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承诺对财产权的保障。

对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剥夺封闭了市场,保护了特权,偏袒了懒惰,禁锢了创造力,从而带来了普遍的贫困和落後,使富国变穷,穷国更穷。

在这方面,中国人吃过的苦头不可谓不少,中华文明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

如果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那么,经济自由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基础。

凡是损害经济自由的,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其他自由。

国家所有、计划经济与大量的管制及干预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是因为它们压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自律精神。

与大政府孪生的高税收是对财产权的极大践踏。

把别人的钱花在无用而有害的事情上,且不对出钱者负责,不仅是没有道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

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

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

就像战争是公开的大规模谋杀一样,滥税是公开的、大规模的盗窃。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个人自由的根本维持手段和表达方式,所以经济自由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问题。

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每天人们根据自己的偏好作出总量上不计其数的抉择,市场本身根据消费者的这种抉择来自动地有效地配置资源。

这样的制度允许人们有极端多样化的消费,这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和口味既推动了社会的多元化,其本身也是多元社会的产物。

这种体制满足了人们形形色色的愿望,不论这些愿望多么琐碎,多么粗俗。

财产权得以确立的原因是: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择。

财产权仅仅是要表明:

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人们必须有一定的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空间。

他们必须在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每个人都还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这一领域。

否则,自己的这一领域就会变得不安全。

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一项人的根本义务有关,即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的利益。

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

财产权正是履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

财产权与责任密切相关。

没有财产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

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则要求人们能够适应在自然界生存。

因此,若是没有财产权,人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难免要受到那些凭借著暴力而实际无偿占有他人乃至社会之财产者的践踏。

对文明人来说,财产权甚至比生命权更重要。

生命毕竟只是原始的天成之物,是我们作为文明人所拥有的价值的生物基础。

不是生命,而是财产权把人的占有与动物的占有区分开来。

财产占有的本能是人性中不可抹煞的部分,任何废除财产的做法一旦成功,只能带来更大的灾难。

从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的许多荒谬的政治尝试,及其毁灭文明的惨烈後果,正是来自对财产及其再分配的重视和对财产权的确立与保障的轻视。

所以,财产权是神圣的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伴生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对财产权反过来构成一定的约束。

而财产权的确立又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财产权的牢固程度与一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呈高度的正相关。

在所有的自由中,经济自由最为珍贵。

因为通过经济自由的运用,人们可以互惠互利,可以获得运用其他自由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经济自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自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最为密切。

没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就很容易被从人们身边夺走。

换句话说,其他自由的有效运用某种程度上依赖於人们获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自由。

比如说,你要行使言论自由,你可能需要有钱租一个会场,需要印发一些材料。

对自由权,尤其是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也意味著必然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一个权力太大的政府肯定要以牺牲个人的自由为代价,一个腐败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政府必然对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构成重大的威胁。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

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自由的市场社会赖以发育的温床。

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

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

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

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就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

由於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

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

於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

一位英国已故哲人一针见血地指出:

一旦生产资料归於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

所以,财产权是有限政府的基石,与无限政府不共戴天。

财产权总是服务於占有者的目的。

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著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於自己所追求的目的。

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於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

由於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於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

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在文明的市场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

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

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

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者,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

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越大。

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

前者虽不是後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

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

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

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

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

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政府唯一正当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即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没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

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

可以说,基於财产权对人的生存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性,任何剥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法律即是即非正义的法律,是恶法。

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

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

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

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

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

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

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

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

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的、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於权利或法律,只是基於习惯和默许。

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

对财产权的尊重应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

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

这意味著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

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

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力归於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

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承认、尊重、保障属於每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要想使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政府的性质、职能、权力、行为方式和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即实行有限政府。

总之,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把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保障清清楚楚地写进宪法和法律里,落实在行动上,就要求一个权限与规模受到这些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二、公隐私开与私隐公开

根据相关性原则:

一切人类事务必须对相关者公开。

以这一原则为准绳,可以把人类活动分成两大领域,一个是仅与自己或周围少数人相关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私人事务。

一个是与一定地理区域内所有成员相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公共事务,如国家大事。

在人类和中国历史上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两个领域并没有用法律规定明确的界限。

往往是统治者的私凌驾於国家的”公,国家的公又凌驾於臣民的私。

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

私就是属於公,故必须对”公”公开。

”公”是统治者的私事,天下的事也就是帝王的事,与普通的民众无关。

在公与私的关系方面,用公隐私开来概括非市场社会,用私隐公开来概括市场社会,也许最恰当不过了。

公隐私开的政治逻辑是,封闭的政治与无限的政府。

私隐公开的政治逻辑是,开放的政治与有限的政府。

私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知道就行。

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务作则必须对所有的人”公”。

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统治者之私中的一部分(如个人收入)也必对公众”公”。

私隐公开意味著政府应当尊重公民个人的”隐私”,公民则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致参与权。

公的领域是经常动用强制的领域,私的领域是自愿的领域。

自由的历史就是抵制政府权力进入私人领域的历史,把政府的权力赶出私人领域的历史。

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公私观念一直把兴公灭私看作是国家富强的秘诀。

於是,”私”被彻底逐出了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活乃至语言文字。

但其结果不是使得中国人更加崇公,反而更加重私;不是使中国变得更加富强,反而使中国更加贫穷,并最终迫使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

市场经济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公私观念。

市场经济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它不要求牺牲人的正当利益。

传统的尊公灭私的公私观之所以注定行不通,就在於公与私的关系不是势不两立的。

然而,公私也不是二元平等的,而是以私为依托的。

两者不是谁消灭谁的问题,而是相互协调的问题。

既然每个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存承担了不可取代的责任,他就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存谋取必要的利益。

公的重要,不在於抹煞私人利益及取缔属於私人事务的领域,而是在於它能代表众人之私,实现众人之私。

背离众人之私的”公益”只能是一己之私。

故公来自私,私是公的本位。

这也正是公民应当享有参政权和议政权的正当性来源。

应当承认,公私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

即便如此,对公主要的威胁是统治集团的自私,不是普通个人的自私。

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公私两个领域之间公私不分、以公压私、化公为私的界限模糊的状态,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的必要的前提。

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可行性来源於它认为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动物,并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

承认”我”与”私”的正当性是约束”私”泛滥与”我”膨胀的最有效、最正当的途径。

市场经济意味著市场中的商业行为要依据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

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基於公私的区分,公共权力的作用应该被严格地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且在私人生活方面,个人通过各种联合和结社,基本上可以管理好自己的日常事务。

国家不能代替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例如,不能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谁与谁应该结婚,或是谁应该抽某个牌子的香烟。

立宪国家不应介入公民的道德事务,不能逼迫人们去追求美德,不能规定及强制实行某个道德目标。

宪法、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是规定和控制纯私人性的行为。

市场经济为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独立以免受国家权力的绝对支配。

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的制度架构内追求个人利益的产物。

私益之和便是公益。

但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刻意追求的私益之和,却未必是公益。

而刻意追求公益的结果往往只会有益於特殊利益。

在自由的市场之下,私人的利益会造就公共利益。

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力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但这会瓦解正常的市场秩序。

公益只能是私益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益便无公益。

国家只是公民的集合,除公民的个人利益,国家自己没有特殊的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要求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和范围,而不是相反。

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不免会破坏市场秩序的自主与完整。

宪法正是勘定国家权力的界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

也只有具备了上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才能解放和保护个人及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营造出最适合经济发展和财富增值的政治制度环境。

那么,在市场经济下,怎样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呢?

对每个人来讲,”私”包括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

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即追求财富、创造财富的自由,也就是谋利的自由。

而私人领域由私人自主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

而涉及每个成员的利益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就构成了公共领域。

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它是私的派生。

公的确象黄金一样可贵,但私却象粮食一样必不可少。

黄金之所以可贵,就在於它在必要时能换来大量的粮食。

公之所以有价值,就在於它能服务於众人的利益。

公益要么作为私利之和,要么作为实现少数人之私利的工具。

公益的立足点在於在公私利害之一致。

一旦为公就须废私,为私不免害公£最後公私两亡。

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就是有公无私的後果。

政治只发生在公的领域,及公共机构如政府、政党,而不发生在私人领域,如家庭、人际关系、市场等。

政治进入私人领域就会造成泛政治化和权力、职能、规模及行为方式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文革”期间。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合乎於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野。

国家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组成,靠公众的税收来维持的。

政治是一项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的活动,即管理受到严格界定的公共事务。

社会则是由非公共性自治团体组成的。

其在性质上之所以是私的,是因为这些组织的建立是为了满足一些公民个人的需要,由自己负担的,而不是服务於全社会的目的。

在这种”公-私”二分法的基础上,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责任被严格地限制在公共领域。

在那些公民能够自我管理的领域,如经济、社会、家庭、人身、文化艺术、宗教、伦理道德、个人嗜好与审美偏好等属於私人领域,因而是非公共的、非政治的、私人的,政府则不能随意插手。

在政治领域,传统政治哲学认为,好的体制拥有献身於公共利益的统治者,而坏体制则造就以权谋私的统治者。

现代政治哲学认为,一个好的体制具有适当的制度化机制,既能满足、又能控制那些自私的人们,而坏的体制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私人领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领域。

在纯粹的私人领域,公民有”隐藏”私人秘密的权利,公共权力不应过问。

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利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

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则必然要求对公共权力加以必要的、有效的限制。

可见,对”私”的承认必然要导致对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行为方式上作出实质性的、明确的限制。

私可隐,公要开。

公共事务的处理要向民众公开,公共职位的产生要向社会开放,公共权力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开与透明,是有限政府的基本要素,是对政府的有效限制,从而使非法、不当的政府行为无从藏身。

所以,公共事务的是否公开透明,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

公共权力部门能否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及其决策是否有决策充分的透明度,这两者对责任制度和法治至关重要。

没有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就为欺诈、不公平的待遇和腐败提供了机会。

是否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严重地影响到的效率和竞争能力。

只有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才能维持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经济。

有关经济的情报、有关特定市场的状况、有关政府的意图和行动对计算风险和潜在的回报都关系到的成败。

透明度则改进了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准确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经济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使政府更负责及制止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使”市场免受任意干预的有效手段,使得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经济管理。

对经济发展的有效管理,不仅限於对国有的有效管理,而且涉及到制度和规则,其作用是为公共和私有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预期的透明的架构。

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平、充分的竞争,取消多余的管制,使规则和制度高度透明化是理所当然的。

许多国家在反腐败方面都有复杂而严格的法律,但是这些规则难以实施,因为许多私下的、内部的规定还没有公开。

在发展中国家,预算往往缺少透明度,许多税收项目在预算之外,而且许多支出也未被列入预算,如军费支出常常得不到立法机关的审查。

充分的信息和较高的透明度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和费用,但是自身也会带来更大的责任。

如果会计、审计制度软弱无力,预算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督,加上不严格的、不透明的、不受监督的批文或采购制度加剧了腐败,导致公共投资使用不当。

在这方面,公共舆论可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信息现在已经成为决定社会和经济变迁步伐的关键因素之一。

竞争性的市场经济通常要求经济行动者能够获得相关的、及时的和可靠的信息。

信息越难获得,可信度越低,那么不确定性和风险就越大,因此,就会造成资金和人力的损失与浪费。

在所有国家中,政府都是最主要的信息来源。

有关於经济状况的某种特定的市场状况以及有关於政府政策和意向的信息对於投资者对风险的计算都极具参考价值,而且这些信息要么由政府提供,要么也是应民间要求才会公布於众。

政府通常有正当的理由来隐瞒一些类型的信息,如关於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经济信息,或会造成经济震汤的信息。

重要信息的过早泄露会导致政府政策的失效,如官方对汇率的调整。

除这些特殊情况外,由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更大的透明度将不无益处:

一是有助於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效益,二是有助於预防腐败,三是在分析、计算和接受政策选择信息方面的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信息与透明度还关系到经济效率。

经济效率要求有关政府政策和行动的信息可供获得,而且经济决策的主要程序,例如预算都应该是相当透明的。

经济效率也要求公众有机会对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发表评论,施加影响,当然最後一个方面受到特定国家的政治传统以及政治参与现况的限制。

无论如何,扩大在政策制定方面的透明度对於提高经济效率十分重要。

就与政府自身的关系而言,信息与透明度对改进与提高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水平关系更大。

当在政府的决策不受审查、不可争论、不向社会公开的地方,腐败的危险、公共资源(包括外援)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增加,透明度不是控制腐败的充分因素,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

封闭的决策有助於增加政府决策失误的风险和出现负面反应的风险。

若是在决策之前社会上有公开的和充分的讨论,那么,不仅会改进政策设计,而且也使得政策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

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市场的竞争性都要求有多种渠道来获得相关的信息。

总之,公开私隐要求政府的活动范围只能局限在”公”的领域,不能任意进入私人领域。

市场经济给政府规定的位置是仲裁人,政府的责任是公平、有效、和平地解决社会中的冲突。

现代社会的发展,显得可供国家插手来干预人民私人生活的领域和借口越来越多。

尽管国家是必要的,但要确保人民有能力自力而不致过度依赖国家。

国家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国家的权力及其运用不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冲突。

没有公私分立、私隐公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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