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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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章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

(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

(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材料和产品范围:

1、外墙外保温系统;

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3、建筑外遮阳产品;

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三章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下载);

(二)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四)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外墙外保温系统需提供以下完整检验报告(其中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其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必须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22-2006));

1.系统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2.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3.保温系统各辅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4、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须提供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复检报告;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9000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六)企业所在地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附照片影印件,外地企业需提交从厂门到生产线和实验室的不间断视频图像);

(九)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当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并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

申请备案企业对以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查验。

第八条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于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前15天(逾期移至下一季度申请)。

第九条市墙革节能办在接受备案申请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条市墙革节能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备案证书》。

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复审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

第十二条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和销售产品的)须每季度向市墙革节能办报送销售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提供的《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市墙革节能办备案专用章。

第十五条市墙革节能办加强对备案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管,每年将对取得《备案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50%。

抽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暂时收回《备案证书》,整改复检合格后可恢复《备案证书》的使用。

第十六条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者,注销其《备案证书》并予公示:

1、一年内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或拒绝抽检和整改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证书》的;

4、涂改或将《备案证书》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

5、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或在报表填写中弄虚作假的;

6、生产企业已注销或停产的;

7、备案有效期内,产品被国家和省列为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8、逾期未申请备案复审换证的。

《备案证书》一经注销,一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管理办法》(宁墙办[2009]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一、外墙保温生产企业规模应达到:

(1)复合砂浆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保温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2.5万m3;

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吨。

(2)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应大于3万吨。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干粉料生产工艺装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大于1500L的混合机;

(3)外保温砂浆产品应具备产品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

(4)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5)自动除尘设备。

三、生产企业实验室:

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主要试验设备。

 

附件二: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性质

 

企业人数

技术员人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系统名称及执行标准

 

组成材料及执行

标准

 

检验单位名称

型式检验报告时间

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和生产厂家)

 

主要检测设备(型号和生产厂家)

 

环境保护设备及

措施

 

检验员姓名及资格培训证书编号

 

 

市级以上建筑节能

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外地企业提供)

 

年月日(签章)

南京市墙革节能办

备案意见

 

年月日(签章)

备案证书编号

 

备案有效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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