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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

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

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

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

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

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

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DOC格式)范本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3、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

成部分。

4、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设计、销售、借款、维修、保险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5、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二、合同的订立的履行。

1、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2、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

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3、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

4、重要合同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

5、拟稿完毕后,经办人填写合同流转单,将合同稿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6、部门经理对合同稿进行审核,同意则转财务部,否决则退回。

7、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资金情况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法律顾问,否决则由

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同时财务部意见予以保留。

8、法律顾问根据法律要求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重要合同则再转总经理,非重要合同则直接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9、法律顾问对合同稿予以否决的、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建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的合同稿同时法顾问意见予以保留。

10、上述流程中财务部、法律顾问予以否决,而根据经办人要求继续流转的合同稿,必须最后经总经理审核。

11、总经理对重要合同稿和有争议合同稿予以审核并具有终审权,同意则交印章保管人用印,否决则退回。

12、审核意见签署在合同流转单上,审核同意的应同时在其中一份合同正本签字,作为财务部做财务处理的依据。

13、合同签章生效后,交财务部,其中有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合同正本由财务归档,合同流转单和另外一份合同或复印件由办公室归档,合同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业务部门保管。

14、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15、作废的合同应依上述流程履行手续,并将所有份数合同随附,最后由办公室归档。

16、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事宜使用印章,以合同流转单上的签字为准,不【三】: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年修改版)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xx年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八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三)旅游、拍卖合同;

(四)有线电视、电信服务合同;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经备案的合同样本,内容需变更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业,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为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经上级机关备案的合同,不再重复备案。

fz173_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

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要备案。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格式条款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时,应当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应当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答复或者听证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

fz173_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债权文书;

(八)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fz173_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九)非法占有或者处分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十一)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十二)其它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

(二)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利用合同恶意串通的;

(四)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

(六)利用合同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七)采用贿赂订立、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应当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八条对已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互联网进行公示。

对有推广价值的行业合同和其他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并在互联网提供免费下载,供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得擅自更改已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或者将未备案的合同冒充已备案的合同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后依照自愿原则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拍卖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提取、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二十四条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归国有或者责令返还给有关集体或个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并可责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无法给予当事人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第(五)项和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四】: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经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分类和订立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合同后评估

第九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章附则

附件一合同传签评审表

附件二合同会签评审表

附件三合同评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团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各类合同的管理活动。

所有合同的签订,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其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可参考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约定书。

合同范围包括:

建设工程、采购、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意向的评审、确认,合同对方的资信审查,合同招投标、谈判、文本编审,合同签约、履行、结算,合同监督与审核、争议解决,基础(档案)资料建立以及考核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运营改善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监督,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的合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制度执行和合同管理工作;

3、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参加合同管理知识培训;

4、规范公司日常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管理、推行合同格式文本的统一使用;

5、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交存档手续;

6、组织年度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7、参与重大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签订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8、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

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9、统一管理公司外委单位备选库,组织审核入库单位的资料信息,鉴证新入库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10、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按合同编号逐份进行分类、登记;

11、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2、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各车间、部室、项目部等,是合同的起草和操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1、学习贯彻《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设立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小组或人员;

3、负责本承办部门合同的的谈判、起草、签约和履行。

起草的合同文本初稿,应对合同基本的经济、技术、安全性条款提出具体要求,并根据谈判结果完善合同文本;

4、负责拟签合同对方的市场调查、资信调查和客户信誉调查;

5、办理合同的报批、会签/传签、修改、履行等事项工作;

6、履行合同、反馈合同执行结果并办理付款审批;

7、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8、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9、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0、办理或协助处理承办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11、应及时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的全过程资料并归档,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并协助完善公司合同台帐。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草拟签订至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配合进行纠纷处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合同金额、财务价款监督审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合同涉及财务条款的审核,控制资金的使用,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负责合同标的造价、金额的核算确认;

3、对合同中的财务条款如:

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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