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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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

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

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

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

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

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七章资金的支付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

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其他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保证印刷费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顺利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印刷费预算的申报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时需按其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的分类将印刷项目逐条列明;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但在项目预算申报时需要填列不采购理由:

(一)涉及保密的印刷;

(二)中央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实施的印刷。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审核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印刷项目予以审核。

其中主要包括:

(一)对印刷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予以审核;

(二)对项目申报类别的准确性予以审定;

(三)对上报的印刷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印刷活动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予以审核。

第七条对上述不合理、不规范的申报项目各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处室需按照规定作修改、退回、淘汰处理。

第四章印刷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印刷费项目预算批复以后,各预算单位需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印刷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时,申报的新增印刷费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印刷费项目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采购意向阶段

1.预算单位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印刷”模块。

2.预算单位在实施印刷活动之前,可以查询各政府采购印刷定点单位信息,并可以根据本单位印刷工作实际情况,在定点范围内自行确定印刷供应商。

3.预算单位明确印刷需求(其中包括。

选择印刷品的印制册数、开本、页数等具体印制规格。

需求填报完毕后,系统可根据公开招标确定的印刷基准价计算出此次印刷的最高限价),并在政府采购系统“印刷”模块中完成印刷需求单的填报,并从网上传送至印刷定点供应商等待确认。

(印刷费中含有“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的,要先经过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审核;在定点印刷单位进行印刷,印刷费预算的资金来源可以全部为“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

(二)询价阶段

4.印刷定点供应商根据预算单位传来的印刷需求单,在确认能够按要求承接印刷之后,向预算单位发送一个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实际报价信息。

若预算单位同意此次报价,即系统自动生成《印刷定点服务合同》,打印后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若预算单位不同意此次报价,可取消此次询价,重新选定印刷定点供应商,并向其他供应商重复询价过程,直至确认价格合同生效为止。

(三)实施印刷

5.合同生效后,印刷定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实施此次印刷。

6.印刷活动结束后,预算单位对此次印刷予以验收、确认,并生成“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

预算单位印刷采购流程至此结束。

第五章印刷费的结算

第十条印刷供应商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印刷定点服务合同》盖章确认后,送预算单位盖章确认(国库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进行印刷费结算时,需要由预算单位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

印刷供应商持双方盖章确认的《印刷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国库管理制度试点单位需要出具)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依据上述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将网上相应信息传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和印刷供应商双方盖章确认的《印刷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纳入国库改革的预算单位需要出具),与网上传送的相应信息及预算单位印刷费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对于资金来源含有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xx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供应商名单

出版物印刷:

1北京宝旺印务有限公司162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173北京外文印刷厂184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195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206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

217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228北京一二零一印刷厂239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

2410北京人卫印刷厂

2511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2612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一厂2713北京凌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2814北京科信印刷厂

2915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30每批次印刷数量不少于300本的其他印刷品印刷:

1廊坊市佳艺印务有限公司182北京宝旺印务有限公司193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204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

215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226北京力信诚印刷有限公司237北京一二零一印刷厂

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北京辉达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北京诗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宝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国工印刷厂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北京佳信达艺术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聚源德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机工印刷厂

北京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雅艺彩印有限公司北京金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吉士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北京科信印刷厂

北京宝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诗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辉达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北京聚源德印刷有限公司

8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259北京邮票厂

2610北京工商事务印刷有限公司2711北京宏平印务有限公司2812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2913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3014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3115北京凌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3216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3317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

每批次印刷数量少于300本的其他印刷品印刷:

1北京一二零一印刷厂102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113中国印刷总公司124北京宏平印务有限公司135北京力信诚印刷有限公司146北京凌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157北京科信印刷厂

168北京工商事务印刷有限公司179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

北京丰印诚印务有限公司北京机工印刷厂

天津中铁物资印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雅艺彩印有限公司北京金吉士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天利河印刷厂北京市农业印刷服务中心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聚源德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诗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天津中铁物资印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农业印刷服务中心北京市天利河印刷厂北京市世纪印刷有限公司

第二篇: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

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

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二条

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

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

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

1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

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

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第十七条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第七章资金的支付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二十条

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

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xx]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京发[xx]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

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

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

(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会议的报批

召开一类、二类会议,需按隶属关系,先将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和按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批准后方可召开;全市性各类表彰会还需先报经市人事局同意;确需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申报会议费预算。

第六条会议类预算申报、审核程序

会议类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预算,应填列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和按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数,其中召开一类、二类会议,还需附有相关材料依据送北京市财政局。

第七条会议费的分类、限额标准及掌握的原则

(一)会议费包括直接会议费用和间接会议费用。

会场使用费(含会标制作费)、会议餐费和住宿费为直接会议费用;会议资料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为间接会议费用。

(二)直接会议费用限额标准

1、召开含三餐及住宿的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要求的不同,以及选择定点会议场所不同,会议费人均限额标准分为230元、255元、280元三个档次。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会议定点单位执行的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为准。

2、召开不住宿会议,会议费人均限额标准为上述限额标准的50%。

(三)间接会议费用开支应掌握的原则

1、会议类间接会议费用。

会议资料的印刷数量要根据参会人员数量合理印制,印刷材料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2、培训类间接会议费用。

按照会议类间接费用标准外,聘请专家、教授进行培训的劳务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要务实安排。

第八条会议费的结算

会议费的结算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相关资料,送北京市财政局审核。

1直接会议费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间接会议费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只使用会场的会议可不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并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会场使用费用要从实际出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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