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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之欧阳科创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

时间:

2021.02.05

创作:

欧阳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 

  一、公司制人民币基金。

  

(一)组织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

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二)所需缴纳的税。

  1.   公司就收益需要缴纳的税。

  

(1)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公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

如高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本钱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企业,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登记问题、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以及税收优惠问题。

如果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确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相比较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惠。

  2.股东所需缴纳的税。

  股东从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二、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一)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现金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普通各合伙人也称为无穷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

  

(二)所需缴纳的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税费,由合伙人自行缴纳。

  1.有限合伙人缴纳的税。

  

(1)获得的管理费所需要缴纳的税。

  如果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限合伙人是企业的,那么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

  

(2)投资获利缴纳的税。

  当有限合伙人分享投资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2.无限合伙人需要缴纳的税费。

  无限合伙人在分享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三、中外契约制人民币基金

  

(一)组织形式。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以及《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目前在上海成立了数个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扮演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自己出资一定份额的资金,然后向投资人召募更多数量的资金来完成股权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纵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因此目前这种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的基金往往只召募人民币资金。

比如里昂证券和上海国盛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

  

(二)所要缴纳的税费。

  1.投资人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投资人如果是企业,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如果投资人为个人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的税。

  

(1)  企业所得税。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本身也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了基金中,因此,当获得收益时,如果是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

  

(2)营业税。

  在营业税方面。

由于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负责基金的运营和操纵,如果获利的话,能够享有劳动报酬。

因此,应该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PE基金也不例外。

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

  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

PE基金产生的收益尽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本钱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

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纵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

  

(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企业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以不管PE基金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由于其性质是公司制的,所以肯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纳税的关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但由于PE基金是按项目计算,当出现企业财务亏损时,并不代表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还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进行差异调整,调整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的,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于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被国家立法认同。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不管PE基金的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促进PE基金公平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显然是个新鲜事物。

在我国PE基金快速发展中,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发展迅猛。

不过,如何尽可能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还有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特别是合伙制的相关税收需要逐步完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提高了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用度扣除标准,对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公道的工资、薪金支出,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等进行了调整,采取了类似企业在以上诸方面的颊贯、列支或扣除标准。

这为合伙PE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税收条件。

  在PE基金的发展初期,PE基金当事人尽可能的利用法律架构以合法的手段避税。

目前,政府主动创造了可供PE基金利用的公平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促进了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发展。

不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交易环节,在不同的交易环节中都会遇到税收问题,建议税收政策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以避免重复征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PE基金的发展,建议对不同制度类型的PE基金采取基本公平的税收政策。

  l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公司制,即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这在目前国内占大部分,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00年景立以来发起设立了多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二是委托制,主要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

目前深国投、湖南信托、新华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已经跟创投机构合作推出了多只PE信托产品。

  三是有限合伙制,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007年6、8、11月分别成立的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均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这种模式是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l典型私募股权基金案例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由中国科学院、招商局集团、鄂尔多斯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和中国华录集团等实力雄厚的机构与管理团队在2000年共同发起设立,是国内第一家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

  中科招商于2001年景功发起并受托管理了国内第一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创业投资一期基金),一期基金规模3亿元人民币。

2004年联合中远集团,乐凯集团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第二支创业投资基金(即中科中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科招商模式之所以能够成功运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先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然后由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各支基金。

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并不承担投资具体项目的任务,而是发起设立投资公司(基金),并受托运作投资公司(基金)资金投资于项目。

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责权明晰、关系顺畅。

  目前,中科招商在国内最早开创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

其中已经成功发起并管理了三支产业基金:

综合基金、教育产业基金和交通产业基金。

这三支基金分别对应于三个投资公司,即: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空轨地软件人才教育有限公司和中科招商交通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境内和境外的机构。

而管理公司不仅是这些基金公司的投资者之一,也是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2007年11月9日,中国最大规模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深圳成立。

  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本土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9亿元人民币。

  东方富海全部资金都来源于全国各地的民营资本,主要投资者有7个,来自深圳、上海、沈阳、北京等地。

  在投资组合上,将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其中,中、后期项目的投资比例占80%,早期项目的投资比例占20%。

  东方富海共有2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及7个有限合伙人。

陈玮、程厚博两人作为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公司管理运行,二人曾分别担任过中国最大的创投机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的总裁、副总裁。

  东方富海出资99%的投资人不参与管理,而出资1%的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可以有效地把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捆绑”在一起。

公司还在运营中引入了托管银行、投资顾问等方式,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以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召募基金的管理上,东方富海在商业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该账户仅设一个;且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银行三家签定协议,该账户资金的使用需投资委员会四个人全部签字。

使用的地方可能有两个,给管理公司管理费。

另一个就是目标项目公司。

  2.公司制PE的缺憾

  它的缺点在于双重征税的问题无法规避,并且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

此外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公司法》对投资人的出资期限有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资金不到位就会遭到工商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在没合适的项目时募集资金,募集来的资金又成了闲置资金。

  总体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严谨稳健的基金形态,适合目前的国情和市场的诚信程度。

公司制也是中国广大投资者最为熟悉的制度,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

  

(二)合伙制PE的特点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

  1.合伙制PE的优势

  首先,有限合伙制避免了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此规定明确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这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能够享受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有限合伙制的PE在收益分配上很灵活,能够有效和灵活地激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

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决定了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基金超额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从而对基金管理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再者,合伙制的优势还在PE基金资金募集和退出可操纵性上体现出来。

一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完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基金权益账户中的资金退出,这种操纵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

  第四,合伙模式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增强基金的竞争力。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授权管理合伙资产。

有限合伙人制度提供的效率,决策非常迅速,而且操作非常便捷。

有限合伙人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有利于基金运作。

  第五,有限合伙制是PE机构较合适的组织架构形式。

采用有限合伙模式募集资金,巧妙安排了有限合伙人(基金出资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商业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控制了风险,保证了有限合伙人资金的安全,又保证了基金运营的效率和灵活性,找到了二者的平衡点。

  2.合伙制PE的不足

  其缺点首先是《合伙企业法》实施时间不长,企业注册的时候常会遇到工商机关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中国目前没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而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再次,有限合伙还面临着开立证券账户难的问题,由于《证券法》规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才允许开户,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合伙企业法》并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但《证券法》第166条留了一个活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前,作为国内首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南海成长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设立了证券账户,不过,该证券账户只允许卖出,而不能够买入。

  总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具有决策效率高的特点,还具备税收优惠、不受资本金以及投资期限约束、清算程序简便,以及资金安排灵活等优势。

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在国外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模式的主要原因。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程序

  1.基金的募集和设立

  私募基金的来源一般有个人资本、机构投资者资金、银行资金、保险公司、政府资金、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等;其设立方式主要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和合伙制基金。

  2.项目筛选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活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项目提出以下要求:

  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可行性核查

  经过筛选阶段备选企业(项目)还需进行深入、复杂且耗时的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将决定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

此过程由投资者或外请专家进行,评估小组通常包括会计师和律师在内。

评估内容主要有:

创业家和管理队伍的素质、产品歧异性、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市场潜力、投资退出渠道和方式。

  此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

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4.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进行交易条款构思与谈判

  交易谈判是协调投资者与创业者双方的不同需求,对交易结构进行的谈判。

  在谈判中投资者主要考虑相对于投资的风险赚取合理的回报、对企业施加足够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投资顺利撤出;而创业者更关心对企业领导权和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5.投资方案设计、达成一致后签署法律文件

  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等步骤。

由于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税收考虑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这些分歧的技术要求高,所以不仅需要谈判技巧,还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6.监管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

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

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合资公司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另外,为满足引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7.投资退出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可以将自己所占有的股权退出项目公司,使投资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公司或管理层回购、清算破产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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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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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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