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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锦州石化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ZD/JZSH09.05-2011

1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对《锦州石化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1.2本办法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化工二厂等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锦州石化公司矿区事业服务部、六陆分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依据和术语

2.1依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2术语

2.2.1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2.2.2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2.2.3“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管理职责

3.1属地单位

3.1.1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3.1.2负责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1.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3.1.4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1.5负责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3.2动火作业单位

3.2.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评估,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3.2.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3.2.3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3.3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3.3.1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3.3.3负责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3.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4动火作业批准人

3.4.1负责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4.2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3.5动火监护人

3.5.1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3.5.2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3.5.3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3.5.4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3.5.5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3.6动火作业人

3.6.1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3.6.2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3.6.3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6.4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生产用火安全管理

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2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4.2.1气焊、电焊、钎焊、塑焊、气割、型材切割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4.2.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厂区内各种烧烤煨管、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4.2.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采样器、检测仪表、摄录像器材等电气设备。

4.2.5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4.2.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2.7各式加热炉点火。

4.3临时动火的分类

4.3.1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特殊(甲类、乙类)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4.4临时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的范围

在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要严格控制,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为特殊动火。

特殊动火必须经维检修的主管部门组织开会,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动火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可靠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特殊动火在进行风险评估后,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特殊级甲类、特殊级乙类(如因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等原因)。

4.4.2一级动火的范围

4.4.2.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防爆区内;

4.4.2.2各类油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4.4.2.3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与设备;

4.4.2.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4.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及炼油化工区内的上下水井、下水道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4.4.2.6可燃材料(包括包装物)、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及堆放场等;

4.4.2.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4.4.2.8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第一次动火;

4.4.2.9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4.4.2.10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4.4.3二级动火的范围

4.4.3.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4.4.3.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动火分析检测合格后的容器、管线;

4.4.3.3除一级动火规定外的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4.3.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4.4.3.5全公司系统管网区;

4.4.3.6生产区内使用没有明火的电器施工作业;

4.4.3.7在生产区内,不属于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的其它动火。

4.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4.1动火点在周围生产工艺装置或设施防火间距30米以外并有效隔离的施工现场,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4.4.4.2周围30米内没有可燃物,没有下水系统的空地,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4.5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5.1基本要求

4.5.1.1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填写说明见附录B)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5.1.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

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产生明火的作业仅限一人动火),其余地方(如停车大修装置内、系统管网区等)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4.5.1.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5.1.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4.5.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防爆区和罐区动火作业要严格控制,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4.5.2施工及其它动火管理要求

4.5.2.1基建、新建及1000万以上技措建设项目,距生产装置50米以外的界区施工动火(不包括地下部分),在与系统可燃物管线、设备彻底断开和清理合格,场地内可燃物质清除后,由锦州石化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召集有关单位会议,落实动火区域和安全措施,写出书面纪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动火负责单位。

4.5.2.2原生产区域的扩建、改建工程,由维检修施工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由生产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写出书面纪要,动火由生产单位办理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原则上新管线由通过区域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旧管线或者新旧管线碰头由管线管辖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3工程通过生产区域的临时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工艺设施及下水井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杂草、杂物、机具等)监护,申请办理动火时,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双方各出一名专职监护人。

4.5.2.4在生产区域外管网车间管辖的管网区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管网车间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管网车间负责检查动火部位和附近的易燃、可燃介质管线情况,并检查阀门、法兰、脱水阀、排污管无泄漏后签字,并派动火监护人监护。

管网车间负责工艺设施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监护(杂草、杂物、机具等)。

4.5.2.5厂内烧铁丝、化沥青及需要燃烧处理物件一律在此项作业的公司主管部门指定空地进行。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生产技术处。

4.5.2.6在无人负责的公共设施地面动火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7仪表、电气、计量、钳工等在生产装置以及距生产装置50米以内电缆桥上的临时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与生产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审批动火许可证时需按级别由双方班组长、工艺员(安全员)、单位领导、安全监督(安全科)和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共同签字,双方各出一名动火监护人。

双方责任互有侧重,生产单位负责工艺、地沟监护,动火单位负责动火设备、地面监护。

4.5.2.8厂内维检修的临时用电及使用成型切割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用电器具,均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许可证。

4.5.2.9各单位在临时动火方面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协调和裁定。

4.5.2.10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4.5.2.1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4.5.2.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5.3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和罐区作业管理

4.5.3.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装置区及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工作票,属地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一车一票,作业单位作业完成后通知属地单位。

4.5.3.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4.5.4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求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采样器、手持式检测仪表、摄录像器材等电气设备,必须在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在保证使用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检测值在正常范围内情况下,方可允许使用上述设备。

使用其它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使用摄录像器材需取得生产区摄影摄像许可证。

4.5.5监护管理要求

4.5.5.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4.5.5.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发放监护证书。

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4.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4.6.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批准生效。

4.6.2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领导批准生效(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生效)。

4.6.3特殊乙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处长批准生效。

特殊甲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4.6.4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在线动火作业:

夜班7小时、白班9小时、晚班8小时)。

延时后,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除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一天(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过3天(72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时后总期限不超过7天(168小时)。

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

是否延时由工艺员(安全员)在作业开始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后确定并填写。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人在作业开始前分别在延时项签字,延时班班长、属地单位监护人与当班相关人员交接后在延时项签字。

4.7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关闭、取消程序。

4.7.l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预约,白班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动火必须经属地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4.7.2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方联系,相关方在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后,与属地单位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方安排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业务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项确认人项签字。

4.7.3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申请。

4.7.4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工艺员(安全员)、生产副主任(科长)、安全监督(安全科)、当班班长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

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双方监护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项。

工艺员(安全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特殊甲类动火生产技术处处长、机动设备处处长、安全环保处处长参与制定、落实及检查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且在动火许可证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4.7.5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

4.7.6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分析,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确认检测合格后签字。

4.7.7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在相应项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4.7.8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上级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4.7.9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取消作业的要求,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或授权人)和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许可证取消的原因,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填写原因并通知相关方。

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7.9.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7.9.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7.9.3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7.9.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4.7.9.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7.9.6事故状态下。

4.7.10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选择填写关闭类型和动火结束时间,并与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人(或授权人)分别填写关闭时间,签字后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4.8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管理与存档

4.8.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

动火作业结束后,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存档;二、三级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存档。

第二联: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一级、特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属地单位存档)。

第三联:

悬挂在作业现场。

4.8.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4.8.3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9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4.9.1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动火现场应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属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各配置一具),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方可动火。

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9.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物料来源,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签(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9.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分析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9.4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4.9.5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4.9.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指标达到许可作业浓度要求外,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3.5%(V/V)。

4.9.7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由质检部负责。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现场采样时,属地单位要给予配合,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生产副主任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特殊动火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其它动火保留8小时。

大气环境气体分析检测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由属地车间安排人员检测。

4.9.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9.9分析合格(色谱法气体采样分析以质检部报出结果时间计算)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9.10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检测时,应随时进行分析检测。

三级动火每天首次工作前分析检测一次,作业中如果周围有可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动火并切断火源。

4.9.11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4.9.12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9.13装置进行大修、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9.14凡进入塔、罐、釜、槽等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以“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9.15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9.16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9.17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4.9.18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以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北二、北三、北八沟两侧(5米内)动火时要通知沟两侧生产单位不准排放可燃物质,并且在落实防火措施以后,应有防止火花溅落到沟内及沟面的安全措施。

如:

搭设防护罩等,具体高度以不影响动火作业人操作为宜。

4.9.19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4.9.20有防腐衬里,动火前要仔细检查夹层有无可燃液体、气体,防止灼、烫伤或着火,并有专人监护。

4.9.21二十米以内常压罐的量油孔、透光孔盖好,要检查呼吸阀灵活好用,并停止油品倒动。

4.9.22电焊机有专用开关,回路导线放在同一工件上,导线应距烧焊点0.5米以内,并接牢。

4.9.23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作业是否需要消防车保护,由属地单位提出意见,事先做好动火准备工作,消防支队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做好准备工作。

4.9.24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乙炔气瓶不得放在管廊、管路、高压线下面,要远离热源。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4.9.25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4.9.26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

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4.9.27在非储存、输送氧气的受限空间外进行受限空间及连通管线动火,可以只作受限空间内可燃气分析。

4.9.28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在动火许可证中相关方项要签字,同时加派监护人。

4.9.29厂内各单位作业时所用潜水泵,要求防爆型。

并且潜水泵排水入下水井、沟等,一定要有水封设施,方可排水(作业时由生产单位负责确认)。

4.9.30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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