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067091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docx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

关于促进江苏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

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

为保障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规范运营,确保党和政府政令畅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促进全省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网络发展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贯通,做到全程全网,各项网络业务协调发展。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和要求实行统一规划。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有线电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广电局按职责权限由省广电局批准,或由省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网络建设和技术维护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省广电局在国家广电总局指导下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资质的核查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资质由国家广电总局授予。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无权认定准入范围,亦无权限制具有有效证书的设备器材厂商参与公平的市场招投标活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有关技术要求,确保缆线安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应履行好以下技术维护职责:

(一)在省广电局的组织或委托下,参加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验收;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三)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和信号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故障,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查询;

(五)负责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网络安全传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关系到党和政府政令畅通,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广电局是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省有关指令,负责对全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传输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协调安排、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受省广电局指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传输工作进行监管、协调和调度检查管理。

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均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对所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传输负总责,服从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及同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接受监管、协调指示,全面负责本部、直属单位、所辖各分、支公司及控股公司和乡镇站的网络安全传输工作。

要把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作为首要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任务指令的落实。

各地网络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所运营网络的安全传输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市、县(区)广电行政部门监管、协调指示。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传输工作要坚持运营单位负责、属地监管、全面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各地网络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网络安全传输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网络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辖区内的网络运营单位,加强与党委610、公安、安全、综治委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传输工作。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安全防范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

1、设立专门的安全传输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安全传输责任,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传输责任人,分级负责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传输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系统和设备的等级保护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网络各环节、地段及设备的安全和维护措施。

组织网络安全传输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2、及时制订和完善针对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突发事件的安全传输应急预案,每年应进行一次以上应急预案实施演练。

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经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由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3、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应急队伍,做到组织、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在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处置危害网络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

完善网络巡查制度,定期进行网络巡查、检测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信号安全传输。

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上报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按照上级或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有关网络和信号传输的安全监测(监管)设备安装到位,提供代管代维护服务,并无偿提供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监测(监管)所必需的本单位专用(或专有)接收端(或接口)设备,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省广电网络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分、支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安全传输工作职责、规定、规范,由省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制定,报经省广电局审查批准后实行。

其他网络运营单位制定的安全传输工作职责、规定、规范,经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并由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网络设施保护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要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

对破坏网络设施和私拉乱接有线电视信号等违法行为,网络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注意留存证据,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但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关于节目传送业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广电局审批。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节目进行传输;必须保证传输节目的完整性;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从事数字付费频道传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不得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要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系统,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如需进行节目频道配置调整(含节目增减),必须事先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至省广电局(以至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施节目频道配置调整前,应提前一周并不少于2次向社会公告。

六、关于节目内容

各级网络运营机构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来源于合法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传送范围不得超出《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并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禁止性内容,网络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及省广电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七、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电局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原则上不批准广电有线网设置卫星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各级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八、关于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其他业务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不得变相开办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在有线电视网内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含流媒体点播、NVOD、下载、推送等)或利用网络资源架设互联网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等信息服务的,应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级网络运营单位依托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开展各种网络综合业务和拓展、增值业务。

九、关于收费

网络运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收费,并根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广电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收费票据。

省广电网络公司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不影响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基础上,省广电网络公司依托传输网络开展经批准的付费电视、视频点播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等增值业务的服务收费,由省广电网络公司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要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把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作为第一要务,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现阶段,在已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地区,应按总局规定保留传输至少6套模拟电视节目,供暂时不愿接受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免费收看。

十、关于投融资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

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应符合广播电视行业规划。

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有线电视分配网股权性融资活动应当事前报批。

省广电网络公司的非上市股权性融资活动,须经省广电局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其他有线电视分配网的非上市股权性融资活动,须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广电局批准。

鼓励并支持有线电视分配网在条件成熟时积极争取上市融资,上市融资工作及方案须经省广电局审核并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实施。

十一、关于统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广电局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省广电网络公司按要求向省广电局报送广播电视统计报表。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向省广电局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十二、关于职称、资格评定

省广电局在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下,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广播影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

全省网络运营单位广播影视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由省广电局组织实施。

省广电局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包括全省网络运营单位在内的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和规范,做好本行业培训基地的初评、资格初审以及编制专业科目指南等工作,并负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本意见所涉事项的管理,如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出现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法规政策执行;对其他事项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广播电视范畴的,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后实行。

本意见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

本意见由江苏省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