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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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XX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1.3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订立
2.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2.2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3公司在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4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应聘者如实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与原工作单位关系证明、档案存放地、健康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
但不得扣押原件和收取保证金。
2.5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6人力资源部在完毕招聘录用手续并核实身份证明后,确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以区别该员工与公司是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此项工作必须在用工之前完成,决不允许先用工后签合同。
若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3O日内完善书面协议。
2.7劳动合同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指定代表并加盖公章,合同在劳动者到岗报到之日起生效。
2.8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对双方签字的合同各持一份,合同在送达员工时一定要完善签收手续。
3.培训试用期及考核
3.1培训期
3.1.1新员工正式上岗试用前,公司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决定员工的培训期,培训期为7天至1个月,培训期不计入劳动合同期内。
新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
3.1.2新员工培训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新员工的培训试用,在此期间公司按10元/天补贴其食宿、交通等费用;培训期前7天新员工自行提出离开的,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及劳动报酬。
3.2公司根据合同的种类和时间来确定首次合同期内的试用期时间,其具体规定如下:
3.2.1新进员工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均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限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3.2.2员工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再续签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3.2.3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时期内的。
3.2.4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
3.3试用期的考核
3.3.1员工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应自觉接受公司的各种合法管理,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完成工作任务。
3.3.2试用期不合格的考核内容:
3.3.2.1不能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在试用期内,有迟到、早退行为的,1个月试用期的1次;2个月试用期的2次;最多不超过3次。
3.3.2.2缺勤超过3天(包括病事假,不包括婚、丧假);旷工1次。
3.3.2.3工作不主动、上班睡觉和做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3.3.2.4不服从指挥;吵架斗殴;损坏公物;偷盗公司财物。
3.3.2.5不遵守操作规程、工艺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包括本人和他人),损坏设备,发生质量事故、原材料报废等。
3.3.2.6不努力学习技术、专研业务,经所在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的。
3.3.2.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若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均将被认定为试用期不合格,即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由所在部门于试用期满前五天提供证实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将对其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关系。
4.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几种情形
4.1公司因发展需要,广泛吸纳公司所需的各类社会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实行多元化用工方式。
凡公司所聘以下人员,有劳务关系存在的人员,均签订
劳务用工协议。
4.2劳务用工协议适用范围
4.2.1与原单位还保留劳动关系或本人无证明与原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4.2.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已享受了养老津贴的人员。
4.2.3在校实习生(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公司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司与学校或本人签订实习协议。
5.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
5.1公司在进行组织机构调整时,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变更劳动合同。
5.2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与员工办理变更手续。
对协商变更达不成协议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3劳动合同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并纳入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4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2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放弃。
5.5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
有关续订手续。
5.6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7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
6.2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
6.3员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随时解除:
6.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3.2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6.3.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6.3.4未与公司正式解除合同之前,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未经公司允许为同行提供技术咨询和劳务服务,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3.5在应聘、转岗或竞聘中,提供虚假证明,有欺诈和胁迫行为的;
6.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的。
6.3.7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6.4有下列情形时,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4.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6.4.2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
“重大变化’’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6.4.3.1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公司在生产经营上的变化;
6.4.3.2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4.3.3市场价格的变动、税收政策变化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
6.4.3.4该客观情势变更事实的发生为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料,双方均无过错;
6.4.3.5客观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即劳动合同有效期以内;
6.4.3.6客观情势变更事实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将导致劳动合同显失公平;
6.4.3.7双方协调后,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6.4.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并将减员报告向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后,可以裁员解除:
6.4.4.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并且公司按规定支付补偿金;
6.4.4.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类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
6.5劳动合同的终止
6.5.1终止后不支付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6.5.1.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5.1.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6.5.1.3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
6.5.1.4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前面一种情形除外);
6.5.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5.1.6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时;
6.5.1.7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人员(签订用工协议);
6.5.1.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订单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6.5.2终止后公司应支付补偿金的三种情形:
6.5.2.1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时;
6.5.2.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
6.5.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5.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7.1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按全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7.2当员工月平均收入高出重庆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按三倍计算支出,支出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程序
8.1凡是员工本人提出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按本规定有关内容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8.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骨干及中干以上提出申请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程序签字外,还应经总经理批准,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8.3凡是部门提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并充分举证其解聘的原由后,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复查,由人力资源部找其当事人谈话,并分清情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8.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8.5员工在接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公司按规定结清经济补偿金和应发工资。
8.6离职员工按公司离职流程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员工按程序办理工作移交等离司手续。
8.6.1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8.6.2员工在未办妥工作等移交手续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不得擅离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8.6.2.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8.6.2.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8.6.2.3从事涉及公司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8.6.2.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8.7人力资源部将所有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归类存档,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8.8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时应保存员工签收的回执,若无法送达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告之。
9.以下情形员工违约,应支付公司违约金
9.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员工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若劳动者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9.竞业限制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技术人才及重要岗位的管理、营销、财务、人事等重要人员。
限制在本行业内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均属限制范围。
9.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在培训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其约定内容,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劳动争议
10.1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由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人力资源部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10.2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0.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投诉并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无效。
10.4调解无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附则
11.1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实施前已与公司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l1.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的次数,从2009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1.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年度持续改进,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11.4本办法制定及修订改进,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执行。
12.附件
12.1CQGRGL0301—01-()《劳动合同书》
12.2CQGRGL0301—02-()《劳务用工协议》
12.3CQGRGL0301—03-()《实习协议》
12.4CQGRGL0301—04-()《退休返聘协议》
12.5CQGRGL0301—05-()《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12.6CQGRGL0301—06-()《劳动合同续订书》
12.7CQGRGL0301—07-()《劳务用工协议续订书》
12.8CQGRGL0301—08-()《劳动关系承诺书》
12.9CQGRGL0301—09-()《劳动关系保证书》
12.10CQGRGL0301—10-()《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12.11CQGRGL0301—11-()《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12.12CQGRGL0301—1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2.13CQGRGL0301—13-()《解除劳动证明书》
劳动合同书
编号:
CQGRGL0301-01-()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联系电话
性别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社区(村组)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印制
本合同共11页
使用说明
一、本劳动合同书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相应的空格内写明。
或另行签订其他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或组织机构;
2.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乙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1.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自由职业者;
2.非违法在逃人员;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订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四)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五)双方特别约定
1.乙方正式上岗试用前,公司根据员工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是否须接受甲方的岗位培训,培训期为,(注:
培训期不计入劳动合同期内)。
乙方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试用。
2.乙方培训期间及乙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培训试用,在此期间公司按1O元/天补贴其食宿、交通等费用;培训期前5天新员工自行提出离开,公司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及劳动报酬。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见岗位描述。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有权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
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经济效益及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足如下:
。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次月日—日。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
准为。
(五)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
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
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奖惩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曰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