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培训最新保代考试培训IPO非财务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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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培训最新保代考试培训IPO非财务审核

(财务培训)最新保代考试培训IPO非财务审核

01杨文辉:

IPO非财务审核

一、产业政策

1、国家发改委已于2011年3月27日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产业指导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

今后应以新的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预计近期将有新的调整,在做尽职调查时也应关注。

【商务部副部长王超18日表示,相关部门将尽快出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继续完善利用外资政策,引导外资投向高新科技、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

4、对于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也应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技术,如果涉及到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必须要披露清楚。

二、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

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同样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的股份公司是由审批制设立,只要审批部门的确认也不会构成障碍。

2、持续经营时间:

3年以上。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也是可以评估调账,只是不能业绩连续计算。

3、注册资本:

足额缴纳,就算是分期出资也要缴纳完毕。

4、主要资产:

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基本要办理完毕。

商标、专利、土产、房产等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要办理完成,未办理完成的,不宜上报。

5、生产经营:

合法合规(特殊行业目前有些还不适合上市)

6、主要业务和经营管理:

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

7、股权结构:

清晰、稳定、规范。

招商引资的过程要合法;股东须为合格的股东,如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股,有的产业外资不能入股,有些行业如银行保险对股东有特殊要求,有的股东是特殊身份不适合做发行人股东;对于不能持股的人,在上报前要解决好,并且不能通过特殊的安排来解决。

三、独立性

1、一完整四独立:

重点关注资产完整,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专利、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进入发行人,不宜将部分资产放在发行人之外;控股股东许可使用是不是可以?

发行人能取得所有权的要尽量取得所有权而不能不取得。

除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许可使用权外,其他资产应以所有权而不能仅以使用权来出资,要核查发行人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在谁的手里。

【独立的土地和厂房、商标和专利等,原则上不能留在控股股东处,比如设备买过来了而土地和厂房租赁,也是有独立性缺陷的。

向控股股东租赁土地和厂房是有独立性问题的,可能是考虑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但是这是有点可以规避的事情,发行人的资产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不然以后还有可能拿募集资金去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

2、时间要求:

报告期内还是申报时点?

资金占用或委托担保可以时点解决;有的问题可能规范运作需要一个过程,那个时点独立了还需要时间考察。

做项目发现问题还是要及时整改而不是要求在申报时整改就可以了。

尽量独立运行的时间是越早越好的。

3、其他关注:

要求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独立运营,是否独立运营需有一定的时间来检验。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该运行的时间要运行够;原来存在不独立情形进行规范后,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上报。

四、募集资金运用

关注发行规模是否合理、正常、匹配;关注投资项目是否审慎决策、是否可行;关注资金的实际需求,不可以编造项目;关注项目前景,包括盈利能力、风险防范、使用效益等。

五、整体上市

1、慎重剥离

①鼓励整体上市。

让投资者看到一个真实的公司而不是一个剥离干净的公司,所以现在基本理念是鼓励整合和整体而不是粗暴和单纯的剥离。

②原来是持续经营主体,无特殊障碍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要再做分立或业务剥离;如果原公司业务多,部分业务受到限制而将受限制的业务予以剥离的,应有合理的处理和安排,并且不能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

2、同业竞争

①这是红线;一个行业不能太细,不能一个行业竞争变成一个产品的竞争,产品不竞争也不行;不能单纯用区域界定不竞争;共用品牌、原材料等也是同业竞争。

②不能以细分的行业、产品、客户或销售区域来分析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果生产的流程、技术、设备具有通用性,或者虽有差异,但销售渠道、客户有重叠的,均应纳入发行主体整体上市。

3、关联交易

①重点关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建议尽量减少。

必要的东西都应纳入发行主体。

例如:

必要的后勤保障类资产、后勤服务应放在发行人。

代工企业,应关注员工待遇和福利。

②新引进的投资者中有客户或供应商的,要关注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可持续性、是否是做业绩、必要性和真实性。

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业务的处理:

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中国国情是人情味比较浓,能整合在一块的尽量整合一块,如果不能整合就要判断业务的独立性了,要独立性能分得很开;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等去关注,有些家族比较复杂整合比较有难度。

直系亲属必须进来,旁系亲属能进的也要尽量进来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直系亲属当然构成关联方,旁系亲属、姻亲亲属是否构成关联方,建议仍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尽职调查。

个人认为,有利益转移的都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一定要查清楚。

单纯的书面问卷调查远远不够,要访谈,并且去工商等部门走访。

【例:

某拟发行人的重要供应商的负责人是该发行人董事长同母异父的兄弟,竟然说不知道,这很难让人信服;该项目已经撤回。

④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并且控制着主要的技术或商标,或者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的,可能对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

4、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应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并且应详细披露。

5、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注彼此间的交易是否公允、透明、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六、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发行条件:

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

2、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建议具体问题个案分析,主要考虑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造成影响,这也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有效,以及三会、经理层的运行是否规范,因此应关注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例如:

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发生了变化,仍认定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令人质疑其三会是否形同虚设,并未实际发挥作用。

4、特殊情况:

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完善和优化、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一般情况不会认为是重大变化。

七、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1、重点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的谴责,持续关注历史上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存在受处罚或谴责的情形。

2、重点关注董监高的竞业禁止: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在申报前一定要合理解决,而非形式上的解决。

3、关注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

4、股东义务和董监高义务:

有时候身份是重合的,但是义务和职责不能重合。

八、公司治理

1、家族企业:

①不能家族成员全部进董事会,如果关联交易回避就没法开了;②家族成员的亲属担任监事监督自己肯定是不行的;③公司治理结构有时候也要关注到中层的结构,家族成员不担任高管但是控制了中层的关键岗位也是有问题的,尽管没有要求详细披露。

2、特殊行业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银行业);关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3、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以及基本原则(比如股东平等原则)。

八、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2、认定的基本原则:

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机关:

工商、环保、税务、海关、土地、财政、审计等。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4、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过犯罪行为:

原则上报告期内不能存在犯罪行为。

对于虽在报告期外,但刑事处罚发生在报告期内的情形,目前仍在研究中,尚无定论。

但个人认为仍应从严考虑,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很重要。

此外,应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犯罪行为还是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主观的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发行人有无重大影响;并且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

而公司法中有关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目前民营企业自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很普遍,控股股东同时也是董监高,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如果是个人犯罪,还是要从严要求,尤其是与发行人有关的事情;如果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区别对待;不管怎样,只要是有就要从严把握。

一般来说,让没有污点的企业先上市,有污点的要等,改过自新的可能给机会。

九、环保问题

1、信息披露——全面核查——环保部门:

环保核查文件——环保行政处罚。

2、不能简单地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作为依据,一定要自己把关、独立核查,包括做访谈、走访相关部门、实地观察(有无废气、废水排放等:

排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污口的水是否干净;了解当地居民是否有不良反应;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依赖环保部门核查文件。

十、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一般而言,原则上不是为规避200名股东问题的都可以。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披露原则:

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4、中介机构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

合伙的基本情况核查清楚;入股是否符合外资的规定,是否符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6、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关注和核查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

十一、出资不规范

1、主要内容包括: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

【可能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问题】

2、考察因素: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3、要求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并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

1、特别分散的,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共同控股的,不一定要挑选出其中的几个人来作为实际控制人。

如果治理规范、股权稳定,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2、原则上要求根据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来确定股份锁定时间的长短,不能选择性地锁定,例如:

不能第一大股东锁1年而第二大股东锁3年的。

3、单纯的股份代持,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境外的股份代持,也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代持是否合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解除了代持,是否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目前仍在讨论中。

4、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

十三、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个人股权转让:

是09年以来的核查重点,主要核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不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并且有相应的措施。

3、突击入股:

不能就限定在申报前一年,要求对报告期内,尤其是申报前入股的股东进行重点核查,主要核查其身份、价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不仅媒体关注,国家很多部门都在关注】

十四、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1、发行人的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资产、业务与原募集资金的关系,发行人的人员与上市公司人员的关系,业务如何从上市公司出来。

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ST、拟退市或已退市的,应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十五、诉讼与仲裁

1、最近审核发现比较多;披露很多没有到位;尽职调查时还要做的更加全面。

2、披露的一个标准是:

①发行人:

较大影响;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大影响;③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4、正常的诉讼与仲裁仅为披露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未披露的情形较多。

小诉讼简要披露,大诉讼详细披露,有些诉讼虽然不大,但诉讼金额却狮子开大口,因此一定要谨慎判断重要性原则。

如果发行人有诉讼仲裁,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的,都应披露,一定不要隐瞒。

尤其是有的发行人是控股型公司,那么就需要重点关注下属子公司的诉讼和仲裁问题。

5、诉讼或仲裁本身并不一定影响发行条件,关键是要及时、如实披露,特别是对申报后新增的诉讼和仲裁也要持续关注,否则很容易触发发行条件。

诉讼和仲裁根本是瞒不住的。

十六、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事实描述、实事求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要去广告化。

2、数据来源:

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行业很新竞争对手数据实在没有,那就不去披露,只要把企业本身的情况说明白就好了,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差异的说明中予以列明,不要故意编造数据。

3、要重视招股说明书验证版,只要注释多于正文,就说明核查是基本到位的。

所有的结论都应有依据,找得到支撑。

保荐机构对招股说明书有核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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