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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学教育与明法考试

唐代律学教育与明法考试

陈玺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

唐代律学自武德初年设置以后,曾几经兴废,其隶属关系及生员数额亦多有变动,学生学习内容主要是国家现行法律规范。

律学在唐代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附属于经学的格局已基本定型。

明法考试只是作为一种常设性考试科目而已,明法及第者的学科背景在除授官职活动中仅具有参考意义,而非决定因素。

关键词:

律学;明法试;墓志;仕宦履历

唐代是中国传统律学教育发展的重要阶段,现有研究成果仅见郑显文《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和彭炳金《论唐代明法考试制度的几个问题》二文,其他相关著作如怀效锋《中国传统律学述要》等则多限于概括性介绍,对唐代律学教育和明法考试的具体情况言之不详。

本文以律学在唐代官方教育系统的地位为基点,将与律学教育直接关联的明法考试置于科举制度的宏观视野之下,对唐代律学教育机构、师资配备、教学内容、学生管理、明法考试以及明法及第者仕宦履历等问题略作梳理,试图对唐代律学和明法考试的历史地位作出准确的历史评价。

一、唐代律学的设置沿革

本文所谓律学,指唐代设立的培养法律人才的官方教育机构。

唐代重视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国立最高学府——国子监分置六学,律学居其一。

唐代武德时期即承隋旧设置律学,后几经兴废,其归属多有更易。

《旧唐书》记载:

贞观六年(632年)二月“戊子,初置律学。

”[1]卷3,《太宗纪下》郑显文《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据此断言“贞观六年初置律学”[2]似有偏颇。

《新唐书·百官三》记载唐代律学沿革之梗概:

“隋,律学隶大理寺,博士八人。

武德初,隶国子监,寻废;贞观六年复置,显庆三年又废,……龙朔二年复置。

”[3]卷48,《百官三》可见,贞观六年并非初置律学,乃恢复武德时期律学设置之旧例。

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二月庚戌,朝廷对律学的隶属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以书学隶兰台,算学隶秘阁,律学隶详刑寺。

”[1]卷4,《高宗纪上》中宗神龙年间,律学馆作为官方学府的重要地位得以再次重申,“中宗反正,诏宗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愿宿卫及任国子生,听之。

其家居业成而堪贡者,宗正寺试,送监举如常法。

三卫番下日,愿入学者,听附国子学、太学及律馆习业。

”[3]卷44,《选举志上》

唐代律学馆内由律博士和助教负责传授律学知识。

三国时卫觊首倡设置律博士: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4]卷21,《卫凯传》自曹魏以降,历代王朝皆有律博士,律学遂得以薪火相承,绵延不绝。

唐人杜佑在考察律博士沿革兴替时说:

“律学博士:

晋置,属廷尉。

卫觊奏请律学博士转相教授,东晋以下因之。

梁曰胄子律博士,属廷尉。

陈亦有律博士。

后魏、北齐并有之。

隋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八人。

大唐因之,而置一人移属国学。

助教一人,从九品上。

”[5]卷27,《职官九》

社会法治秩序之构建,无外法律创制与人才培养两途,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而其创制也公而允。

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

”[6]2060唐代法科专门人材的培养方案,已经纳入国家官方教育计划,律典对律学博士的品秩、执掌均有明确规定,“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上。

律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

其束修之礼,督课、试举,如三馆博士之法。

助教掌佐博士之职,如三馆助教之法。

”[7]卷21,《国子监》除律博士和助教之外,唐代还曾经设立律学直讲一职。

据《国子律学直讲仇道朗墓志铭》记载,仇氏曾“拜骑都尉,授宣德郎,国子监律学直讲,以咸亨三年(672年)五月二日,春秋五十有四,终于京兆私第。

”[8]卷三,《国子律学直讲仇道朗墓志铭》清人毛凤枝曾据此补《新唐书·百官志》之缺漏。

以后《唐六典》规定国子监设立直讲四人,“掌佐博士、助教之职,专以经术讲授而己。

”[7]卷21,《国子监》此时的直讲已经定格于专门讲授儒家经典,律学直讲可能已经被取消。

[9]

二、唐代律学生员概况

国子监六学对于就读生员的门第高下、出身贵贱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属于贵族学校,而进入国子监接受律学教育者多出自下级官僚或平民家庭。

由于律学生毕业后应试的明法科远不及进士、明经两科热门,故而律学也不为权贵子弟所重视。

唐代国子监诸学名额分配以及学生来源,更是突出了身份等级方面的差异。

唐国子监“六学”生员信息表

六学名称

学生数额

学生来源

国子学

300人

文武官三品已上、国公子孙;从二品已上曾孙。

太学

500人

文武五品已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

四门学

1300人

文武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庶人子为俊士生者。

律学

50人

文武官八品已上及庶人子。

书学

30人

文武官八品已下及庶人子。

算学

30人

文武官八品已下及庶人子。

律学生要较其它科目学生年长4至6岁,“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

”[3]卷44,《选举志上》旧时科举教育模式之下,学生自幼习读儒家经书,这种注重记忆理解和章句分析的考试形式对学生年龄似乎并无特别要求。

而律学教育侧重逻辑思辨,并且要求学生拥有相应的社会实践经验。

十八至二十五岁的年轻人在接受传统儒家经典教育的同时,多已成家立业,初谙人情事故,基本具备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主、客观条件。

律学馆生徒数额与唐代时局变化和国家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国子监最初仅设于西京长安,龙朔二年(662年)春正月“丙午,东都初置国子监,并加学生等员,均分于两都教授。

”[1]卷4,《高宗纪上》同年五月“乙巳,复置律、书、算三学。

”[1]卷4,《高宗纪上》此后,律学教育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据《新唐书·百官志》,律学“龙朔二年复置,有学生二十人,典学二人。

”[3]卷48,《百官三》《通典》则记载:

“西京国子监领六学,……四曰律学,生徒五十人。

”[5]卷53,《礼十三·大学》这当是唐代法学教育昌盛时期的定额。

安史之乱以后,学校益废,生徒流散,国家官方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代宗永泰中曾重置西监生,但馆无定员。

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朝廷重新规定长安、洛阳两监生员限额,律学生员呈现出严重萎缩的迹象:

西京国子监“律馆二十人。

”[3]卷44,《选举志上》同年十二月敕旨规定,东都国子监“律馆十员。

”[10]卷66,《东都国子监》《唐摭言》记载与之略同。

[①]《新唐书·百官三》又载:

“元和初,东都置(律)学生五人。

”[3]卷48,《百官三》此当为元和二年以后律学生员定额再次缩编后的规定。

律学生员定额统计表

时间

西京律馆生徒

东都律馆生徒

资料来源

高宗龙朔二年

20员

不明

新唐书·百官三

约武后至玄宗天宝末

50员

不明

通典·礼十三

代宗永泰年间

不定

不定

新唐书·选举志上

宪宗元和初年

20员

10员

新唐书·选举志上

不明

5员

新唐书·百官三

三、唐代律学馆教学与管理

国子监生员入学后,应向师长行“束修之礼”,缴纳学费。

中宗神龙二年九月敕令规定了国子诸学的缴费标准[②],律学仅需纳“绢一匹”。

[10]卷35,《学校》

律馆学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律馆生“以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

”[3]卷48,《百官三》唐代律学教育与国家法典编纂联系密切,颁布于唐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是关于《永徽律》的诠解,被后世历代立法者奉为圭臬,而促成《律疏》颁布的直接动因却是基于明法科考试的需要。

高宗永徽三年诏曰:

“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

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1]卷50,《刑法志》由于参加明法考试的生员对律条的理解各异,高宗指派长孙无忌、李勣等重臣和律学专家共同对《永徽律》逐条诠释,阐发微义,达到便利考生应试和指导司法实践的双重目的。

唐代法令对在册律学生的成绩有较高要求,律学生在馆学习期间,必须精于专业,学有所成,朝廷委派国子监丞会同祭酒、司业等官员负责定期对律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方式主要为帖律令和口试两项。

《唐六典·国子监》记载:

“丞掌判监事。

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

……其明法、明书、算亦各试其所习业。

登第者,白祭酒,上于尚书礼部。

”[7]卷21,《国子监》学业已成者通过经国子监主持的考试,取得参加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的资格,成为应科举之“生徒”。

《新唐书·选举志》对国子监考试内容有更加具体的记载:

“旬给假一日。

前假,博士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一条,总三条通二为第,不及者有罚。

岁终,通一年之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

”[3]卷44,《选举志上》

法令对国子监学生学习年限及日常管理有明确规定,律学学制以六年为限,“律生六岁不堪贡者罢归。

”[3]卷44,《选举志上》国子监主簿掌管学生学籍,对在上述期限内成绩低下,丧失应试资格或违反学馆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一律做退学处理。

《唐六典》载国子监“主簿掌印,勾检监事。

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

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亦如之。

(注云)假违程限及作乐、杂戏亦同。

”[7]卷21,《国子监》在开列的禁止性“作乐杂戏”活动中,“惟弹琴、习射不禁。

”因为乐、射两项属于儒家“六艺”范畴,不但不可禁止,还应大力提倡,学生自当勤习“六艺”,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最终成为堪当“齐家、治国、平天下”重任的治世贤才。

中唐以后,国子监生员士风日下,元和元年(806年)四月,国子祭酒冯伉上奏,请求整顿国子监教学管理秩序。

此次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端正国子监学风,凡怠于学业,饮酒滋事、赌博游荡、凌慢师长者,一律作退学处理。

“其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薄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在一于此,并请解退。

”[10]卷66,《东都国子监》其次,学生入监五年未能完成学业或九年间屡试不第,即作退学处理。

“又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遂者,亦请解退。

……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

”[10]卷66,《东都国子监》再次,被勒令退学的学生改名后再次入学,追究其法律责任。

“闻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以后,如有此类,请退送法司,准式科处。

”[10]卷66,《东都国子监》太和五年(831年)十二月,国子祭酒裴通奏请敕下国子监丞、簿及诸馆博士、助教、直讲,“谨具当司官吏,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

”[10]卷66,《东都国子监》严格恪守《唐六典》中律学生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获得朝廷支持。

四、明法科在官吏遴选途径中的地位

依照《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唐人入仕途径大要有三:

科举、流外入流和以门资入仕。

“有唐已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

其次以流外入流。

若以门资入仕,则先授亲勋翊卫,六番随文武简入选例。

”[1]卷42,《职官一》此外,因向朝廷进献著作、上书言事、举荐贤才以及节镇招募等方式也可获得官职。

受传统门阀等第观念的影响,科举及第者所获官职品级和入仕人数均远不及门荫,这充分说明中国职官制度演进历程的连续性,承继父祖余绪凭借门荫入仕的情况,在唐代仍屡见不鲜。

但是,伴随国家选官制度的不断完善,科举出身跻身高位者代不乏人,出现了“台阁清选,莫不由兹”[10]卷76,《贡举中》的繁荣局面。

中唐以后,科举场屋已经成为贵胄子弟与广大贫寒学子争夺仕进出路的重要场所。

朱门绣户在入仕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殆尽,社会上甚至出现重寒门、轻子弟的现象,“科第之选,宜与寒士,凡为子弟,议不可进。

熟于上耳,固于上心,上持下执,坚如金石,为子弟者鱼潜鼠遁,无入仕路。

”[11]第12,《上宣州高大夫书》

《新唐书·选举志》将唐代取士科目作了如下描述: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

……此岁举之常选也。

”[3]卷44,《选举志上》《唐六典》则记载:

“凡诸州每岁贡人,其类有六:

一曰秀才,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

”[7]卷2,《吏部考功员外郎》可见,明法科为唐代科举常科之一,主要是对考生律、令等法律基础知识的综合考察。

研究唐代科举制度的文献资料,当首推唐人登科记。

“登科记”为记录各科登第者姓名之簿册,见于《新唐书·艺文志》著录者仅三家:

“崔氏《唐显庆登科记》五卷;姚康《科第录》十六卷;李奕《唐登科记》二卷;《文场盛事》一卷。

”[3]卷58,《艺文志》《玉海》引《中兴书目》言:

“崔氏《登科记》一卷,载进士、诸科姓名。

”[12]卷115,《选举》上述《登科记》今均已亡佚。

清代学者徐松认为:

“诸科者,谓明法、明字、明算、史科、道举、开元礼、童子也,明经不在此数。

”[13]4原因是“明经每岁及第将二百人,其数倍于进士,而《登科记》总目所载诸科人数皆少于进士。

”所以,在其著作《登科记考》中,徐松将五经、二经、三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入明经科,明法以下可考者入诸科。

参加明法考试的生员除前述律学生以外,还包括地方州县乡贡考生,“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

……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

”[5]卷15,《选举三》乡贡考生经地方州、县逐级选拔,凭有关文书赴举。

唐代乡贡体制开创了考生自由应试的科举先例,正如宋人葛洪所言:

“举人投牒自应之制,盖昉于唐。

”[14]92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二月,朝廷确定诸州贡举限额:

“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数。

”[15]卷1,《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地方州县即按照上述名额举选人才,送至京城参加科举考试。

《新唐书·地理志》记载:

“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户部帐,凡郡府三百二十有八,县千五百七十三。

”[3]卷37,《地理志》唐开元全盛时期,全国每年乡贡人数当在六百至一千人左右。

乡贡数额本身较少,具体到明法科这样较为冷清的科目,及第者自然更是凤毛麟角,文献明确记载由乡贡擢第者目前仅见两人:

王植,“雍州贡明法省试擢第。

”[16]第三辑,379“薛敖前,乡贡明法。

”[3]卷73,《宰相世系表三下》

从《新唐书·选举志》的记载看,乡贡考生与学馆生徒均需参加礼部试,区别似乎仅仅在于来源不同。

但实际上,生徒名额多为衣冠子弟和豪门贵胄所占据;而就读于乡间私塾,参加乡贡者,多是缺少就读国子监入学资格的寒门士子。

自天宝以后,朝廷曾多次发布诏令,强调由生徒参加科举考试,停止乡贡,要求地方生员就读国子监和地方官办学校,然后方可应试。

“重学校、轻乡贡”是唐代统治者对科举生员出身的基本判断标准,在考试中,考官有意偏袒生徒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③]朝廷虽反复强调官方学校正统地位,但自开元以后,乡贡根本无法禁绝,大量出自民间而学有所成者,通过地方乡贡跻身官僚阶层,成为衣冠子弟仕进征途中的强大竞争对手。

五、唐代明法考试概况

郑显文《中国古代法学考试制度初探》一文推定唐代明法考试的形成上限为贞观二十年(646年)[17]。

但据《唐故滑州匡城县丞范阳卢府君(医王)墓志铭》记载:

卢医王“十八,举明法高第,……维永淳二年(683年)岁次癸未六月廿七,终于郑州管城县垂陇乡之私第,享年七十八。

”[16]第八辑,13因此,卢医王当生于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武德六年(623年)明法擢第,其后又有王植于武德九年(626年)明法及第。

可见,早在武德年间,明法考试已经作为一种常设性考试科目存在。

唐代科举考试一般在白天举行,唐人张鷟《龙筋凤髓判》记载:

“太学生刘仁范等省试落第,挝鼓申诉,准式卯时付问头,酉时收策试,日晚付头,不尽经业,更请重试,台付法不伏。

”[18]卷2,《国子监》这里明确记载了发放考题的时间是早上五时至七时之间(卯时);下午五时至七时之间(酉时)收卷。

唐代也有夜间考试的情况,长庆元年(821年),白居易主持复试即在夜间举行,“伏准礼部试进士例:

许用书策,兼得通宵。

得通宵则思虑必周,用书册则文字不错。

昨重试之日,书策不容一字,木烛只许两条。

迫促惊忙,幸皆成就。

若比礼部所试,事较不同。

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

”[19]卷60,《论重考科目人状》

唐代科举考试的地点为礼部贡院廊下,考试条件甚为简陋。

唐人舒元舆曾对科举考场情况作如下描述:

“试之日,见八百人尽手携脂烛、水炭,洎朝晡餐器,或荷于肩,或提于席,为吏胥纵慢声,大呼其名氏。

试者突入棘围重重,乃分坐庑下,寒余雪飞,单席在地。

呜呼!

唐虞辟门,三代贡士,未有此慢易者也。

”[20]卷26,《上论贡士书》朝廷对于寒门士子之鄙夷,由此可见一斑。

明法科考试范围是律、令各一部,“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

粗知纲例,未究指归者为不通。

”[7]卷2,《吏部考功员外郎》采取的方法包括帖律令和试策两种,“所试律、令,毎部试十帖。

策试十条:

律七条,令三条。

全通者为甲,通八以上为乙,已下为不第。

”[7]卷2,《吏部考功员外郎》《通典·选举三》亦云:

“明法试律令各十帖,试策共十条(注云:

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通八以上为乙,自七以下为不第。

”[5]卷15,《选举三》

高宗永隆二年(681)八月,针对明经不读正经,进士不寻史传的浮躁学风,规定各科考试内容增加“帖经”一项,“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试帖,取十帖得六已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仍严加捉搦,必材艺灼然,合升髙第者,并即依令。

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常式。

”[21]卷639,《条制》此时明法所帖内容,当限于当时通行之律、令、格、式和法例。

所谓“帖律令”与其他科目要求的“帖经”方法相同,“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惟一行,裁纸为帖,凡贴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为通。

”[5]卷15,《选举三》

至德宗贞元二年(786年)六月,明法考试开始兼试儒家经典,兼通经典的明法考生可以获得较好的仕进出路,“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经,小帖义通者,依明法例处分。

”[10]卷76,《贡举中》《唐六典》规定了唐代科举考试儒家群经的不同地位:

“正经有九:

《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谷梁》为小经。

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小、中各一;通五经者,大经并通。

”[7]卷2,《吏部考功员外郎》此处所谓兼习一经,应为上述“九经”之一。

明法试共试策十条,限于律令本身设问,要求考生依照律疏的标准做答。

具体为口试抑或笔试,无明确记载,但从其它科目试策情况推断,当为笔试。

与其它科目比较,明法科考试似乎不需要在儒家经典上花费过多精力,但是,《永徽律疏》的基本精神就在于“一准乎礼”,诚如疏议所言: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2]卷1,《名例》在唐代诠释经典,撰写正义的学术氛围下,长孙无忌等人使用传统引经注律的方式,将儒家精神与法律适用密切结合,抛开群经难以准确理解唐律之深意。

所以,明晰法理、贯通群经是应考明法者决胜科场的不二法门。

通过上述礼部考试者,取得出任国家官吏的资格。

而入仕则还需要经过吏部试,吏部试时谓“关试”,又曰“释褐试”,考试及格者,方被分配官职,正式步入仕途。

吏部选人按照身、言、书、判四项标准选官,“以三铨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书、判,德行、才用、劳效较其优劣而定其留放,为之注拟。

”[3]卷46,《百官一》《新唐书·选举志》记载了身、言、书、判的具体标准,“凡择人之法有四:

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

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

”[3]卷45,《选举下》经过上述吏部四项考查,合格者即可以步入仕途,出任中央机关或地方官员。

六、唐明法及第者仕宦履历概览

唐代科举科目中,“进士”尤为显贵,历来为世人所重,流传至今的各类记载唐代科举掌故的笔记、杂史资料,如《唐摭言》、《北梦琐言》、《南部新书》、《唐语林》之属,无一不将进士科作为主要描述对象。

其它所谓“诸科”的传世资料可谓寥若星辰,具体到“明法“一科,相关史料愈加贫乏。

由于进士科无以替代的显赫地位,史籍文献给予明法科的关注非常有限,两唐书仅见以下五人:

李朝隐,“京兆三原人。

少以明法举,拜临汾尉,累授大理丞。

”[1]卷100,《李朝隐传》

裴润,叔卿子,明法;裴净,叔卿子,明法;裴济,昱子,明法。

[3]卷71上,《宰相世系表一上》

薛敖前,乡贡明法。

[3]卷73下,《宰相世系表三下》

另有张骘,为武后、玄宗时名臣张说父,事迹见于《张说之集·张府君墓志》:

“府君讳骘……年十九,明法擢第,解褐饶阳县尉。

”[23]卷20,《张府君墓志》

上述文献关于唐代明法科出身人士的记载极为简略,李朝隐由于以后历任闻喜县令、侍御史、长安县令、绛州刺史,开元二年(714年)迁吏部侍郎,十年,迁大理卿,官至御史大夫。

仕途较为畅达,《旧唐书》有传。

张骘事迹因见于家传墓志,亦翔实可查,裴氏子孙润、净、济者,生平履历实难考证。

清末以来,唐代墓志大量出土,部分明法科出身人士的履历生平才得以重见天日。

墓志资料可考订传世文献的错讹,对于资料稀缺的明法科研究而言,更有补白之功效。

见于墓志之明法及第且履历清晰者凡十人,今将其生平履历概录于兹:

卢医王,“十八,举明法高第,起家补沁州绵上县尉。

”[16]第八辑,12后历任穰县、高平二县尉、绵竹、方义二县主簿、滑州匡城县丞。

王植,“年廿三,雍州贡明法省试擢第,授大理寺录事,丹笔无冤,黄沙绝滞。

迁长安县尉,目览耳听,片言折狱。

”[16]第三辑,379历任大理寺录事、长安县尉、武阳县令、尚书省都事、太府寺丞、官至宗正寺丞。

许枢,“君讳枢,自思言,高阳新城人也。

……释褐以明法授详刑评事,迁大理丞。

”[24]970后曾任太中大夫、巂州刺史,官至正义大夫。

张泚,“公讳泚,范阳方城人,……法者理道之先,故精志萧何之律。

弱冠举明法高第。

”[24]1591历任南海郡参军、豫章郡兵曹参军、寿春郡安丰令、吴郡常熟令。

潘智,“弱冠,以明法高第补郓州钜野主簿。

”[16]第八辑,379后曾任潞州乡县尉。

成几,“公讳几,东郡淄川人也。

……初以明法擢第,历绛州曲□□□。

秩满,应诏举迁雍州万年县尉。

……迁绛州闻喜县令。

……稍迁大理司直。

”[16]第三辑,452历任万年县尉、华州司户参军、闻喜县令、大理司直、左骁尉长史,官至徐州长史。

皇甫文备,“弱冠以明法擢第,拜登仕郎。

……文明元年加朝散大夫,授右玉钤卫长史。

……旋奉中旨,迁司刑正。

”[16]第二辑,387后历任秋官郎中(刑部郎中)、司刑少卿(大理少卿)、营缮少匠、官至姚府都督府都督。

李正本,“君讳正本,字虚源,陇西狄道人也。

……乃明法举及第,解褐慈州昌宁县主簿。

未几,应八科举,敕除陕州河北县尉。

”[16]第四辑,15后曾任蒲州河东县尉、汾州孝义县尉、相州司士参军等职,官至洋州长史。

乔梦松,“公早以义烈称,刚劲而不犯,文而有礼。

以明法高第,补瀛州河间尉,调同州冯诩尉,迁京兆三原主簿。

”[16]第七辑,44后历任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侍御史等职。

骞晏,“弱冠,以工甲令擢第,补洋州司法参军,……详刑则噬肤灭鼻,洁己乃枯鱼在竿。

”[16]第二辑,P23

唐代常用甲令一词代指法令,中唐翰林学士陆贽曾言:

“谨按命秩之载于甲令者,有职事官焉,有散官焉,有勋官焉,有爵号焉。

”[25]卷14,《又论进瓜果人拟官状》故骞晏当为明法及第,后历任洋州司法参军、湖城县丞、中部郡宜君县令等职。

另有四人仕宦履历墓志记载比较简略,难以逐一查明,录文于此,以备稽考:

吉怀恽,“君讳怀恽,字崇东,冯诩人也。

……君覃精三尺,镜十简之明科;专怀九章,洞五刑之妙赜。

既该条宪,俄应裦然,高第文昌,佇昇清列。

……以垂拱三年闰正月十日遘疾,卒于延福里第,享年卌有五。

”[24]750孟二冬依据上述墓志铭内容推断吉怀恽当为明法及第。

[26]1359

房兴昌,“君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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