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P23基坑槽开挖与围护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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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23基坑槽开挖与围护范文

基坑(槽)开挖与围护

编号:

ZP-2-3-2002

一、基本规定

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和施工质量验收可按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型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二、施工准备

1、材料

(1)钢筋混凝土原材料。

(2)围护材料,各种钢、木板枋材。

2、作业条件

(1)建筑物位置的标准轴线桩、水平桩及灰线尺寸,已经过复核。

(2)在基坑施工前,已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地质资料和地下水位对基坑开挖的影响,确定基坑开挖的围护方案,以保证基坑作业顺利进行。

(3)决定挖土方案,包括开挖方法、挖土顺序、堆土弃土位置、运土方法及路线等。

(4)障碍物和地下管道已进行处理或迁移。

(5)排水或降水的设施准备就绪。

三、操作工艺

1、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挖方深度不超过下列规定时,可以考虑不放坡和不加支撑。

密实、中等密实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砂土)——1.0m;

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及亚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1.5m;

坚硬的粘土——2m。

2、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土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基最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超过5m深度的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土的内摩擦角和凝聚力计算确定。

表2深度在5m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大坡度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

1.25

1: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砂土)

1:

0.75

1:

1.00

1:

1.25

中密的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粘土)

1:

0.50

1:

0.67

1:

0.75

硬塑的轻亚粘土

1:

0.67

1:

0.75

1:

1.00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

0.33

1:

0.50

1:

0.67

老黄土

1:

0.10

1:

0.25

1:

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1.00

-

-

注:

静载指堆土或材料。

动载指机械挖土或汽车运输作业等。

3、当基槽必须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时间长短、施工季节和当地气象条件、施工方法与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设计和选择。

一般上述条件均有利于施工的,可采用断续垂直支撑、断续水平支撑和连续垂直支撑、连续水平支撑等方法,可参考表3。

当深度较大和土质复杂时,必须选择有效的深基坑支护技术。

一般应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和设计。

特殊情况,也可由施工单位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通过认真周密的设计制定方案。

表3基坑(槽)加固支撑选用表

土的情况

基槽开挖深度(M)

支撑形式

天然湿度的粘土类,地下水很少

3以内

断续支撑

天然湿度的粘土类土,地下水很少

3~5

连续支撑

松散和湿度很高的土

-

连续支撑

松散和湿度较高的土,

地下水很多且有液化现象

-

如未采用降低水位措施则用板桩加支撑

注:

本表适用于贫雨地区或少雨季节施工

安装支撑挡板,要按设计方案实施。

支撑要顶紧,挡板紧贴土面。

4、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5、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并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6、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8、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9、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量

主控项目

1

支撑位置:

标高

平面

mm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一般项目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桩基础规范

参见桩基础规范

3

立柱位置:

标高

平面

mm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10、采用钢(木)板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作坑壁支撑时,其构造或是否加设锚杆应按设计方案的规定。

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5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5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小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表6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11、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12、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13、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作坑壁支撑时,其质量检验应满足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14、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型钢长度

mm

±10

用钢尺量

2

型钢垂直度

%

<1

经纬仪

3

型钢插入标高

mm

±30

水准仪

4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mm

10

用钢尺量

15、采用锚杆及土钉墙作坑壁支护时,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16、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17、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18、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19、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20、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作坑壁支护,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根据不同土质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1、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应复核地质资料。

22、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23、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24、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

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25、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

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

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

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26、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拨出时间及速度等。

27、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查,重要结构每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28、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29、每50m3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30、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31、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的规定。

其他标准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9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主控

项目

1

主筋间距

±10

±8(公司标准)

用钢尺量

2

长度

±100

±80(公司标准)

用钢尺量

一般

项目

1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抽样送检

2

箍筋间距

±20

±15(公司标准)

用钢尺量

3

直径

±10

±8(公司标准)

用钢尺量

表10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2

垂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1

导墙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3

槽深

mm

+1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表9

见表9

6

地下墙表面平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7

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32、基坑(槽)底部开挖宽度应根据基础或结构和防水处理施工工艺决定。

混凝土基础或垫层需支模者,每边增加工作面0.3m;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潮)层时,增加工作面0.8~1m(搭设脚手架取1m)。

33、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管道结构宽度外,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可参照表11采用。

表11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管道结构宽度(mm)

每侧工作面宽度(mm)

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或砖沟

200~500

600~1000

1100~1500

1600~2500

400

500

600

800

300

400

600

800

注:

1、管道结构宽度:

无管座按管身外皮计;有管座按管座外皮计;砖砌或混凝土管按管沟皮计。

2、沟底需增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可适当增加。

34、在原有建(构)筑物邻近挖土,如深度超过原建(构)筑物基础底标高,其挖土坑(槽)边与原基础边缘的距离必须大于高差的1~2倍(土质好时可取低限),并对边坡采取保护措施;如对旧有建(构)筑物基底有影响时,必须提请有关部门采取防止建(构)筑物变形、沉陷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施工。

35、基坑(槽)和管沟的土方完成后应排干积水和清底,及时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36、基坑(槽)或管沟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

如个别地方超挖,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

在天然地基或重要部位超挖时,应采用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补填方法去填补。

37、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挖至基坑(槽)底时,应会同兴建单位、质量检查站和设计人员进行验槽。

如缺乏地质资料或土质复杂的情况,必须进行钎探。

钎探布置设计未规定时,可按表12执行。

表12钎探排列表

槽宽(mm)

排列方式及图示

间距(m)

深度(m)

小于800

中心一排

1.5

1.5

800~2000

两排错开

1.5

1.5

大于2000

梅花型

1.5

2.0

柱基

梅花型

1.5~2.0

1.5并不短于短边

钎挖可用人力或机械进行。

钢钎可选用φ22~25mm圆钢制成,长1.8~2.3m,钎尖呈60°锥状。

用锤重3.6~4.5kg,落锤高度500~700mm,将钢钎垂上打入土中,每打入300mm记录一次锤击数,最后将钎探记录和结果分析对照天然地基情况而作出鉴定。

如设计人提出也可使用轻便触探器进行试验。

钎探后的孔要填灌中砂至密实状态。

38、挖方的弃土或放土,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与排水。

当土质量良好时,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堆放,且高度不宜超过1.5m。

在软土地区,不得在挖方上侧放土。

39、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施工。

40、土方工程一般不宜在雨天进行。

在雨季施工时,工作面不宜过大。

应逐段、逐片地完成,并应切实制订雨季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41、土方边坡的加固(包括填方、排水沟和截水沟等边坡),应按土质、地下水位情况,结合施工周期和季节制定保护方案。

42、机械挖土应在基底标高以上保留10~30cm左右用人工挖平清底。

四、质量标准

1、保证项目

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五、施工注意事项

1、避免工程质量通病

(1)基坑开挖,应有水平标准严格控制基底的标高,标桩间的距离宜≤3m,以防基底超挖。

(2)在软土地层开挖桩基承台基坑时,应按打桩顺序流水作业,以保证桩身强度达到70%以上时才开挖基坑。

挖方要对称进行,高差不应超过0.8m,防止软土滑陷而发生桩身位移。

(3)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必须在措施、有方案。

地质资料反映有细砂粉土、中粗砂层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截水、降水等有效防止流砂的措施。

2、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1)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栏。

(2)土方开挖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普查,清除安全隐患。

对邻近设施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3、产品保护

(1)对定位桩、水准点等应注意保护好,挖运土时不得碰撞。

并应定期复测,检查其可靠性。

(2)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后应有措施,避免塌陷。

(3)如基坑(槽)或管沟开挖后未能及时修筑基础或安装管道,基底土应视土质条件预留100~200mm厚度,待施工之前再予以挖除。

(4)挖土需要的支护结构,在基础施工的全过程要做好保护,不得任意损坏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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