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032096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1.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02章 民事法律关系.docx

第02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8学时)

主讲教师汤正旗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授课,要使学生弄清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类、要素和法律事实;使学生能够对生活中具体社会关系予以正确界定,并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

这部分内容包括教材第三章和第七章的内容,以教学讲解为主,以便让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同时辅以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正确界定和分析各种社会关系。

三、教学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是对各种具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进行抽象加工的产物。

本章教学重点为: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要在于使学生对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客体有所了解。

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专章讲解;第二、民事法律事实。

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对此掌握对于理清法律关系至关重要。

四、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社会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如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债权关系,调整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等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但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容比较复杂,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止一种,如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不过这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因其不受法律支配,而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受法律规范调整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但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关系,即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关系、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关系等,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得到民法的强制保护,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不强制调整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如道德礼仪上的关系,基于远亲近邻间、师生间、同学间、同事间、同乡间、朋友间的道德礼仪而发生的民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当具体民事主体间的某一民事关系符合民事法规规范调整,能够得到民法的保护时,民事关系中客观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或承担的主观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民事关系就具有了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关系也就因确认它们的法律部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税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种,它既具有法律关系的共性,也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咋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成为具有法律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认可的一种社会关系,成为反映法律意图的意志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归根结蒂决定于物质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民事法律关系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通过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当事人一方便享有某种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均负有相应的义务,以确认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实现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或承认的一种社会关系,必须受到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以实现国家的意志。

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必须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上不利益的法律后果。

国家通过建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关系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和民法实行的平等原则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通常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使一方只享受权利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因其合同义务承担的自愿性,当事人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也就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实质内容和民事法律形式的统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3.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私益

民事法律关系以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未能人、非法人团体为主体,以这些主体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为其实质内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他们的私人利益。

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不同,实质内容不同,所体现的利益也有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私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追求实现私主体的利益。

私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故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的一方,义务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民事义务的一方。

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但至少须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组合与联系十分复杂,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参加,如买卖合同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有三方以上的主体参加,如合伙经营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如债权关系,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自都只有一个人,如单一之债,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或者双方主体皆为二人以上,如多数人之债;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主体则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关系;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方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义务,如买卖关系、合伙关系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同时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还直接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因此,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仅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无民事权利、义务,仍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民事法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一方主体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主体承担的义务。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夫闰,往往成为我们识别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根据。

例如买卖、赠与等不同合同类别的划分,正是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而确定。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有: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如水流、矿藏、自然生长的树木和劳动创造的各种具体的物。

人们为物而发生着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为普遍的客体。

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智慧财产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如著作权、发明权的客就是作者的著作或发明人的发明;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发明人依法对自己的发明取得发明权或专利权,或者将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等,因此,智慧财产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

因此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三类行为:

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如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给付出卖物的行为。

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如承揽合同中,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等。

人身利益虽然怀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百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的规定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如签定合同发生合同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如将买卖关系改为赠与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法规定的。

什么样的客观事实的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及其能够引起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后果,均取决于民法调整的需要和可有性。

因此,并不是任何客观事实都成为法律事实,如季节的变化和日常生活中的约会不属于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例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某种商品合同,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就是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便在买、卖双方发生了买卖合不法律关系。

如果此后买卖双方对原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

这些协议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这些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根据其是否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件有:

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它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它引起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免除忆事责任法律后果;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它引起一定的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二)行为

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人们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些行为属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的的规定,也有引起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如过失侵权行为等,它们都属于能够发生一定民事后果的法律事实。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如依签订合同、书立遗嘱等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出现均可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民事方的面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等,也可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

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结合。

例如,房屋买卖同法律的建立,不仅双方要达书面的协议,还需到国家房屋主管机关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该项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效成立。

另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亦可对法律关系的建立作出约定,租赁合同生效除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外,还需进行公证,于是签字和进行公证也就成为该赁合同生效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事实结合。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三周4学时)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经常使用的概念。

仅就“权利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而言,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性说等诸多解说。

民事权利与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民法的中心问题就是民事权利问题。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德国冯·图尔)。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P30)

案例2-3-1

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

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

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

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

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

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

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

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

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但某乙一再推脱,不肯给予补偿。

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的答案。

首先,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其次,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

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包括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权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权利是法定的?

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有三种观点:

一是天赋人权说。

二是法律和权利同义说。

三是法律先于权利存在说。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私权与公权

法条分析2-3-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禁止下列行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治安处罚介入婚外同居,意味着原本是婚姻家庭中的私密事件进入公共视野,当事人面对公权力,造成巨大的现实和心理压力。

这样不仅是当事人被隐性地“加重处罚”,家庭本身也因私密性消失而陷于解体危险。

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第一、民事主体的设定大多体现了主体一定的利益目的;

第二、民事权利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民事权利的客体,也体现了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四、民事权利的行使也也体现了主体的一定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了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第一、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

第二、权利人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

第三、权利人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并非任何利益都是权利,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如所有权、债权等。

民事权利应当由成文法所确认,但现代社会习惯法和判例法也可以发挥创设民事权利的功能。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与财产权(综合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与性质可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综合权利)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其效力范围。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以外一切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的分类。

(1)、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包括对物、人身利益、无形财产的支配。

案例分析2-3-3

全国首例虚拟财产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从2001年起,24岁的李宏晨陆续花费了数千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

但今年2月,他忽然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没有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

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事件回放:

2003年2月,《红月》玩家李宏晨猛然发现,自己的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包括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

事后他与北极冰公司联系,经查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玩家SHUILIU0011。

李宏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被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因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立案,于是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本案焦点:

焦点一虚拟财产丢失谁的错;公司认为,作为游戏经营者,他们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

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两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

焦点二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被告并不认同,称游戏装备是“一堆电脑数据”,本身不具有价值。

除此之外,目前有关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相关问题,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焦点三 虚拟财产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红月黑名单”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即软件存在漏洞,有被黑客攻击的可能性。

因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

李宏晨提出享受10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同时还驳回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焦点四 保护虚拟财产何时立法

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

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对这一审判结果,李宏晨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

提示: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讨论:

1、原告对虚拟装备是否有支配权?

2、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类型的请求权?

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考虑。

3、被告行使的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4、原告可否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特夏特提出,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运用。

其特征:

相对性;非公示性;作为独立的实体法的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其中给付之诉是民诉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分析法。

请求权体系:

债权的请求权:

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回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遭到占有侵夺之外的侵害时可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3、妨碍预防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即物权人对于将要妨害或者损害己物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

4、恢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