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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1298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DB35T1298-2012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J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TheElectromechanicalSpecialEquipmentUsingManagementStandard

 

2012-11-02发布2013-02-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298—2012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5

5组织与保障12

6评价与改进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15

 

DB35/T1298—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DB35/T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组织与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承压类特种设备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并包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具体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

3.1.1

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1.2

压力容器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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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压力管道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1.4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流量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安全联锁保护装置,通常指安全阀、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爆破片、紧急切断阀、过流保护装置、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气瓶瓶阀、气瓶减压阀、液位限制阀、氧舱测氧仪、超压限制装置、测压调压装置、检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管理的,受委托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资源,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管制的活动。

3.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行政行为。

3.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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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3.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活动的总和,包括特种设备选型、采购,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执行,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持证,设备使用登记及建档,应急准备与演练,事故上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管理活动。

3.5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3.6

监督检验

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7

监督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3.8

定期检验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者相关检验规程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的年度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检验。

3.9

主要负责人

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

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员。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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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3.11

安装

把特种设备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或者将特种设备整体就位于使用场所的过程。

3.12

改造

改变原特种设备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3.13

重大维修

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4

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己报废或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3.15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作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予以解体(破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基本要求

4.1购置特种设备

4.1.1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1.2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要求,选择适应条件要求的特种设备。

4.1.3购置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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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具有原使用单位移装证明和注销登记的证明:

b)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c)经定期检验合格,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4.2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2.1设备状态标志

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

4.2.1.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1.2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

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等。

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

4.2.1.3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

4.3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

4.3.1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3.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告知证明、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施工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4使用登记

4.4.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省、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其中:

电站锅炉、承压罐车、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其它的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4.4.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5变更

4.5.1移装

4.5.1.1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4.5.1.2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移装完成后,新使用单位应按4.3条和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1.3移装过程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变更时应附上监督检验报告。

经检验为不允许使用的设

备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得进行移装。

4.5.2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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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将该设备封存(正确处置介质),向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该设备前,须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重新启用,并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停用设各处于安全状态。

4.5.4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过户或者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回使用登记证。

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作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进行解体(破坏)。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6.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宜置于工作岗位的显著位置。

各类人员至少按下列要求配备:

a)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当按下列数量配置(下列D为蒸发量、Q为额定热功率):

1)D≤4t/h或Q≤2.8MW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l名;

2)4t/h<D≤10t/h或2.8MW<Q≤7MW的,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3)10t/h

4)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每班次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次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b)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1)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

2)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

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不少于2名;

3)气体充装单位,每班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持证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每班不少于1人;充装员和检查员不得当班兼任。

c)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

自行开展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的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不少于2名。

4.6.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4.6.2.1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4.6.2.2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

列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目录》或者拥有20台及以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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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b)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c)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d)拒绝违章指挥;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其他有关规定。

4.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4.6.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6.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6.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将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证明》等材料,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证书正本上予以加盖复审合格章。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审,应事先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复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4.6.4.3.1持证人员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a)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b)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c)在4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参加实际技能考核;

d)无违章操作或管理不良等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e)在4年内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或平均每年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6学时。

4.6.4.3.2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予以注销。

4.6.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声明遗失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4.6.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撤销

a)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b)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c)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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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e)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6.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4.6.6.1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培训能力条件的,应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应做好相关培训记录,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

4.6.6.2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其主要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源的识别、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7定期检验

4.7.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7.2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检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7.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4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下检日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检验的手续。

设备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或基于风险检验的,应当根安全评价或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作出是否延期检验的决定。

4.7.4.1申报延期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a)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良好,能自觉执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无故意拖检、逃检和拒检行;

b)使用单位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c)锅炉上次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或上次检验发现的缺陷己整改完成;压力容器上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3级以上、压力管道上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以上;经过合于使用评价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认为可以延期的。

4.7.4.2申报延期检验的材料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延期检验的原因;

b)采取保障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

d)提供上次检验报告及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承诺对延检期间的设备安全负完全责任;

f)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g)检验机构同意意见;

h)经过合于使用评价或基于风险的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报告。

4.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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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至少包括文件资料、记录档案、特种设备台帐、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鼓励利用计算机对特种设备台帐和作业人员台帐进行管理。

4.8.1文件资料

内容包括:

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内部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特种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应急专项预案、安全管理会议纪要等。

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

4.8.2记录档案

内容包括:

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应急演练、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类记录表格。

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

重要的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4.8.3特种设备台帐

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安全状况等级、使用位置、唯一识别码、使用状态、下检日期、检验记录、制造单位、投用时间、安装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编号等项。

4.8.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

内容包括:

姓名、作业项目代号、作业类别、作业证号、换证时间、培训教育、不良记录、流动情况、人员档案编号等项。

4.8.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使用登记证;

b)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定期检验报告、问题整改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改造维修技术资料。

4.9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生产工艺特点,制订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10隐患排查治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排查、整改、督促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治理,及时向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反馈由其指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归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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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对分包方的管理

4.11.1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格的分包方。

4.11.2分包方服务的质量安全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委施有效管理与统一协调,确保分包方的服务符合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12重要特种设备的管理

4.12.1下列承压类特种设备为重要特种设备:

a)电站锅炉;

b)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t/h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c)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d)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

e)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m3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f)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g)超高压容器;

h)医用氧舱。

4.12.2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对重要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本单位重要特种设备应急措施进行安全备份保存。

4.13应急准备

4.13.1应急机构和队伍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或与附近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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