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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课程作业(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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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没有宪法即无宪政,但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对宪政是一切政治活动都要依照宪法来进行的政治状态。

所以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但是有了宪法实际中未必得到执行。

所以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是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

错误: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3、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类似于国家机关组织法。

正确。

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所指的就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

4、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错答宪法惯例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5、在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正确。

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判决的个别效力与“先例约束原则”结合使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判断事实上具有一般效力

6、宪法附则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宣言性。

错误。

宪法附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效力的特定性与临时性。

二、简答题

1、什么是现代宪法?

答现代宪法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这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

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

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各国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

6.在公民等个体之间分配权利、主要是基本权利这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宪法从总体上保留给公民的那部分法权即那一大块蛋糕的具体分配原则问题。

在这方面现行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7.给宪法实施提供自身的保障。

这里所说的宪法实施保障是指中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实施体制或国外常说的违宪审查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的这些规定奠定了中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基础中国现在所缺的只是宪法监督专门机构。

2、什么是宪法关系,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

在宪法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第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第三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3、简析宪法典的结构。

答宪法典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件

1宪法序言。

被规定在系统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记载制定法典的由来、目的、宗旨的序文。

2宪法正文。

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

它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的形式组成。

3附则。

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具有二个特点第一特定性第二临时性。

4、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宪法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答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

长期以来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化甚至会导致政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

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我国宪法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第一宪法规定了人民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关系。

国家的各权力机关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机关只是人民权利的行使者。

如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公民民主监督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将国家的权力置于公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对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腐化、保证民主政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第二宪法规定我国各权力机关明确分工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享有选举权、罢免权等重要权力。

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管理经济事务、对外事务等权力。

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等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的是国家的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含了国家对于保障人权的消极的、不得侵害的义务又确立了国家积极的、作为的责任。

2、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错误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3、《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5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错误《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4、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

错误1978年宪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仍然具有较为深厚的极左的色彩。

二、简答题

1、简述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答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人权的保障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第二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呈扩大趋势第三注重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第四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

2、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修改。

答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

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答临时约法是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2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3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三、论述题

1、试析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发展变化。

答宪法对私营经济的规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体现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1982年宪法最初对私营经济未作规定,表明只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不承认私营经济。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仍规定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

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的修改,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体现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方针,同时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上,贯彻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三章国家性质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错误:

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多党制。

错误: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

3、依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荒地、滩涂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错误:

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和水流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而荒地和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

4、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错误:

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答: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它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调整基本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与政策的总和。

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的规定。

 

第四章国家形式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

错误:

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了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地理因素。

2、实行责任内阁制是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共同特征。

错误:

责任内阁制是议会制的特点,它的特点是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中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3、单一制与联邦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单一制是统一的政治实体,而联邦制则不是。

错误:

联邦制也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它与单一制一样都是统一的政治实体。

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正确:

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全国性法律除极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者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简答题

1、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主要区别。

答: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最主要区别有,第一:

从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种国籍:

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宪法、法律和政权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第二:

从权力的划分看,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

2、简述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答:

行政区划的变更:

包括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

它的法律程序是,第一: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第二: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经国务院授权.决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而其它重大变更仍需经国务院批准。

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特征。

答: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

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第二:

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其自治权的范围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第三: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第四:

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论述题

1、试述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和主要区别。

答: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是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

建立的基础和原则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建立起来的,它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

自治的程度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一定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

实施的法律不同。

除极少数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第四:

其他区别。

(如自治机关的组成的区别,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劳动权在性质上属于自由权。

错误: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综合性质

2、在我国,社会保障权主要表现为公民的退休生活保障权。

错误:

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3、我国在出生国籍上所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错误: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4、宪法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公民。

错宪法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5、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正确:

积极的自由是指信仰宗教、结成宗教团体、宗教仪式等方面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指不信仰宗教与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6、人身自由的前提与基础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

正确:

没有尊严与生命权,其他人身自由必然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简答题

1、简析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及其保障。

答:

劳动权是指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的保障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的机会,尤其是就业的机会,第二,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

2、简述我国公民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

答:

宪法第41条的规定:

它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主要特点:

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

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3、简析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上的发展变化。

答:

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保障基本权利的精神,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

主要表现在以下的方面:

第一,在宪法结构上的变化。

结构顺序作了调整,突出基本权利的地位。

第二,在原则上的发展。

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规定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第三:

在内容上的丰富。

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完善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范,其它有关基本权利规定的进步.

 

第六章选举制度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正确: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2、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错误:

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

3、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有异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错误:

我国选举法没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争议,设置申诉程序。

4、在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必须通过预选程序。

错误:

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进行预选。

5、依据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错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们代表大会代表

二、简答题

1、简述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和罢免的意义。

答: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监督、罢免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督、罢免和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二监督和罢免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有力手段第三监督和罢免也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2、简述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主要表现第一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姓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第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未被依法宣告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选举权利的停止行使。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五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简述我国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产生程序。

答1代表候选人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实行差额选举。

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1/3~1倍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选举委员会汇总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差额的最高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简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的选举机构。

三、论述题

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答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

在我国即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在我国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一级、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必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最终趋向全面的直接选举

 

第七章国家机构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本级人大的工作。

错误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不是领导机关它要对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2、质询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

错误质询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活动的一项权利。

3、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不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4、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职务。

错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6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错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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