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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处置制度》

《预警处置制度》

一、加强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有:

(一)依据预警信息员采集报送的信息,分析掌握存在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二)利用信访举报、行政投诉、政风行风热线等手段,了解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情况;

(三)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等方式,发现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四)利用述职述廉,掌握相关人员暴露的缺点与不足。

二、确定预警处置对象

腐败风险信息收集员将收集的信息汇总后报机关支部,支部通过信息分析进行信息处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报送纪委常委会讨论,确定预警对象。

三、明确预警处置方法预警信息处置的主要方式有:

(一)三级(c类)预警。

警示提醒。

立足于强化对责任领导或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

1.适用范围:

①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

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或年度考核满意率较低的;③工作生活中自我要求不严,干部职工有议论的;

④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其他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的。

2.实施方式:

①组织谈话。

根据群众反映,对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机关支部决定对其谈话,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作出回答或说明。

②重点提醒。

针对党员干部岗位变动、职务升降、婚丧嫁娶以及因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发生腐败风险的事项进行提醒谈话。

③函询整改。

对举报、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但又不构成违纪或有违纪倾向的干部,发出询问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

3.实施期限。

一般在作出警示提醒决定后一周内完成。

(二)二级(b类)预警。

诫勉纠错。

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腐败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帮助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1.适用范围:

①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②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

③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实施方式:

①诫勉谈话。

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行不到位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②纠正偏差。

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3.实施期限:

诫勉纠错的期限根据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

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机关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备案。

(三)一级(a类)预警。

责令整改。

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责令整改,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1.适用范围:

①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

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③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2.实施方式:

①限期整改。

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②责令整改。

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职责管理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责令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3.实施期限。

责令整改的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的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

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机关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备案。

四、根据需要,可对预警对象适时下发《预警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予以警示提醒和限期整改。

五、预警处置督办和结果反馈

机关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预警处置的督办,腐败风险信息收集员要建立好预警处置台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处置结果反馈,确保预案处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二篇:

腐败风险预警处置制度腐败风险一、根据腐败风险不同等级,及时采取处臵措施,有效化解腐败风险;

二、腐败风险化解时限为:

一级风险3个工作日内化解,

二、三级风险5个工作日内化解;

三、一级风险处臵措施必须报经同级党组或纪检部门审定;

四、预警处臵措施分为:

国家公职人员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部门和单位采取对相关领导诫勉谈话、下发问廉问责或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

五、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臵。

兰音村便民服务室服务制度

一、坐班制度。

每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周六周日实行电话预约。

村干部轮流坐班

二、首问责任制。

群众办事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咨询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详细记录咨询内容并承诺答复时间,限期答复。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群众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准确告知事项办理部门、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

对不符合政策,确定不能办理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

四、代办服务制度。

受理群众代办事项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齐有关手续,事项办结后,应及时主动回复办事群众。

五、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利益、办事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服务态度差,办事超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办事群众有权投诉举报。

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皋兰县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部门、各镇食药所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皋兰县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统一领导全县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食药所的,由该镇食药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县安委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章舆情监测制度

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

县安委办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

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舆情引导。

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舆情协作。

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舆情分析制度

第八条来源分析。

在第一时间监控和药品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

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九条真伪分析。

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

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舆情处置制度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食药所,或虽然发生在一个食药所,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县层面处置的,由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置。

其中,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县农牧、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药品安全舆情,由县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各镇食药所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有关镇食药所获知药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于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第十三条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四条牵头镇食药所应与相关方面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

有关镇食药所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五条各食药所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

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食药所、各部门舆情处置工作。

有关镇食药所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县安委办发出督办通知。

第十七条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

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各镇食药所在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发现重大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由县安委办会同县监察部门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十九条舆情处置中涉及药品安全信息公布时,按照《皋兰县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一月

第四篇:

医疗风险预警处置程序医疗风险预警处置程序

(—)立案

1、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剂科及其他有关部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预警项目内容,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登记、调查。

2、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经核实确系风险预警内容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登记、调查。

(二)处理程序

1、属于院内人员发现的,由职能科室根据相应规定,责成责任科室及个人限期整改并反馈。

2、属于患者投诉的,应根据相关投诉纠纷处理程序处理。

3、被

二、三级医疗风险预警警示的当事科室或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至迟在48小时内必须主动作出检讨或说明,根据情节、后果、态度和整改结果,10日内作出处理。

4、经依法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按照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处罚

1、根据警示等级、情节轻重与后果,参照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额度。

2、做出处罚决定时,要区别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合理地确定责任者在综合原因中应负的责任比重。

3、对于受到风险警示的部门和个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风险、努力补救、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医疗风险发生后监控和管理流程

1、首先确认发生的事实;

2、重点发现体制上、流程上、制度上的缺陷或漏洞;

3、投入人、财、物力解决问题以及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

4、修订完善医疗缺陷防范管理条例并坚持落实规范和标准;

5、制定质量检查标准项目并选项检查。

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设计管理程序、监测管理过程、收集分析资料、持续质量改进。

第五篇: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兴隆县久长矿业有限公司

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

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条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矿长、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带班矿长、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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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打钻、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煤及爆破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第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矿长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

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第十三条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区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矿长对超过24h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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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力的带班矿长和区队领导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

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调度室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地矿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发生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

并将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地矿公司。

第十八条矿井调度室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责成矿井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当瓦斯浓度≥3%或瓦斯浓度在3%以下但连续超限10分钟以上时,调度员必须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地矿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浓度≥3%且时间超过5min的瓦斯超限事故,公司总经理必须按重大非伤亡事故亲自主持分析、追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调度室必须必须实行24小时值守,经常监视瓦斯监控信息。

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成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瓦斯浓度≥3%达5分钟或瓦斯浓度低于3%但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部门负责人,由当班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立即处理;调度员要跟踪调度和做好处理记录,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处置不力、措施不落实并造成连续瓦斯超限的单位,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分析处罚:

(一)对瓦斯超限问题连续三天得不到解决的,公司必须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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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非伤亡事故组织调查,进行责任追究;

(二)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一周内仍得不到解决,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工作面实行不少于一周的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三)同一地点瓦斯超限10天未解决,矿井必须责令超限区域实行不少于10天的停产整顿,责令其落实整改。

(四)同一地点瓦斯超限半个月未解决,公司将对超限区域实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停产整顿,并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所有停产整顿区域均必须经下达停产通知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瓦斯超限预警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分析瓦斯超限预警制度不落实问题和瓦斯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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