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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协会章程

西安旅游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西安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

XI`ANTOURISMASSOCIATION(缩写为XATA)。

第二条本会是由西安地区旅游及相关行政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全市性旅游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行规行约,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西安旅游业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西安市旅游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接受中国旅游协会、陕西省旅游协会和西安市旅游局的指导,同时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办旅游。

(二)开展旅游调研,提出建议和咨询,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诚信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人才培训、质量促进、环保节约、旅游商品研发、宣传促销等活动。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七)编印会刊或简报,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对所属专业分会实行领导并进行业务指导。

(九)以西安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市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陕西省旅游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凡西安地区从事旅游业和为旅游业服务的旅行社、饭店、景点、休闲度假村、旅游商品经营单位、旅游娱乐项目经营单位、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特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旅游院校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宗旨和会员权益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正式会员实行每年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

本会会员在被依法吊(注)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如果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劝其退会,不听从劝告又不积极改正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对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

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组成人员由西安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各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

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各分会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的代表组成,由理事会通过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四条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会长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正职领导担任,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副会长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领导和各分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秘书长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副秘书长分别由各分会常务副会长担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用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分会应依法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会设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各专业分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审查批准。

各分会组织管理办法由各专业分会制定,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

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与使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年度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状况,应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开,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七年月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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