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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办法

森林督查技术方案

一、督查目的与任务

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及时恢复,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督促各地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督查范围、数量与内容

(一)督查范围

1.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2.全国县级单位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两期卫片拍摄间隔期内发生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情况。

(二)督查数量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有疑似图斑的现地自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整改。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全省县级单位数量的5%,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全市县级单位数量的20%,应优先在县级自查结果与遥感影像判读结果以及掌握了解情况差异明显不符的县级单位中抽取。

3.专员办抽取各省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全省县级单位数量的5%(重点国有林区不少于50%),对变化面积较大图斑进行现地核实验证,特别关注重点生态区域的图斑变化情况。

根据遥感数据更新情况,对重点生态区域林地变化情况即时验证核实,对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即时督查督办。

4.在自查结果与遥感影像判读结果差异明显的县级单位中,直属院抽取部分单位现地核实验证(原则上与专员办检查单位不重复)。

(三)督查内容

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档案资料,结合遥感判读资料,检查各县林地和林木管理情况。

1.林地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管理情况,非法占用林地,毁林(湿)开垦等情况。

(1)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面积和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经审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面积。

调查未经审核(批)同意使用林地、少审(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等情况。

对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情况。

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等。

(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

包括建设工程的动工时间、工程类型,使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面积。

(3)毁林(湿)开垦情况:

查清受检单位是否存在毁林(湿)开垦情况,对存在的毁林(湿)开垦行为,是否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4)土地整理情况:

查清受检单位是否存在土地整理情况。

2.林木采伐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采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森林经营活动开展情况,乱砍滥伐情况。

(1)采伐证发放情况

是否按照《森林法》等规定办理采伐证。

采伐证是否实行一小班(或一宗地)一证制,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2)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证并实施凭证采伐制度,是否存在无证成片采伐的情况。

查清凭证采伐林木面积、蓄积,违法违规采伐林木面积、蓄积。

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查处情况。

3.涉林案件管理情况。

对检查范围内典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梳理案件查处情况。

4.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其他情况。

三、资料准备

(一)基础资料

1.主要树种(组)地径材积表以及一元、二元立木材积表。

2.1∶10000或1∶50000地形图。

3.其它中高分辨率影像数据。

(二)档案资料

1.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人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林地林木管理法规、制度情况,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2.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最新年度林地变更现状图,公益林区划界定资料。

3.最近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

4.使用林地审核(批)等档案材料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

包括使用林地申请和审查、审核(批)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

5.近两年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检查验收等资料(采伐作业设计、检查验收、采伐证)。

6.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违规采伐林木查处材料等。

7.检查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地质灾害等导致林地地表森林植被变化的有关资料。

(三)调查仪器

罗盘仪、GPS定位仪、围尺、测绳(皮尺)、求积仪(或网点板)、数码照相机、数据采集器、差分GPS、激光测距仪、笔记本电脑等。

四、有关概念与技术标准

(一)有关概念

1.使用林地审核:

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审核同意手续。

2.使用林地审批:

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的林地,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并按照审核(批)文件中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用途等规定使用林地。

4.违法违规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或者未按审核(批)文件中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用途等规定使用林地。

5.审核未动工:

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至检查时,建设项目还没有动工建设或已使用土地未涉及林地。

6.发证采伐量:

指采伐证核发机关已核发的采伐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

7.伐区采伐量:

指伐区(小班、地块)的实际采伐林木蓄积量。

8.凭证采伐量:

指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采伐量即为凭证采伐量。

9.违法违规采伐:

包括超证采伐和无证采伐。

(1)超证采伐量:

指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采伐量中相应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量为凭证采伐量,剩余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2)无证采伐:

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林木。

(二)技术标准

1.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项目类型

(1)工程建设:

指永久使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的工程,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工程,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乡村建设:

指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建设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

(3)临时占用林地:

指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5)毁林(湿)开垦:

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开垦的行为。

(6)土地整理:

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包括低丘缓坡改造、低质低效林改造、土地储备及其他土地整理。

3.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类型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

用地单位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就使用林地的。

(2)越权审核(批):

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权限审核(批)使用林地的。

(3)异地使用:

实际使用林地的地点与审核(批)规定的地点不相符的。

(4)超审核(批)使用:

实际使用林地面积大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面积的。

(5)超期限占用:

临时占用(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的临时占用林地)超过审批规定期限的。

五、外业检查

外业检查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工作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立项、性质、类型、范围、业主、投资、开工时间、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责任单位(人)、工程进度等情况。

2.伐区概况。

采伐林木时间、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责任单位(人)。

(二)现地调查

1.改变林地用途项目,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实际面积。

现地核实地点和范围,使用GPS定位仪、罗盘仪、测绳(皮尺)、数据采集器、差分GPS、激光测距仪等仪器测量面积,重点查清未经审核(批)、超审核(批)等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2)林地地类。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资料和成果材料,参考相邻林地现状,现地检查树种、起源、郁闭度,了解原有林地经营目的,确认地类。

(3)拍摄照片。

对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现场选择典型小班拍摄数码照片,要保证照片的清晰度和代表性。

2.伐区检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绘制伐区形状图和样地布设示意图

——有证伐区按采伐证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中的伐区设计图,绘制实测样地布设示意图;

——当伐区实际采伐范围与采伐证规定不一致时,应现地确定不一致的范围并绘制伐区形状图,进而按现地情况绘制实测样地的布设示意图;

——无证伐区现地确定采伐地点、采伐范围,绘制伐区形状图,进而绘制实测样地的布设示意图。

(2)伐区形状图和样地布设示意图绘制要求

——使用比例尺≥1:

25000的地形图;

——标注纵横坐标;

——伐区位置准确,界线清楚;

——检查样地(圆)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编号标注到地形图;

——记载各检查样地(圆)的纵横坐标。

(3)测量采伐面积

——一般采用罗盘仪、GPS定位仪或数据采集器测定采伐面积。

在伐区周界地物标明显且伐区面积≥1公顷时,可使用1:

10000地形图勾绘求算面积;

——对有证采伐伐区,如实测所得面积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面积相差不超过5%,则认可伐区面积。

否则计算出超采面积:

S超=S测-S设。

(4)按示意图现地布设实测样地

——布设实测样地(圆),要求有代表性并均匀分布,实地采集记载各样地(圆)中心点GPS坐标,以中心点为圆心现地设置半径12米的实测样地(样圆)。

实测样地数量:

采伐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全部实测;伐区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布设15块样地(样圆),现地检查时在样地(样圆)中心用蜡笔或油漆做标记。

——凡样地(圆)中心点落在无林地,而样地(圆)边界落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的,以最短直线距离将样地(圆)全部移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

——若实测样地所在的小班为带状小班(林带),按两倍的实测样地面积确定该林带检查面积。

计算林带检查面积时,对2行及2行以上的林带按行数乘以行距计算林带的宽度,冠幅超过10米的单行林带以其树冠的平均投影宽度作为该林带宽度。

(5)量测各实测样地(圆)内的伐根地径

实地量测样地(圆)内所有伐根地径。

——根据《根径立木材积表编制技术规程》(LY/T2103-2013)的规定,确定伐根量测高度。

分别树种(组)实测伐根地径。

凡检尺的伐根用检尺蜡笔或油漆等做标记;

——伐根丢失的,以丢失伐根周围5个伐根的平均地径作为其地径,树种(组)按该伐区优势树种(组)计算;择伐的,以丢失伐根周围5株树木中最大一株的胸径、树种(组)作为其对应的胸径、树种(组)。

若伐区内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在20—50%之间,则估计伐根丢失总数,以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地径进行推算;若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大于50%,以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证上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若为无证采伐,根据资源档案,以起源、树种、年龄、郁闭度等相同或立地条件相近的相似林分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

(6)拍摄照片。

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伐区,现场拍摄数码照片,要保证照片的清晰度和代表性。

六、内业工作

(一)求算材积

1.单株材积

——当地有地径材积表的,经适应性检验合格后可直接查表得出材积;如地径材积表缺失某径阶时,应采用内插法推算该径阶的单株材积;

——当地无地径材积表的,要在受检单位内,分别树种(组)选测50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和胸径(使用二元材积表的尚需测量树高),通过建立地径回归关系求算出伐根所对应的胸径后,再查材积表计算材积;

——伐区伐根数≤5的树种(组),可并入优势树种(组)参与计算。

2.伐区采伐量

×Vy

式中:

Vi——单个伐区采伐量;

Sf——伐区面积;

Sy——样地面积;

Vy——样地采伐量。

(二)计量单位与要求

1.单株材积、径阶材积和样地材积,单位:

立方米,保留4位小数。

2.伐区采伐量,单位:

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3.伐根直径按径阶整化,单位:

厘米,保留整数。

4.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

七、检查结果认定

当上级检查与下级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上级检查结果为准,将下级检查结果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在县、市、省、直属院、专员办检查的基础上分级统计,并生成全国统一检查结果数据库、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数据库。

八、督查成果

检查成果包括:

检查报告、数据库文件、通报文件及其他成果资料等。

(一)检查报告

分县级检查报告,省级检查报告,全国检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受检单位林地和林木管理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采伐林木情况说明,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查处和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二)检查数据库文件

按照“森林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按县、市、省、直属院、专员办分级建立数据库,分级汇总和统计。

(三)时间要求

1.县级检查报告、数据库和市级检查数据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县一报”的原则于9月10日前报相关直属院。

(县级自查工作应于7月下旬前完成、市级抽查于8月中旬前完成)

2.省级检查报告和数据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相关专员办和直属院。

3.专员办、直属院于11月10日前将各监督(监测)区检查报告和数据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交黑龙江专员办、西安专员办、西北院。

4.黑龙江专员办、西安专员办、西北院于12月底前分别提交重点国有林区、目标责任制和全国汇总情况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通报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通报。

附件:

1.检查用表

2.上报结果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情况说明格式

 

附件1:

检查用表

检查表1县(市、区、旗、局)森林督查变化图斑验证表

单位:

公顷

室内判读因子

实地验证因子

图斑号

前期时间

后期时间

横坐标

纵坐标

判读面积

备注

前地类

现地类

重点生态区域名称

改变林地用途或采伐林木面积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或采伐林木面积

采伐林木蓄积

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蓄积

图斑变化原因

检查级别

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备注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8

a19

a20

a21

a22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月日

检查表1填表说明:

1、a1-a11由各直属院依据判读情况填写,仅作为检查参考。

2、验证前地类、验证现地类:

1-林地2-非林地

3、重点生态区域名称:

图斑如果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填写具体名称。

4、改变林地用途或采伐林木面积:

由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采伐林木的面积。

5、违规改变林地用途或采伐林木面积: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面积。

6、采伐林木蓄积:

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含凭证、超证和无证采伐林木蓄积。

7、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蓄积:

实际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蓄积,含超证采伐林木蓄积和无证采伐林木蓄积。

8、图斑变化原因: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3-毁林(湿)开垦4-土地整理5-林木采伐6-造林、抚育及其他森林经营活动7-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8-地质灾害等自然原因9-植物季节性变化10-遥感数据质量11-前地类是非林地12-其他原因。

如果一个图斑同时符合一个以上的变化原因时,按照从1到12的优先顺序确认。

9、检查级别:

1-县级2-市级3-省级4-直属院5-专员办

10、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检查结果与下级检查结果是否一致,1-一致2-不一致3-县级检查(只有县级检查的填写3)

11、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检查表2

省(市、区)县(市、区、旗、局)森林督查现地检查卡片

单位:

公顷、立方米

项目名称(伐区名称)

图斑号

林地管理单位

动工时间

建设性质

1公益性建设2经营性建设

用途

1公路2铁路3机场4水利水电5电力通讯6油气管道7勘查采矿8公共(公益民生)事业9其他公益性建设10工业园区11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12旅游(休闲)设施13其他经营性建设14毁林(湿)开垦15土地整理16林木采伐

类型

1工程建设2乡村建设3临时占用林地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5毁林(湿)开垦6土地整理7林木采伐

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审核(批)机关

审核(批)文号

审核(批)时间

年月日

分地类、权属、主导功能、保护等级

审核(批)

面积

实际面积

违法违规用地面积

合计

其中重点生态区域

异地使用

超期限占用

合计

地类

有林地

疏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他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

宜林地

其他林地

权属

国有

集体

森林

类别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地方公益林地

商品林地

林地保护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使用林地性质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2越权审核(批)3异地使用4超审核(批)使用

5超期限占用6审核未动工7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责任单位

责任人

林木采伐情况

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

采伐林木情况

采伐证号

面积

蓄积

采伐方式

分起源、

树种

凭证采伐

违法违规采伐

小计

其中重点生态区域

采伐

方式

小计

其中重点生态区域

违法违规

采伐林木单位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起源

人工

责任人

天然

主要树种

重点生态区域

查处

情况

1没有查处2正在查处

3查处到位4无需查处

是否

立案

1没有立案2已立案3无需立案

名称

等级

类型

功能区

名称

查处

时段

1检查前2检查后

3检查期间4无需查处

立案

时段

1检查前2检查后3检查期间4无需立案

面积

依法查处文件、依据等

依法查处结果

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检查级别

1-县级2-市级3-省级4-直属院5-专员办

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1-一致2-不一致3-县级检查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月日

检查表2填写说明:

此表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项目或者伐区为单位填写。

同时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和采伐林木的,以改变林地用途项目为单位填写卡片。

不涉及改变林地用途项目、只涉及采伐的,以伐区为单位填写。

(如一个项目(伐区)涉及几个图斑,填写一张检查卡片)。

1、项目名称(伐区名称):

有立项(核准、备案)或审核(批)文件的,按文件上的名称填写;无文件的,填写的名称要体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采伐林木地点、范围、单位和用途等。

同时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和采伐林木的,填写项目名称。

不涉及改变林地用途项目,只涉及采伐,则填写伐区名称。

2、图斑号:

填写项目或伐区涉及到的一个或者几个图斑号(图斑号与表1:

森林督查变化图斑验证表中图斑号一致)。

3、林地管理单位:

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管理权属为其他同级或上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的,填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名称,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地管理权属为所属县的,填写县级林业主管单位名称,如****县林业局。

4、动工时间:

填写项目开始改变林地用途或开始采伐时间,填至年月日;经林业部门审核(批)未动工的,填写“未动工”。

5、审核(批)使用林地机关、文号和时间:

审核(批)使用林地文件上的机关名称、文件编号和文件发出时间。

6、审核(批)面积:

具备审核(批)权限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批)文件上的同意面积。

7、实际面积:

现地量测至检查时实际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8、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原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三级”的,并入“二级”统计

9、使用林地性质:

对属于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在相应代码上打“√”,当同时符合一个以上占地性质判定条件时,按照从1至7的优先顺序确定。

毁林(湿)开垦、土地整理填写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

用地单位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就使用林地的。

(2)越权审核(批):

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权限审核(批)林地的。

(3)异地使用:

实际使用林地的地点与审核(批)规定的地点不相符的。

(4)超审核(批)使用:

实际使用林地面积大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面积的。

(5)超期限占用:

临时占用(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的临时占用林地)超过审批规定期限的。

10、违法违规改变林地用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填写占地性质为1、3、4、5的用地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11、采伐证号:

填写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号。

如果发放了多张采伐证,不必全部填写,描述清楚发放情况即可:

如1070376等10张采伐证,或者1070376-1076385。

12、采伐方式:

(1)对于商品林:

采伐类型为主伐的111-皆伐112-择伐113-渐伐;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的121-透光伐122-除伐123-疏伐124-生长伐;采伐类型为低产林改造的131-块状改造132-带状改造133-综合改造;采伐类型为其他采伐的141-薪炭林采伐142-经济林采伐143-疏林采伐144-散生木采伐145-四旁树采伐146-特殊情况采伐

(2)对于公益林:

采伐类型为抚育采伐的221-透光伐222-除伐223-疏伐224-生长伐;采伐类型为更新采伐的211-块状更新212-带状更新213-择伐更新;采伐类型为低效林改造的231-块状改造232-带状改造233-综合改造;采伐类型为其他采伐的243-疏林采伐244-散生木采伐245-四旁树采伐246-特殊情况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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