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米面米线米粉榨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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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米面(米线、米粉、榨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14310501米面350-2009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以大米为主要原料,采用磨浆蒸片切条工艺或挤压工艺,经定型烘干、包装或散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B/T2652-2004方便米粉(米线)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预包装产品:

随机抽取产品不少于2.5kg(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其中不少于1.5kg(至少4个独立包装)为检验样品,不少于1kg(至少2个独立包装)为备样。

散装样品:

抽取2.5kg,等量分为三份用灭菌容器灌装,其中二份1.5kg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1kg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运输、贮存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

四、检验项目

1.米面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

备注

1

感官

GB2713-20033.2

QB/T2652-20044.2

A

检样

/

2

水分

QB/T2652-20044.3

A

备样

/

3

复水率

QB/T2652-20044.3

A

检样

/

4

短条率

QB/T2652-20044.3

B

检样

/

5

粘条率

QB/T2652-20044.3

B

检样

/

6

米粉块酸度

QB/T2652-20044.3

A

检样

/

7

总砷

GB2713-20033.3

QB/T2652-20044.3

A

检样

/

8

GB2713-20033.3

QB/T2652-20044.3

A

检样

/

9

防腐剂

苯甲酸

GB2760-2007

A

检样

/

山梨酸

GB2760-2007

检样

10

黄曲霉毒素B1

GB2713-20033.3

A

检样

/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2713-20033.3

A

检样

/

12

菌落总数

GB2713-20033.3

QB/T2652-20044.4

A

不的复检

/

13

大肠菌群

GB2713-20033.3

QB/T2652-20044.4

A

不得复检

/

14

致病菌

沙门氏菌

GB2713-20033.3

QB/T2652-20044.4

A

不得复检

/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15

吊白块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A

检样

/

16

食品标签

GB7718-2004

A

检样

散装产品不作要求

★:

相关指标设定,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执行。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标签判定

序号

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产品名称

GB7718-20045.1.1

A

/

2

配料表

GB7718-20045.1.2

GB7718-20045.1.3

A

/

3

净含量

GB7718-20045.1.4

A

/

4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GB7718-20045.1.5

A

/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GB7718-20045.1.6

A

/

6

产品标准号

GB7718-20045.1.7

A

/

8

其他内容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A

产品标准中有要求的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即判为标签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上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项目不作复检。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

郑云峰、周牡艳;联系电话:

0575-88132300。

2.评审单位及人员: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陈小珍、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晓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院屠海云、绍兴市食品协会陈祖亮、嵊州市小百花食品有限公司谢小月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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