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完整优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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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完整优秀版

DB11/T—202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储存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的工业企业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GJ91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3、人员要求

3.1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2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包括:

a)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3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实验室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4、制度要求

4.1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c)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d)安全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e)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f)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g)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4.2应编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和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设施设备要求

5.1实验室建筑设施应符合JGJ91和GB50016中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的规定。

5.2实验室实验工作区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

5.3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5.4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设置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不宜贴邻实验台设置,也不应放置于地下室。

5.5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6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设备。

5.7在实验室出口就近处或靠近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应设置应急喷淋器。

5.8在实验台附近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5.9实验室应根据GB17914、GB17915和GB17916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消防方法,针对自身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以下消防器材:

a)灭火器;

b)灭火毯;

c)砂箱;

d)消防铲;

e)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实验室用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的配置应GB50140的规定。

5.10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GBZ1的要求确定。

5.11实验室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GB/T29510的规定。

6应急要求

6.1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GB/T29639的规定。

6.2每年应至少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7、使用管理要求

7.1危险化学品采购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向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

7.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管理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GB/T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

实验室应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3安全标签的管理

7.3.1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GB15258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7.3.2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安全标签。

7.3.3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7.4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符合GB13690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签;

b)符合GB13495和GB15630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符合GB2894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7.5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7.5.1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

7.5.2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

7.5.3领用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按品种、规格记录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载用途。

7.6样品管理

7.6.1应有专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负责,并对保存期内的样品实施监督。

7.6.2送检样品应有标签,样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签。

7.6.3样品应存放在符合送检方要求的专用样品柜或样品间内。

8、储存要求

8.1储存条件和方法

8.1.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通风型储存柜内。

8.1.2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宜用冰箱储存,如果确实需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8.1.3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

8.1.4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

8.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应分别符合GB17914、GB17915和GB17916的要求。

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见附录A。

8.1.6气体钢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盖上瓶帽,套好防震圈。

空瓶与重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8.1.7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

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8.2储存限量

8.2.1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kg)。

8.2.2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

其他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9、废弃化学品的处置

9.1对废弃化学品应按照GB5085.1~GB5085.7进行鉴别。

9.2应根据废弃化学品的危险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和定点存放。

9.3废弃化学品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A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表

A.1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表

 

目   录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名称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

甲类物品库房

40

2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15

注: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20

6-10

18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丙类液体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类别

储罐形式

   间距

单罐容量(m3)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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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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