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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材料

刑法复习材料

*号了解!

号重点加粗的能背的背不能背的理解记忆

(纯属个人整理,有错有漏自己改)

1、刑法的特征*

独立性、广泛性、严厉性、最后性

2、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渊源:

民族自治区刑法、特别行政区刑法)

3、刑法的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4、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4、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5、刑法的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理解释(语意分析)②论理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反对、补正、体系、历史、比较、目的九种解释方法)

6、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和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思想:

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

内容:

1、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实质的侧面:

明确性、适当性(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注意: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平等适用原则*

法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法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罪状*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需参考其他法律理解)、引证罪状(需参考法律条文理解)

8、刑法的空间效力(法条的规定)!

1)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的刑法

2)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功罪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刑法》第10条规定: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

9、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10、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刑事违法性

11、犯罪的分类!

⒈理论分类

⑴重罪与轻罪

⑵形式犯与实质犯

⑶自然犯与法定犯

⑷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⒉法定分类:

  ⑴国事犯与普通犯

⑵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

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

不真正身份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⑶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

诽谤罪、侮辱罪、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⑷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2、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

大陆法系:

1、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层层递进)

13、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14、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行为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的性质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必要条件,行为对象则是某些犯罪必要条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行为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行为对象则不是

15、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犯罪能力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相对有犯罪能力年龄(减轻刑事责任)——14~16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有犯罪能力年龄——已满16周岁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状况

3)生理状况

16、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

区别

单位犯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

产生犯意的时间

犯罪行为实施前

实施前后皆可

犯意的种类

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或一人直接故意一人间接故意

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

以单位名义实施

以犯罪分子名义实施

犯罪动机

为了实现单位利益

实现共同目的

有犯意的主体

并非单位内所有人都有

共同行为人都有

组织不同

合法组织

为了犯罪建立的非法组织

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

总则统一规定

17、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18、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报复陷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渎职罪,放纵走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19、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社会危害性

作为以为的来源:

1、法律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民事契约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20、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存在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

4)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

5)必要限度之内

2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合法利益遭受危险的威胁

2、危险正在发生

3、只能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5、是出于迫不得已

6、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所引起损害的利益

2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危害来源

人的不法侵害

人、自然、动物等

行为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侵害第三人

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

行为限制

出于必要,有其他方法时也可以采取

迫不得已,无他法

主体限度限定

大于小于等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只能小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23、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1)基本法律政策的行为2)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3)职权行为4)权利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被害人的承诺

4、自救行为

24、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区别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5、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区别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否认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

意识认识

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可能发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没有认识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以及其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有一定认识

对结果发生的认识

可以容忍结果的发生

不能容忍结果的发生

26、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对定罪量刑无影响

2、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3)因果关系错误:

⑴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⑵事前故意⑶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27、犯罪预备的条件!

㈠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

为了顺利的着手犯罪而实施的行为

⒈准备工具:

准备为实施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

⒉创造条件:

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的条件。

㈡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㈢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㈣行为人的实性行为尚未实施而停下来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量刑: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2)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行为

3)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行为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量刑: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9、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㈡犯罪未得逞

㈢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了解下)

⒈客观障碍:

⑴被害人的发现、躲避、反抗等。

⑵第三人的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

⑶自然力的障碍。

⑷犯罪分子自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足够能力。

如:

开枪射击。

⑸意外情况的发生。

如:

箱中无钱。

⑹时间、地点对犯罪的不利影响。

⒉主观障碍主要为:

(行为人认识错误)

⑴对犯罪的工具(手段)认识错误

⑵对犯罪的对象认识错误

⑶对行为与结果认识错误

量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2)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犯意联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主体条件——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能力的人或单位

31、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1、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2、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3、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4、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7、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仅对知情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8、间接正犯

32、共犯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集团犯罪的特征:

1、人数较多2、较为固定3、目的明确

3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基本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分工不同: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3、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胁从犯

33、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刑事责任:

a: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b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包括以下情况:

a.被教唆人拒绝教唆;b.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c.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d.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性质不同。

35、间接正犯的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36、共犯与身份*

1、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首先以有身份者定罪,身份犯为职务犯罪时,以职务利用为准。

2、两个以上不同特定身份者实施的。

1)行为内容相似,身份不同而构罪不同。

职务犯罪(职务侵占和贪污)(利用的职务优先后特殊身份)

非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泄漏国家秘密)身份

2)不同身份构罪在行为特征上完全不同(牵连关系,以目的论

37、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自己看书)

38、罪数!

1、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法条竞合

2、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2)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2)吸收犯3)牵连犯

39、数罪并罚的情形!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12)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0、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定寻衅滋事罪,但重伤、死亡又成转化罪。

41、刑罚的目的*

1、一般预防2、特殊预防

42、主刑!

1、管制

⑴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⑵对处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生活在家里,工作在社会。

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⑷管制的执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擅自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的批准。

擅自离开的,以脱逃罪论处。

管制期满时,执行机关应向本人或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⑸管制的期限: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和缓刑一样)

2、拘役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一种刑种:

是将犯罪分子关押于特定的场所进行改造,是其丧失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可放在较近的拘役所或者监狱及看守所。

(4)享受一定的待遇。

①参加劳动的酌量给与报酬②每月可回家1―2天。

3、有期徒刑

⑴有期徒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改造场所,是其丧失人身自由。

⑵具有较长的刑期;6个月—25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1日。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⑶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⑷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⑴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⑵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⑶羁押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⑷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1)立即执行

方式:

①枪决②注射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

①两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改判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②两年中再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43、附加刑!

1、罚金(可单独适用)

⑴一次性缴纳⑵分期缴纳⑶强制缴纳⑷减免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可单独适用)!

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③但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期限:

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服刑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

③判处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④判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3年以上10年以下;

执行:

①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服刑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

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服刑期间可以享有部分政治权利。

③判处管制的,与管制的刑期一起执行。

3、没收财产

范围: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2、必须是个人所有的财产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可单独适用)

44、累犯!

(要会判断)

1、一般累犯: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⑵条件:

①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内。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④不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

2、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5、自首!

1、一般自首:

⑴自动投案(形式要件)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体要件)

2、特别自首

Ⅰ适用对象:

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正在服刑的罪犯

Ⅱ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种罪行。

①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②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3、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⑴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对犯罪较轻有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46、立功!

⑴一般立功

①揭发他人的一般罪行。

②提供的线索破获了一般案件。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或其他罪犯的。

④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⑵重大立功

①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

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重大案件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要罪犯的。

④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所谓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况。

(3)立功的刑事责任(68条)

⑴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7、数罪并罚!

(要会算)

1、先并后减(漏罪)2、先减后并(新罪)

48、缓刑!

1、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⑴犯罪情节较轻

⑵有悔罪表现

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⑷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缓刑考验期限:

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在考验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⒉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⒊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⒋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㈡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㈢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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