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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绩效考核操作手册

(2009版)

(慢病与健教部分)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区域绩效考核

2.1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覆盖率

辖区县覆盖率100%;人口覆盖率60%

57

(1)计算方法:

①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覆盖情况。

健康档案建档县(区)覆盖率=居民健康档案覆盖率超过60%的县(区)数/辖区总县(区)数×100%

辖区总县(区)数:

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健康档案建档率占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30%的区县为本次考核的达标县。

②县级考核居民健康档案的人群覆盖率。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辖区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10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卫妇社发〔2009〕70号)《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意见》,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至2011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占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的30%。

(2)基本数据

年度

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开展建档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辖区常住人口数

实建档人数

县(区)数

人口建档覆盖率≥60%的县(区)数

健康档案覆盖率

参数

电子档案覆盖人数

资料质量

督导次数

实际督导机构数

①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按卫生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统计的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责的城市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总数。

②开展建档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按上述统计口径统计的辖区城市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总数中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城市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数。

建档包括纸质建档和/或电子建档。

③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

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年度同期户籍人口总数。

2008、2009年为户籍人口总数,2010年后为常住人口数。

④实建档人数:

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等部门考核年度累计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居民总数。

⑤县(区)数:

辖区统计年鉴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

⑥人口建档覆盖率≥60%的县(区)数:

辖区所辖县(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60%的县(区)数。

⑦健康档案覆盖率:

县级填写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人口覆盖率,计算方法同上;省、市级填写人口建档覆盖率≥60%的县(区)数的百分率。

⑧参数:

每份档案含有的基本数据元与实建档人数的积,即每份档案调查填写的项目数×实建档人数。

⑨电子档案覆盖人数:

实建档人数应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人数。

⑩资料质量:

见指标1.1。

督导次数: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计划/方案要求,在考核年度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际督导的次数。

没有督导、指导的书面记录和反馈意见的不纳入统计。

实际督导机构数: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计划/方案要求,在考核年度实际督导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3)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国家、省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统计口径为依据,从卫生行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年度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建档资料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中获得。

2.2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辖区县覆盖率100%;慢性病人规范管理率≥60%

70

(1)计算方法:

①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区)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的覆盖情况。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县(区)覆盖率=开展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覆盖率超过60%的县(区)数/辖区总县(区)数×100%

②县级评价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计算方法为: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规范管理的病人数/同期辖区内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病人总数×100%

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等。

规范管理是指资料完整不缺项,没有逻辑错误;开展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至少1年更新1次。

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指南与手册要求。

按照国家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工作的视为规范管理。

(2)基本数据

年度

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开展综合防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机构综合防治覆盖率

建档慢病人数

制定干预计划人数

实行干预人数

干预项目数

规范管理人数

慢性病人规范管理率

档案包含参数个数

资料质量

①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是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按照卫生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统计的辖区城市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总数。

②开展综合防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是地区内已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管理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总数。

③机构综合防治覆盖率: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综合防治的覆盖情况,计算方法为:

机构综合防治覆盖率=开展综合防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总数×100%

④建档慢病人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同期已建档的居民健康档案中,掌握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总数,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慢性病病人。

⑤制定干预计划人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建档并制定随访计划或纳入管理计划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总数。

⑥实行干预人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开展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总数。

⑦干预项目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干预计划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项目总数。

⑧规范管理人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总数,规范管理的界定见上。

⑨慢性病人规范管理率: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指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病人总数占同期辖区内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病人总数的百分率。

⑩档案包含参数个数:

是地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所有规范管理慢性病病人档案填写项目(基本数据元)的总数,计算方法为:

档案包含参数个数=规范管理人数×规范管理档案填写项目(基本数据元)总数

资料质量:

见指标1.1。

(3)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按国家、省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统计口径。

来源于卫生行政社区卫生服务、疾控慢性病综合防制、医疗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方案、报表、健康档案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以考核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机构绩效考核

1.10.1死因报告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死因报告率

(1)疾病死因报告规范达标率≥80%;

(2)省级医疗机构死因报告覆盖率达100%,市级死因报告规范达标率100%,县级死因报告登记率100%

(1)计算方法

省级、市级评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因报告覆盖率。

县级评价死因登记报告率。

疾病死因报告规范达标率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因登记规范》颁布前暂不考核。

(2)基本数据

年度

辖有医疗机构数

应报告医疗机构数

实报告医疗机构数

报告覆盖率

登记规范医疗机构数

规范达标率

辖区死亡总人数

登记报告人数

死因登记报告率

督导县(区)数

实际督导单位数

资料质量

①辖有医疗机构数:

卫生统计年报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确认的辖区医疗机构总数。

②应报告医疗机构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当年确认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数(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液中心、血站、劳动卫生监督检验、医学会、临床检验中心等)。

③实报告医疗机构数:

当年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至少网络报告1例死亡病例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数。

注:

如果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提供报表、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某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当年未发生死亡病例,则该医疗机构作为死亡病例网络直报覆盖单位,纳入到实报告医疗机构数中。

④报告覆盖率=实报告医疗机构数/应报告医疗机构数×100%

⑤登记规范医疗机构数:

实报告医疗机构中报告的死亡病例登记符合规范的医疗机构数。

⑥规范达标率:

是登记规范医疗机构数占实报告医疗机构数的百分率。

⑦辖区死亡总人数:

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辖区死亡数。

也可用从民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收集到的死亡个案电子文档或纸质表单校核。

⑧死因登记报告数: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已收集的《居民死亡证明书》或死因报告卡(死因调查表)录入各类死因软件的死亡总数。

⑨死因登记报告率=死因登记报告数/同期辖区死亡总数×100%

⑩督导县区数、实际督导单位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抽查医疗机构死亡报告覆盖的县区、医疗机构数。

以督导记录表为依据,记录表应包含督导人员、督导方法、内容、督导结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并有被督导单位盖章。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基本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性病预防控制、死因统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计划、监测方案、登记记录、总结等资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登记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

数据收集按死因登记网络直报统计口径。

1.10.2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覆盖率

辖区县区覆盖率100%;人口覆盖率≥60%

(1)计算方法

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覆盖情况。

县级考核居民健康档案的人群覆盖率。

①辖区总县(区)数:

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考核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居民健康档案覆盖率超过60%的县(区)数:

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人口覆盖率超过60%的建制市辖区、县及县级市总数。

③辖区总人口数:

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以考核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④辖区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

地区内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居民总数,包括纸质健康档案和/或电子健康档案。

(2)基本数据

年度

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开展建档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辖区常住人口数

实建档人数

县(区)数

人口建档覆盖率≥60%的县(区)数

健康档案覆盖率

档案包含参数个数

电子档案覆盖人数

资料质量

督导次数

实际督导机构数

①辖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按卫统表统计口径统计的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责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总数,包括城市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等。

②开展建档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数:

按卫统表统计口径统计的辖区基层卫生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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