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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强俊飞

日期:

2011年10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7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39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5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67

第六章图纸 88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94

第一章招标公告

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教学楼已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合发改发【2010】21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新华学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安徽新华学院教学楼A楼工程,面积约7499.87㎡,房屋最大高度22.8米,最大跨度8.4米,层数6层以下,框架。

投资额约83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合肥市以外企业已完成进合备案登记(办理登记证电话0570-3899338),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电子评标

本工程实行电子评标,未参加电子评标培训的企业请联系杭州**软件公司,由该公司安排专项培训。

5、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9日16:

00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整(以到账为准)。

交纳地点: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4室(电话:

0570-3891163);交纳方法:

保证金必须从合肥市招投标管理系统中备案帐户汇出,只能采取转帐支票(限合肥市内)、银行汇票两种方式交纳。

采取支票形式的,转帐支票必须是该投标企业所开;采取银行汇票形式的,必须从该投标企业自用帐户汇出。

开户行:

合肥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帐号:

1209270029200166678;开户单位:

合肥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6、录入报名信息

6.1投标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9日(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00~16:

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13室录入报名信息。

6.2投标申请人录入报名信息时需递交:

①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交易员本人携带];②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配备清单(清单内容必须已入库),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企业必须进入市监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凭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录入报名信息、及投标时已入库的资料无需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

未入库企业务必于2011年10月20日16:

30前(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市监管办业务处418室。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获取方法:

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下载(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300元/份,在开标会现场缴纳)或到安徽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不记名,500元/份,售后不退)。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10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开标厅。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本工程不组织统一的踏勘现场会议,投标单位如有疑问,以不署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代理公司提交。

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答疑文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投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至少

16天前向招标人提清要求,以不署名的方式送至或传真至代理公司。

1.11分包

本次投标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本次投标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文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公布后视为投标单位已获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否则后果自负。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合肥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布,公布后视为投标单位已获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否则后果自负。

3.1.1.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书

(2)施工组织设计

3.1.1.3资格审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在施工程、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3)合肥市以外企业进衢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第三章3.1.3条款规定修正投标报价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撤回投标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

(6)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施工程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8)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

(9)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不予退还。

(10)投标人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须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按照安徽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等情况,如有隐瞒,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20%投标保证金。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投标行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所有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5.1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5.2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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