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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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

主表:

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外年企04表)。

(三)补充表:

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三、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编制单位: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企业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四)制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会计人员。

(五)企业类别:

根据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置的企业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

(六)外方投资者国别和地区:

根据外方投资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填列。

(七)企业形式:

按企业是否是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填列。

(八)企业状况:

按已投产(经营)企业、已批准未投产企业和清算企业填列。

(九)组织机构代码:

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法人代码。

所属行业码:

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实际情况填列。

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O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十)企业所在地区:

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填列。

(十一)管理级次:

按财政登记的财务隶属关系填列。

(十二)企业初始设立方式:

按新设、并购、母公司海外上市和其他填列。

(十三)所属行业:

依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十四)企业成立年份:

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具体年份。

四、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l.表内“期末余额”有关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余额”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所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为依据。

4.企业集团下属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填报有关金融企业项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

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

反映企业折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4.应收保费:

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仅金融企业填报。

5.应收分保账款:

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利息:

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8.其他应收款:

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1O.发放贷款及垫款:

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朱余额后的金额,仅金融企业填报。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12.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13.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表中需分别填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

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6.固定资产清理:

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17.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0.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1.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

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23.递延所得税资产:

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4.向中央银行借款:

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5.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仅金融企业填报.

26.拆入资金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27.交易性金融负债:

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28.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出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29.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其中: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0.应交税费:

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其中:

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1.应付分保账款:

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2.代理买卖证券款:

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仅金融企业填报.

33.代理承销证券款:

反映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万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仅金融企业填报。

34.实收资本(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其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

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5.已归还投资:

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6.专项储备:

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37.盈余公积:

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38.一般风险准备:

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金融企业填报。

3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以及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40.未分配利润:

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4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42.少数股东权益:

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三)2010年与未执行新准则年度主要指标列照

2010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2010年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新设:

仅金融企业填报)

向中央银行借款

(新设:

仅金融企业填报)

拆出资金

(新设:

仅金融企业填报)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新设:

仅金融企业填报)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短期投资分析填报

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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