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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10084672301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用电人:

单位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单位名称:

张三

法定地址:

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法定地址:

 A-001

法定代表(负责)人:

孔珍宝 法定代表(负责)人:

张三

授权代理人:

周马忠 授权代理人:

电话:

83585115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223002 邮政编码:

223005

开户银行:

工行清江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A-001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综合零售

(2)用电分类:

 商业用电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8kW。

二、供电方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Hz、220V电压的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2、供电线路:

 10kV165中心线,约定容量8kW。

3、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人安全产生的影响,供电人提请用电人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4、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

5、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如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人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用电人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供电人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4、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人应及时告知用电人。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根据用电人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人。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计量方式采用:

用电主计量装置安装在集装表箱内,安装的低压单相费控电能表10(60)A,用于计量商业用电量。

3、用电人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供用人和用电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在电费结算协议中确定计算方式。

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变化时,供电人和用电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每月20日前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抄表后7日内前全额交清电费。

(3)根据实际情况,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

六、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集装表箱内电能表出线20cm处,计量装置产权属于供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者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障电网安全,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人予以配合。

2、送电前,用电方的电气运行维护人员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证书。

3、安装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有义务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人如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与供电人另行签订自发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需变更应事先向供电人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并重新签订自发电协议。

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

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5、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通过媒体提前七天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电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6、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该变更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移表、暂拆、改类。

7、如遇供电人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配电名称发生变化时,供电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供电线路、配电名称变更情况,该书面说明作为双方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产权分界处。

八、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a、不可抗力;

b、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违约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人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向淮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一、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或者双方对合同继续实际履行,合同仍然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两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计量装置管理协议

b、电费结算协议

c、供电安全协议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标出的条款,供电人已提示用电人注意,并做好相关工作。

用电人对上述条款已充分理解,无异议。

供电人:

(签章) 用电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时间:

2011年9月27日签约时间:

2011年9月27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附件合同编号:

210084672301

计量装置管理协议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明确供用电双方电能计量封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法规,特制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封印,系指供电人加封在用电人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流、电压互器及二次联结导线和计量箱柜)上的封印、封条和锁。

二、装设在用电人处电能计量装置其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供电人负责办理,用电人应提供方便。

三、供电人到用电人处需启封工作时,应持有效工作传票(有审批人同意),经用电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启封工作。

四、供电人新装、换装、现场校验、故障表处理等工作结束时,供电人应立即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在工作传票和用电人封表情况登记记录上签字;用电人应对现场加封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在工作传票和供电人封表情况登记记录上签字认可。

五、经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操作和拆除,并负责计量装置及其封印的保管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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