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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所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并及时找出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制订相应的纠正和预防处理措施,及时予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施工质量,制订本制度。

2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与处理流程、方法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适用于公司施工工程项目全过程,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控制。

3术语

3.1施工质量问题

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返修或报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质量问题。

3.2不合格品

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合同规定、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法规、验评标准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均是不合格品。

3.3施工质量事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由于施工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事故级别,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3.4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毁损财产、人身伤亡和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正在施工的工程损失价值,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人身伤亡所

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后罚款及赔偿费用等。

4职责权限

4.1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负责人。

4.2总工程师为施工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负责人。

4.3工管部(质安部)为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质量问题预防和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和修改本程序。

4.5企管部、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及公司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质量问题的处理。

4.6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参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4.7公司总工程师、工管部(质安部)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必要时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合同、规范、标准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4.8公司工管部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4.9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4.10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专业(工号)技术责任人对一般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确认,组织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序进行标识和隔离,并作出处理意见。

4.11质量检查员、质量检验员对一般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5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

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方法很多,可按发生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进行分类。

5.1一般施工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5.2施工质量事故

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一般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过失,造成超过规范或设计规定的不符合,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施工质量问题。

(2)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

(4)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6.1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

6.1.1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问题都不得不得隐瞒掩饰或借故拖延上报。

否则,将严肃处理,直至由检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1.2重大的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除立即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

大及保护现场外,还必须在30分钟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分别报告分公司工管科和公司主管领导及工管部(质安部),公司工管部(质安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1.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1.5一般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问题的施工工地或工程项目部应将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在15天内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把累计损失在当月质量月报报公司工管部(质安部)。

6.2施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6.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人选、职责、权限如下:

6.2.1.1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当前质量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2)与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6.2.1.2质量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6.2.1.3质量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质量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2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应成立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总工程师、工管部(质安部)和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并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相应问题。

6.2.3一般施工质量事故由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公司质安部给予协助及指导。

6.2.4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和内容:

6.2.4.1调查内容:

1)调查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环境、经过、原因、损失、责任情况;

2)调查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伤势部位、死亡原因;

3)调查发生质量事故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类别、品种、级别、设备的设计技术参数和使用条件,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

4)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发生中的变化、发生后的状况。

6.2.4.2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

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标记;采用照相或录象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资料;绘制事故现场图、设备结构图;

2)物证搜集:

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

3)人证材料收集:

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

4)背景资料的收集:

事故发生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是否有过事故记录;设备、材料的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等。

5)采样分析:

采集质量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线及空间残余气体、液体及火灾、爆炸生成物,并对其进行分析。

6.2.4.3质量事故分析:

1)整理和分析有关现场调查材料、化验分析数据、设备技术资料;

2)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6.2.4.4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从设备、设施、施工工艺方面予以改进,减少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2)教育培训措施:

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防止质量事故的知识的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管理措施:

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组织质量检查和控制制度。

6.2.4.5编制事故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时间、类别、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事故等级;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

5)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附件(包括图表、照片、图象、技术鉴定等资料)。

6.2.5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伤亡等质量事故时,立即启动公司《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15《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6.2.6质量事故的处理

6.2.6.1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反思会,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6.2.6.2在检查和监督中,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时,工程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通知责任部门和相关方;

3)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调查,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可能的结果;

4)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和改进方案,根据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情况,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

5)督促其修改程序,以预防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实施修改后的工作程序。

6.2.6.3预防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公司及二级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质安部门要对施工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证或考核。

6.2.6.4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质量事故后,要认真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的行政、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2.7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印发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防止

事故再次发生。

6.2.8事故处理完毕后,发生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对事故造成损失的处理结果,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以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措施等应形成书面报告,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四个等级范围的施工质量事故应按要求填写·.07表2“重大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做好结案和总结工作。

7.施工质量问题的建档

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建立施工质量问题档案,妥善保管。

施工质量问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质量事故报告(·.07表1);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旁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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