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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十个知识产权

 

广东省2012年十个知识产权

典型案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

 

 

目录

 

关于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说明………………………1

案件一:

假冒“万艾可”等注册商标药品案…………………3

案件二:

侵犯“躺椅和脚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5

案件三:

假冒“创维”注册商标手机案………………………6

案件四:

侵犯“故障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案……………7

案件五:

假冒“DURACELL”(金霸王)等注册商标电池、手表案

……………………………………………………………9

案件六:

非法传播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案……………………11

案件七:

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红双喜”等注册商标香烟案

……………………………………………………………13

案件八:

侵犯美国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案……………………15

案件九:

侵犯“吸顶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17

案件十:

侵犯“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9

 

关于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说明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们自2002年起,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都向社会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目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全省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今年的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起到积极宣传和推动作用。

受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副主持人、办公室主任、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陶凯元的委托,今年的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由省知识产权局唐毅副局长予以公布。

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是从我省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的21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出来的。

与往年相比,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代表性强,基本上反映了各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工作特点,体现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优势和特点;二是涉外案件多,十个案件中有七个涉外案件,其中既有中国当事人涉嫌侵权,也有外籍当事人涉嫌侵权,反映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三是涉及知识产权类型广,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四是警示意义强,案件反映的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教育警示作用,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其中不少案例中的侵权手法揭示了侵权行为发展的新特点,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则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

在新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紧迫的形势和严峻的挑战。

我们希望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件,使广大公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更加重视、关注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希望吸引和动员更多群众参与到“三打”专项行动中来,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一:

假冒“万艾可”等注册商标药品案

2010年6月,美国某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举报称:

约旦人T涉嫌向境内犯罪分子下定单购买假“万艾可”等药品,并销往中东地区和美洲地区。

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专案组,并派出专门力量赶赴广州、中山、湖北等涉案地展开侦查工作。

截至2011年5月中旬,专案组已基本摸清涉案犯罪团伙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活动规律,抓捕时机基本成熟。

2011年5月19日,省公安厅组织广州、中山市警力250多名,兵分12路,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查获涉嫌假冒美国辉瑞公司“VIAGRA”(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CIALIS”(西力士)、美国默克公司“PROPECIA”(保法止)、“印度神油”、“蚁力神”、“藏八宝”等注册商标的各类药品690万多粒及原料药一大批,制假机械51台、模具1200个及包装盒(瓶)39万多个。

5月21日,武汉警方根据我省提供的线索打掉15个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获各类假药4600多万粒。

该案涉及外国人在我国定做假冒产品返销国外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旦得逞,将会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件的侦破跨越了不同地区和省市,查获了制假设备,捣毁了制假窝点,是广东警方坚决贯彻公安部“亮剑”专项行动的重大成果。

(广东省公安厅提供)

 

案件二:

侵犯“躺椅和脚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挪威籍请求人奥某拥有“躺椅和脚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31257.2。

请求人以广州市花都区欧某在网上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躺椅和脚凳”产品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处理。

该局立案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被请求人区某的经营场所勘验检查,现场虽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但被请求人承认曾经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该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请求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表示尊重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承诺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任何涉嫌侵权的宣传、广告等信息。

双方当事人在该局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从勘验调查到调解结案仅用了七天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等信息,已经构成许诺销售,属于侵权行为。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件三:

假冒“创维”注册商标手机案

2011年5月,深圳市A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B商贸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手机。

经立案调查,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创维移动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09年12月9日与深圳市B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整机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07万元、428万元,共计人民币535万元,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了仿冒“创维”商标的S590AA手机2460台和9840台,合计12300台,并将手机全部交付深圳市B商贸有限公司,B公司又将这批手机全部销售给深圳市A商贸有限公司。

由于深圳市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商标手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6月20日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办。

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本案违法嫌疑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案件四:

侵犯“故障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我国拥有“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CN200620117867.6)。

被告东莞某制品厂系由被告香港某公司投资设立的来料加工厂。

东莞某制品厂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出口美国、法国等国外市场销售,在该产品外包装盒、安装测试说明书上分别标有被告美国帕某公司、法国罗某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等信息。

原告认为上述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东莞某制品厂、香港某公司、美国帕某公司及法国罗某公司等四个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电线插头、座、开关、电子配件、可远程控制开关、对讲监察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个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被告使用的是被告帕某公司自己拥有的技术,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中、美、法等多国当事人,索赔金额巨大,技术对比复杂,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案件五:

假冒“DURACELL”(金霸王)等

注册商标电池、手表案

2011年4月20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计算器21120台,目的国摩洛哥。

海关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对航线和出口区域的分析,认为风险较高、应重点关注。

在货物通关检查时,通过“快检3000”图像扫描发现装载货物种类较多,与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为单一商品的情况不一致,存在较大的夹藏伪报嫌疑,因此对该柜下达H2000布控查验指令。

经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中包括标有“DURACELL”(金霸王)商标的电池115200个、标有“CASIO”(卡西欧)商标的计算器14360个、标有“SWATCH”(斯沃琪)商标的手表26000个、标有“NIKE”(耐克)商标的手表10000个、标有“FERRARI”(法拉第)商标的手表24000个、标有“ADIDAS”(阿迪达斯)商标的手表4000个、标有“D&G”商标的手表3000个,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巨大。

深圳海关随后将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该案现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可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且进行调查。

本案海关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监控,主动依职权对出口侵权货物行为进行查处,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

 

案件六:

非法传播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5月,根据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总部的投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的深圳市某移动数码连锁有限公司华强北赛博销售部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面里摆置的3台电脑里储存了大量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总部会员的音乐(主要为港台流行音乐)。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版权人授权证明,涉嫌侵犯著作权。

随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店面里设置3台电脑以便免费帮助购买其手机的客户下载或复制XX的音乐。

经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该3台电脑里共储存了54首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会员唱片公司持有版权的音乐。

由于当事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等合法权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000元。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虽没有通过复制传播音乐作品直接营利,但将其作为附加服务吸引顾客,招纳生意,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东省版权局提供)

 

案件七:

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红双喜”等

注册商标香烟案

2011年年初,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省公安厅交办的案件线索,佛山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烟案组织侦查。

经过细致侦查,到2011年3月29日,破案时机已经成熟。

3月30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的指导下,在佛山市烟草专卖部门的配合下,佛山市、区两级公安经侦、网监以及技侦部门联合行动。

3月30日凌晨,随着行动命令的下达,部署在各个地点的民警同时出击,4个正在忙于收货、发货的窝点被一举端掉,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

在仓储销售卷烟窝点查扣了大量的卷烟以及销售单据,经清点两个主要仓储仓库查获红双喜(软)、云烟(硬珍)、玉溪(硬专供出口)、万宝路(硬)等百余个品牌的涉案卷烟7686条、876罐,总价值70多万元。

该案成功打掉了2个网络非法经营卷烟的团伙,刑拘了郭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

本案涉及利用网络售假的新犯罪形式,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完成卷烟的进货和销售,通过使用交易暗码、变更商品名称等方法逃避网站监管,企图瞒天过海,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协作机制作用,通过细致侦查,成功破获此案,极大地震慑了网络制售假烟行为。

(广东省公安厅提供)

 

案件八:

侵犯美国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案

2010年12月15日,微软公司投诉广州某纺织漂染有限公司XX复制使用Windows、Office软件。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联合番禺区文化执法部门到被投诉人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公司54台办公电脑,发现这些电脑内复制安装了繁体中文版本的Windows、Office系列软件共108套,电脑上并没有微软软件的正版标签,涉嫌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该公司提供了其香港总公司于2002年在香港购买的微软产品证明,称其使用的是香港总公司购买的正版软件。

经执法人员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核实,该香港总公司确实曾经购买了一批微软软件,但根据当时的销售协议,这批软件只限于其香港公司使用,广州公司并未获得使用授权。

微软公司就此多次派人联系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一直遭到被投诉人的拒绝。

广州文化执法总队确认了当事人XX非法安装使用微软Windows、Office等系列软件的侵权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软件使用人应当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本案当事人超出权利人授权范围安装使用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该案的处理将对非法使用侵权盗版软件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不断加大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的决心,为我省版权保护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广东省版权局提供)

 

案件九:

侵犯“吸顶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2011年4月,专利权人何某以广东省中山市某外资公司生产销售灯饰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0430042492.8、ZL200430042491.3、ZL200430094783.1号等三项吸顶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的生产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在被请求人的展厅发现了三款产品,分别与上述专利权相近似,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核实,前两款产品分别生产(销售)150个及120个。

同年5月,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在执法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被请求人表示尊重请求人的上述专利权,对纠纷所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恳的歉意,保证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自行删除涉嫌侵权灯饰产品的宣传资料及网站上的相关网页;另外,被请求人就涉嫌侵权的行为补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

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30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在依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专利权人在1个月内就通过行政处理程序达到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主动、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案件十:

侵犯“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

法国米其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

其中“MICHELIN”商标被收入国家商标局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1年,国家商标局认定“米其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5年,国家商标局认定上述三个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天津二中院认定上述三个商标在2004年时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

米其林公司认为喻某、何某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2月,喻某注册成立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由喻某生产、何某销售的“米其林”牌汽车喇叭的正面标有由三个篆刻的汉字“米其林”+“miQolin”构成的组合商标,喻某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米其林”三个汉字。

广东省法院认为:

米其林公司的三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喻某摹仿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喻某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登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使用“米其林”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被告恶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商号或商标进行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处理为“伴名牌”企业敲响了警钟,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和效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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