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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组织的经济分析王文宇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业组织的经济分析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三十二实录

王文宇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

2008-11-16

内容提要:

9月26日下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应邀出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三十二,作了题为“商业组织的经济分析”的精彩学术演讲。

讲座开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特致电对王文宇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预祝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王文宇教授首先以共同基金为例,从功能和经济分析的角度对商业组织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分析。

王文宇教授认为从功能的角度看,在规制共同基金时,法律制度必须解决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受托人的破产风险以及基金的流动性等问题。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资产的特定性、激励监管因素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国在共同基金组织设计上呈现出了公司、信托和合伙等五彩缤纷的组织形式。

另外,王文宇教授以Visa和MasterCard成长经历为例,谈到了组织结构的重要性。

王文宇教授演讲结束后,刘俊海教授、董安生教授和王欣新教授从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理路,我国的基金制度、信托法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对王文宇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积极的回应。

王文宇教授还针对同学们的提问,饶有兴趣地与大家做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三位教授幽默风趣,睿智深刻,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持。

(王有成)

商业组织的经济分析─从共同基金法制谈起

演讲人:

王文宇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台湾大学财经法中心主任

嘉宾: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时间:

2008年9月26日下午3:

00-5:

00

地点:

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

刘俊海:

尊敬的王文宇教授、董安生教授、王新欣教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台湾大学财经法中心主任、台湾著名商法、财经法专家王文宇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王教授阅历非常丰富,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GB,在台湾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不仅理论精湛,实务经验也非常丰富。

他不仅做过台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纽约州的律师,美国华尔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做过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也是高级领导干部。

另外,他的著作成果丰富,除了我手里的《金融法》以外,还著有《新公司法论》、《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著作。

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他。

王利明院长本来要在这里致一个欢迎词,但是他下午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参加侵权行为法立法专家座谈会,王院长也委托我祝这个论坛圆满成功。

首先我们对王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人大法学院著名的商法专家董安生教授、王欣新教授来做点评人。

下面我们把宝贵的时间交给王文宇教授,大家掌声有请。

王文宇:

谢谢主持人刘教授和两位教授,我不浪费时间了,现在进行今天的报告。

我和刘俊海老师稍微沟通了一下意见,今天算是演讲,大概进行两个小时。

因为还有三位点评人,还要留给同学们一点时间,所以接下来我用75分钟时间做一个报告。

我今天的题目要花几分钟稍微切入一下,主题是商业组织。

我切入的观点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功能的角度来看商业组织到底是什么样的特性。

当然,对于商业组织,各位都是人大的高材生,你们学的最多的,像公司等,这是最标准的商业组织。

大家也都知道,即使没有花太多时间学,也大概知道,商业组织在真实世界里,尤其是在美国这种地方,商业组织五花八门,琳琅满目。

有大的公司、小的公司,契约式的公司。

谈到公司,有大有小,大的和小的,尤其在美国来看,长的样子虽然很不一样,但法律上的架构和实际上的交易都是契约关系。

商业组织还有合伙,大陆民法也有合伙,我们把这种组织当成契约,我一会儿会解释。

叫不叫它契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也是商业组织的一种。

还有所谓信托,有信托法,当然这个在法律上,有人把它当做契约上的一种,而在英美来讲这不是契约,当然这不是重点。

还有证券投资信托,它到底是契约还是组织?

很有趣的,这也是今天我为什么从共同基金来切入原因。

放眼全球来看,所谓共同基金,这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一个大家在书上常见的名词。

从共同基金的法律架构来看,从全球范围内会看到,为什么共同基金其经济功能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其实是完全一样的东西,但是在不同的地方,却有不同的组织形态?

比如说在台湾也好、大陆也好、韩国也好、日本也好,叫做证券投资信托,而在美国,同样的东西是公司制的,是投资公司组织成的,用公司这样的组织形态去从事所谓共同基金的业务。

我们有一个问题了,很简单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经济上、在功能上是完全一样的一种商业模式、商业交易,在法律制度上会有所谓美国的或者英国的公司制,而亚洲很多地方用所谓的信托?

我知道在20年前日本学界争议得很厉害,谈信托这个东西,证券投资信托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契约法律关系,是两方契约还是三方契约,谁是受托人,扯了半天一大堆的学说。

商业组织五花八门,合伙再分是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各位同学想想看,在国际间流行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他们是什么模式。

商业组织五花八门,今天的演讲我只希望达到一个简单的目的,我们从经济面、功能面来观察商业组织,他们都有内在的联系因素,都有共通的考量因素,会有监督的问题、退场机制的问题,帮人家做事的这个人,他做事是不是容易受监督,是不是有适当的奖励机制,会不会有破产。

这和破产有什么关系呢?

关系非常非常大。

美国前两个礼拜在谈发生的金融危机,怎么发生的?

和商业组织息息相关。

这些商业组织背后有什么共通的考量因素?

不是说考量因素一样,正是因为每种商业活动有它的特性,资产也好、商业活动面也好、监督的问题也好、道德上的风险也好,保护它资产的特性也好,这是共通的考量因素,这些商业组织会因为交易目的、交易形态、资产特性等长成不一样的样子。

我今天不会引什么法条,只是说懂了这个道理,对法律人来说会有很多的作用。

从共同基金的商业组织来切入,理由很简单。

在真实世界里,类似共同基金的东西,或者具有与共同基金同样的经济功能的商业活动,在真实世界里,在世界上不同的地方,法律架构有时候会用非常迥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比如说合伙,比如说商业信托,比如说公司。

我们开始来做说明,共同基金在我个人来看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角度。

首先,什么叫共同基金?

这不是一个法律名词。

很简单,比说说刘俊海教授,大家知道,他不仅学问好,收入也很高。

他收入很多,有理财的需要,他有理财的能力但是没有时间。

王某人财务金融懂得不得了,对大陆的证券市场、证券公司非常有钻研。

他信得过我,给我一千万人民币让我管一下。

在场的一百位同学,今天王某人和大家讲,一人拿十万元人民币给我,我不会把钱黑掉,我会帮你们投资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去。

我把钱汇集起来去投资,赚钱之后,按照合约约定的方式来计算报酬,我会扣掉应该有的报酬。

你们像公司股东一样,按照投资比例、持股比例或者收益权的比例返给我。

从经济上来看,这些概念不重要,重要的是本质上是这么一个东西。

什么叫共同基金?

其真正的经济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刘教授多财但是没有时间管理,他把钱交给我们这样的专业人士,我们值得信赖,因此就有了一个共同基金的定义,是专家经营,有专业。

第二个,大家一人拿十万元人民币给我,这有什么特性?

刘教授一人拿一千万,和十个人拿一百万,一百个人拿十万,一千个人拿一万,这有什么不一样?

我们经常讲,不要把全部的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就就是分散风险。

你把钱全买联想的股票,下跌就会损失很惨重。

这样我把大家的钱集中在一起,通过投入很多的产业和结构,不会爆涨爆跌。

共同基金的目的就是这样—专家经营和分散风险。

从美国开始说共同基金,传统共同基金有一个特色,共同基金是开放式的。

你们拿十万人民币进来,过了半年你们要交学费了或结婚、生小孩了,依照最早的组织架构的形态,你可以和我所谓基金的经理人、操作者说,我不玩了,这个钱我要撤回来,法律上叫赎回,你要退出。

怎么退出呢?

你今天发个通知给我,我明天收到,收到那天我把资产价值给你。

这个流动性高、变动性高。

我算一算说,明天我收到你的通知要赎回,我要让你撤回。

我把明天市场的收盘价格记一记,联想、中国石油、中钢,我把收盘价格计算出来,除一除就出来了。

你投资多少单位,比例多少,我后天把这个钱寄给你。

这是共同基金很重要的特性。

这是相对公司法来讲,这是相对大型公司投资人来讲,有这个特性,是公司没有的,他要撤资的时候随时可以撤。

公司法股东可不可以撤资?

可以,但是必须是很例外的情况。

比如说公司要并购的时候,公司有重大交易的时候,少数股东反对,这个反对股东也可以请求股份收买请求权。

这个名词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是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是允许股东可以撤资的。

我们强调这是一个很例外的情况,开放式共同基金这是一个原则,大部分的情况。

我刚才简单地把共同基金的定义讲清楚了,下面我进行简单的经济分析。

我们从一个很简单的形态来看,其实经济分析是很强调契约的观点,你们讲的合同观点,用这个观点来谈事情。

我们刚才介绍过经济功能,共同基金为什么这么奇怪?

我们先看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回到刘教授和王某人之间。

这样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机制可不可以处理?

他把一千万给我,我跟他讲,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了,下单了,等等操作。

因为刘教授是学法律的,都有防避的事情。

王教授看起来人不错,但他会不会监守自盗?

这样好了,我把钱存在银行,要看有什么监控机制,钱怎么动用。

我可以给刘教授一个放心,钱存到银行,不是我说拿就可以拿的。

刘教授说,契约可以做这个事情。

刘教授又问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假如这一千万人民币我放到银行去,银行用什么名义来存?

假如今天你王某人破产了,或者我存到的那家银行破产了,请问他们的债权人是不是可以拿到这个钱?

答案是在正常的世界里,这些钱虽然看起来是属于刘教授的,除非有保险、信托的安排,或者做一些资产隔离,资产独立出来,破产风险可以拿到刘教授这一千万。

刘教授做这个安排的时候,应该讲到,破产的时候,这个债权人可以扣押这些财产。

他拿出来的这个财产,在法律上、制度上、契约上必须要某种程度的独立出来,最简单的就是我们通过法律或者法律制度允许这一笔财产是属于一个人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像股东有限公司这样,但是信托很有趣,信托是属于谁的这件事情没有时间谈了。

台湾、大陆信托法把信托财产算为委托人的,但有它的问题。

他管的信托财产其实概念上不一样,法律上怎么划分其实是有问题的。

重点是,刘教授作为一个投资人,有一个需求,他希望这个财产是某种程度独立的。

独立是说一方面这个财产好像是可以自己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做交易。

将来赚了钱,这个钱是刘教授拿得到的,不是王某人可以拿走的。

这里有一个需求,三方关系,即投资顾问、投资人、银行。

刘教授心思很细腻,财产要独立出来,有破产风险和隔离的问题是不是可以得到适当的保障,是不是因为有制度设计和法律关系建构以后防避的目的可以达到。

三方关系从契约关系到信托关系,契约不够,会有弊端。

简单来讲,信托的特性一个是资产独立,一个叫做充分授权。

回到我们这个例子,假如今天我买中国石油、联想,我每天打电话和刘教授报告说,我明天要买联想,汇报半天,他可能也没有时间听。

他会说我信得过你,就是你了,你是专业,你来做。

信托的特性出来了,有一个充分授权。

他的人民币给我了,在法律上有一些监督的机制,受人之托做事的人假如诚信够好,是可以充分授权的。

由此经济关系开始转入到信托了,进入到一个三方关系。

刘教授信得过我,别的什么都不要,我和他就可以做了。

我们进入到三方关系+多数投资人。

严格说,基金的定义是一百位人每人拿十万人民币给我。

这里有一个组织上的问题,商业组织有一个特性,就是多数人来参与。

这里有什么问题呢?

每人拿十万人民币,拿的钱只占1%,刘教授拿一千万给我,看管我的时候会用心。

一百个人呢,不会每天监督我。

这个钱有一个共同行为的监督困境,考虑到对方会好好管,出了问题打官司,这样大家都会有消极心态。

立法者说,这时候是一对一的关系和一对多的关系,你可能要通过立法和强制规定预见到会有弊端产生,这样会希望做一些处理。

从民事信托到商业信托,商业信托也不是个法律名词,但是台湾和大陆没有看到。

商业信托简单来讲,各位同学不妨想成像一个公司一样的。

一群人去投资,有持份,不叫股东,叫收益权受益人。

持份和股东的概念没有差这么多,在美国共同基金活动的时候,律师可以设计成公司形态或者是信托。

我们进入商业组织的时候,因为投资人很多,就会有一个问题,我们希望参与人能够得到很好的报偿以及流通性的问题。

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道理是一样的,假如说,可以通过创新作为一个组合,让它有一个持份的观念,每个人单位化,流通性会保障出来。

商业组织或者很多人参与的时候,通常下一个步骤,是用契约请求权的方式参与。

还有是从金融、投资人的角度,你这个参与取得了不只是契约权,而是一个取得权,更重要的是一个流通权,你这个权利的流通性来讲,要方便得多,移转也方便得多。

商业信托和共同基金会变化,参与人多,要组织化了,这些考量和公司没有差这么多。

下面我们简单来看一下其实另外一种商业模式的经济特性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设计。

我拿一千万人民币之后买联想,这都是拿现金去买股票,资产都是流通性的。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特性,共同基金需要很多人参与,这个就是所谓基金参与者。

这个事情实在很单纯,这个人参与的程度,到底有多少人力资源参与进来,需要很多的人力。

这种商业活动,人力可以非常非常精简。

理论上来讲,我拿一千万人民币我来做,专业就够了。

操作上面,专业上面没有那么复杂。

这是一个特性。

我刚才讲,商业活动很重要的一点是说你有没有所谓道德风险。

在法律关系和契约关系成立之后,会不会有一个情景,让做事的人产生一些贪污舞弊的问题。

这个问题严不严重和一件事情有关,即执行的活动。

他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有透明性,是不是看得很清楚。

这里我们回到共同基金的情景,上市公司每一个交易日都有收盘价格,一算就知道净资产价值多少,每一个投资单位的个别平均有多少。

这有什么特性呢?

在这个行业里,不像有的产业,这个行业是透明得不得了,业绩好坏这件事情没有什么好变的,顶多我赔了钱,我赚钱没有其他基金多。

但是过去的表现不代表未来得表现,这是事实。

但是往回来看,共同基金的操作者,业绩的表现是每一天都要经过市场的检验,都有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它,在这个商业活动里相当透明。

因为这个透明,就监督者的角度来讲,相对你去买联想公司、海尔公司股票来看,海尔公司的业绩好不好评估呢?

重要的是,你买海尔公司的股票和其他的收益权,这个很难评估,因为一些不动产在员工那里,有一个估价问题。

因为很单纯,从监督面来看,我们来操作的时候,相对于监督海尔这样的公司是比较容易的。

在规范面、法律面意味着什么?

我们不知道怎么规范他,但是我们知道在规范他的时候也许不应该像规范海尔公司那样严格,因为它好不好大家心知肚明。

刚才讲了共同基金有特性,下面还有一个特性,共同基金赋予投资者以撤回权、买回权、赎回权的设计。

投资人哪一天不满意的时候,打一个电话过来说我不玩了,就应该按照法律和合约规定把钱退回去。

我们在谈商业组织的时候有一个主题,退场机制的问题。

我们考虑什么时候进去,什么时候在什么程度内是独立的,是可以运作的,可以独立的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一个退场的问题,我参与以后,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出,能够有撤资权,这是一个成本比较的问题。

股票买进卖出,除非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我来讲,我打电话说退出,双方不会为了用什么样的价格来退出而炒翻天。

这种商业组织退场很方便,标准很客观,评估价值很容易,会产生一个什么后果呢?

有一个经济学家讲过一句话,要不然可以退场,要不然就要讲话。

比如说坦桑尼亚这个国家很落后,腐败、人民穷困。

这个国家的人可以移民了,假如像去瑞士,那是人间天堂,瑞士政府和人民慈悲心发作,修个宪法说,坦桑尼亚人民要移民过来,权利义务一样。

坦桑尼亚80%、90%就要移民了,当然这是一个假设,我们不辩论。

我刚才讲的这个道理是什么?

适用性不仅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也一样。

我们讲民主、参与、监督、治理的时候,通常大家是在一条船上时,才会谈论监督治理的问题。

以那个国家的习惯,假如他有一条更好的路,而且是没有成本的,是人间天堂,可能大家就去了。

坦桑尼亚那里修宪,说民主,改革,这也没有意义,因为这条船上大家已经跑光了,你还讲什么呢?

这个学者认为,我们在谈民主、参与,商业组织有经济问题,这里我们共同基金这样的商业活动、资产特性,撤资很容易,表达了一个观点。

共同基金的参与者,不管你叫他什么,我们对于所谓公司有治理,基金也有基金治理,任何商业组织都有治理的问题。

在共同基金情景下,商业治理相对于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治理来看,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和海尔的类似,因为撤资很容易,我们可以说,共同基金的组织的投资人对这个组织的效忠程度或者参与的程度,治理的意愿,相对来说,会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产业公司的兴趣、参与的意愿度高。

我们讲了什么叫共同基金,有哪些特性,游戏规则是什么,赋予什么权利和特质。

你念过中国的公司法,但是没有念过证券投资信托的法规,你做一个律师,或者在中国移植这个制度之前,你是做律师的。

你帮政府,或你要帮我们写一部什么什么法,证券投资行为法。

你会不会写?

这很难啊,一个法律制度你要想得很清楚。

照我给大家讲的道理,你去写这个规则,会有一些我大概怎么切入的问题。

有什么商业组织,有没有资产分割、破产隔离的需求,资产有什么特性呢?

经济的表现好还是不好?

是不是容易观察呢?

是不是有一个低成本比较没有争议机制?

在写法律和契约的时候,作为一个律师会想我也许不知道怎么写,重点是你会有一个方向,你去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你想出来的制度和规则,才比较不会让人讪笑。

接下来我们讲基金,全世界有三种或者四种基金。

一种是我刚才讲的信托型的基金,这是台湾、大陆有的,有一个投信事业。

可能大部分是一个法人,这不重要。

为什么是一个法人?

因为他是一个机构,比较不容易倒闭,我们可以忽略他。

还有一个保管银行,右边是一个投资人。

重要的是一个AssetPool,基于资产的需要,我们不管什么制度,我们要把资产独立于当事人之外,有很多国家,中国也好,韩国、日本也好,都采取这种方式。

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比较复杂,因为历史的因素。

其实复杂也好,你也可以说很简单。

这是一个市场导向型的经济体系,有很多新东西通过契约自由的概念表现。

公司是所有商业组织法的母亲,这个毫无疑问,我们说商业组织和现代商业组织的鼻祖、典范是公司法,这个没有疑问。

公司在社会上琳琅满目、五花八门的。

简单来讲,这是什么东西呢?

共同基金不是一群人来投资吗?

找个人来管,大家按照投资比例来分钱,这和公司有什么差别?

这就是差异啊。

美国一发展出来,他去做这个行业怎么做呢?

他想办法成立这样一家公司,我假如在美国,做这个行业的时候,我会到哪个州成立一家公司。

我去募集资金,你们都是股东,在中国你们是私人投资,现在是受益人。

跑到美国去,你们投资的时候没有这种啊,你们去买股份成为股东,同样东西在中国拿的是收益权,而在美国是股份,经济上没有任何差异。

王某人当了公司董事长什么的,我也是纳入了这个制度。

还有一个方面,在美国实务上,股东有限公司实际上不会自己去操作,他会另外找一个投资顾问去操作,这就是复杂的地方。

我的重点是让大家知道,同样的东西,因为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你在中国,你在美国,会不一样,但经济本质是一样的。

这是我以前做过的案子。

台湾开放投资的时候,对美国的投资机构政府开始是管得比较厉害的,这和大陆一样。

通过在台湾的境外去募集资金,通过台湾的证券组织信托机制来做,因此美国又必须设一个公司。

有一个美国的公司型共同基金,台湾有一个信托型的共同基金,美国通过他的游戏规则来募集资金,之后台湾又搞一个。

在表达商业组织的特性时,我刚才跳过了合伙。

在台湾也好、大陆也好,是把合伙当成一种契约的,其实合伙比较像商业组织,比较像,为什么?

不是说它就是,你要看从哪个角度分析。

答案是,在合伙的契约关系、合同关系里,合伙财产从某个意义上说是不是是独立于参与者?

三个合伙人,一个人拿了十万人民币出来的时候,三十万的合伙财产,法律上赋予它独立的地位,他可以去享受权利,本身是会也盈亏的。

合伙是一个商业组织,是属于比较壮大的,有它的局限性。

合伙参与者有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有的比较消极,在法律上都会负积极的连带责任可能他不愿意负责。

随之而来就是连带责任的概念,有些人不想那么积极,就是想消极的,可能也不适合。

大家都是平等的,对外合伙,有些商业活动不喜欢这样。

他作为商业组织可能是,可能做不大,或者只适合某些特殊性。

创业投资、对冲基金,美国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这里到底这个商业活动当事人达到什么目的?

你了解之后,当事人的权利关系、经济上的,慢慢你的立法者、管制者规范的时候要如此规范,你是律师,你去写契约、合同的时候,你也知道怎么写。

关于合伙最后我讲一点,台湾民法有一个条文,假如今天我们四位老师每人拿十万人民币合伙。

相对刘教授,我特别穷,因为我们不够红。

和三位教授缔结合伙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合伙财产我占一分,我没有什么其他的钱了,哪一天我赌博输了,什么都没有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债权人在我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扣押、查封的情况下,我的债权人针对我跟三位教授合作起来的合伙利益和财产能不能做任何的主张?

这里我打一个岔,这个问题如果发生在本地是可以扣押的吗?

同学:

可以的。

王文宇:

台湾的民法契约类型给的答案是什么?

我的债权人可不可以扣押合伙财产呢?

是可以的。

但是除非我的合伙人同意,原则上这个合伙就解除了,发生退伙的效力。

很多的方法,这里有一个,作为一个商业组织,特性是什么呢?

合伙比较容易解消(相对于公司)。

公私要结算、清算是不简单的,合伙很具体。

我们要保障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扣押。

但是为什么接着规定说,虽然如此,但是对其他的合伙人而言,原则上发生退伙效力。

合伙组织要讲究人性,要互相信赖。

假如,这个同学一方面扣押我的财产,同时承接我的合伙人地位,从今天开始,这个学生和三个老师成为合伙人,成何体统?

从立法者来看,我保证交易安全,但是总不能说作为一个商业组织也让债权人和完全不搭噶的人跑进来。

经济上这个债权人是可以承接我的地位、扣押我的财产。

但是在一个组织面上,这个地位原则上没有这个权利,合伙人可以说我不和你来了,组织不再存在,集体财产不再存续了。

商业组织有一些特性。

以契约作为分析起点的话,契约也好、信托也好、合伙也好、公司也好,这些机制,法律上来看完全不搭噶的,但是分析起来都有一些不可替代性,或者在可替代和不可替代之间,这是很有趣的地方。

但是我认为,多了解以后,作为一个商业律师能提高规划能力,明白他们背后的本质、考量因素、共通性、内在关联在什么地方。

我选择基金做为一个切入点,也可能像起源,又不是契约又不是信托,我个人认为,看到商业组织里头埋藏什么东西,可能就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下一个题目,美国的创投业,内地称之为风险投资,在台湾是没有特别立法的。

比如有一家公司,他可能很懂某个产业,但却没有资金。

在台湾怎么做呢?

那就是,我王某人是上市公司,我懂得是高科技,我投资到上海、深圳、中关村。

我们现在也是一样,我们募集资金来投资。

这里有一个区别,这个公司没有上市。

风险投资的最大特性是前面两个字,风险。

没有上市,在实务上,世界上一百多家高科技企业只有一家可以上市,其他的都失败了。

我现在改行做这个行业的时候,大家玩的游戏和法律怎么会怎么架构设计它?

我们把它的关系简单的体现,我们找一个大户刘俊海老师。

我的高科技产业获得了很多的专利,你拿一千万人民币给我,我们去投资,以后利润也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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