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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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5号)、《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闽政办[200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表1 11个重污染行业和16个重点行业列表

11个重污染行业

16个重点行业

1

造纸及纸制品业

1

饮料制造业

2

农副食品加工业

2

医药制造业

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

化学纤维制造业

4

纺织业

4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6

食品制造业

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7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8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9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9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1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3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

金属制品业

1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禽畜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表2 生活源普查对象列表

序号

普查对象

普查范围

1

住宿业

床位大于20张以上

2

餐饮业

餐位大于20位以上

3

洗染服务业

洗染店及宾馆饭店内常设的洗染服务等具备洗染设备的经营场所

4

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业

座位(床位)数大于5个的,以及在宾馆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5

洗浴服务业

淋浴设备超过10个的洗浴室以及在宾馆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洗浴服务(不包括足浴)

6

摄影扩印服务业

具备洗印设备的场所

7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

具专业洗车房的经营单位

8

医院

病床总数20张以上医院、疗养院

9

具独立燃烧设施机关事业单位

具有0.7MW(1蒸吨)锅炉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非社会化运营的锅炉)

10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市区、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生活污染源

11

机动车排气

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分类保存量、使用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

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

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

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

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

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

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

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具体是:

1、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种植业:

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地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

(7)禽畜养殖业:

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8)水产养殖业:

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省(市、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3月-11月):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编制并上报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办人员、经费和设施,发布污染源普查通告,开展普查宣传,动员部署普查工作;制定和熟悉普查实施、监测、宣传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说明,熟练掌握普查软件的使用,建立普查数据库;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摸清全区污染源普查对象底数和对象;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计划,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培训,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使其熟练掌握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熟悉普查技术方案和路线、普查表格填写及计算机软件使用,各普查组开展模拟普查试点;确定重点普查污染源,制定重点污染源监测计划方案,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印发普查表格及填表说明;做好普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5月):

2007年12月底前,全区下发普查表格及填表说明,并登记造册。

2008年1月至4月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单位实施现场调查、审核、填报普查表和数据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3、总结阶段(2008年5月—2008年12月):

5月初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提交区域普查分析报告。

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办将组织对各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建立和完善区污染源数据库,发布区普查数据和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8年11月,组织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技术监督分局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指挥、指导与协调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和数据信息处理组等四个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办公室各组人员主要由环保分局和相关部门科室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经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区污染源普查相关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物料衡算等工作。

3、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4、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5、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导和培训活动。

7、对各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8、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使用和保障工作。

9、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基层组织要按照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片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集美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

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发改局和经发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发改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集美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名录信息;

区建设局负责垃圾收集处置情况普查;

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源普查;

区卫生局负责生活源中医疗机构部分的普查;

技术监督第二分局负责提供辖区锅炉使用情况材料;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源、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协调生活源普查。

(四)培训

  负责投资区、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片区、居委会(村)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审核员和普查员采取分片区包干方式确定。

  培训内容主要是:

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福建省环保局和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制订集美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包括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科学学会、环境工程学院、环境科研、环保民间团体、环保产业和环保退休人员等)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区财政应在2007年下半年调整经费时增加本年度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按照“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编制。

预算范围和内容:

一是普查机构设置和开办;二是普查硬件软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三是计划、组织与协调;四是重点污染源监测与物料衡算;五是普查动员和工作会议;六是普查试点、普查员、审核员培训和调研;七是普查宣传(电视专题宣传片、户外广告、普查通告、标语、宣传画、宣传手册、专题报道、专题新闻等);八是聘用入户现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员、审核员和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汇总及车辆保障;九是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十是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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