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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

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

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

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

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

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A.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集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

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等于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贷商)。

承租人要出租人为期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因此,其法律特征是:

A.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B.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C.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

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二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亦参照法律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特征

A.买卖合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互易、赠与等其他合同相区别。

B.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因而是诺成合同。

D.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A.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提单的交付等。

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C.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a.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救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b.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需负担的责任。

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

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或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

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空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

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

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祭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A.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的对价或代价。

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B.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

C.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约束当事人哪一

方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由当事人承担。

具体说来,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也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

对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或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合同订立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地点交付。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7)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孳息归属

交付前产生孳息物,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物,归买受人。

四、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也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财产责任。

2、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买卖标的物依一定样品模型而定的买卖。

即按照约定的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已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

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付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思,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等。

4、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

买卖方式。

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竞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锤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五、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

A.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B.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未发生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C.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

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A.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

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殊规定。

1、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A.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

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中断供电的通知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及时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A.支付电费

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

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B.安全用电

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设计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

将财

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赠与财产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

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A.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转移其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给付。

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有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即使赠与合同附义务,该义务与给予赠与物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务国立法规定不一。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起成立。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A.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B.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是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194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是法定撤销。

C.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负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受赠人权利和义务

A.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有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B.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

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C.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

在赠与属于负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赠与人履行或撤销其赠与。

D.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限于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的财产的赠与合同类型。

三、赠与合同终止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提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对赠与人有抚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有效

(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

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2、借款合同的特征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A.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B.借款合同是转让贷币所有权的合同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贷币交给借款人后,贷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

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D.借款合同中,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为诺成性合同

E.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漏于第三方。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监察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A.提供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B.按照约定收取和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C.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定有:

A.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B.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C.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复利。

第五节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2、租赁合同的特征

A.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

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等的根本特征。

B.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C.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以租赁物的交会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D.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E.租赁合同能引起物权性效力

表现为:

一是同一物上只能设一个租赁权;二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动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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