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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专业农业经济管理

学生姓名刘传磊

入学时间2005年9月

导师姓名孔祥智教授

论文名称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的影响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制

填表时间2006年6月25日

一、

选题依据及理由(以下各项均可加页)

(研究背景、理论性目的、实践性目的、研究意义等)

(一)研究背景

1981年,集体林区实施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

此次森林权属改革改善了森林管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了农户的森林管理能力。

但是,过重的税费和严格的木材采伐销售法规,以及快速和无经验的实施,使得林业三定政策的成效并不都像预期的那样理想(刘大昌,DavidEdmunds,2005)。

尹润生(2005)对1978到1989年中国南方和北方的森林资源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得出估计结果,认为南方产区木材采伐量的增长几乎完全来自产权的改变,不确定预期下产权改革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价格的作用。

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林业改革即分林到户政策对林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而同期发生的森林的破坏与分林到户政策本身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乔方彬,黄季焜,Rozelle,1998)。

1990S中期之后,以林地为核心的林权制度改革在一部分地区率先发展起来。

刘璨(2005)分析了制度安排对造林面积和森林积蓄的影响,结果表明木材销售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造林面积,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造林面积和森林积蓄的影响都是不显著的。

也有的研究专门针对竹林进行了分析,由于竹林地的所有权在社区集体,农民个人只拥有竹林地及竹材的经营权,而且不同经营形式的产权主体的权责很不一致,从而使不同经营形式之间经营效益差异巨大(李应春,2004)。

农民扩大了竹林的生产活动,增加了收入,但是扩展的程度在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之间并不是一致的。

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的农民比低收入家庭获的更大的利益(ManuelRuizPerez,BrianBelcher,傅毅,杨校生,2005)。

2003年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3年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到2005年底,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改革抓住了林业改革的内在规律,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消除了体制上的束缚和机制上的障碍,是一次成功的实践(贾志邦,2006)。

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刚刚完成,对于此次改革的学术性研究成果还很少。

(二)理论性目的

对于集体林林权制度变迁绩效的研究,有的文献将其作为政策评价来分析,有的文献则将其纳入制度变迁或产权经济学的框架下研究。

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文章,大都由于理论运用的浅显和数理分析的缺乏,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

林业经济学家已经知道用新制度经济学去分析各种政策问题,如森林权属及其影响、造林契约以及林业管理体制的变化。

但是,林业经济学家还没有真正的将这些方面融入到林业政策的分析中(ShashiKant,2005)。

在有关林业制度的计量分析中,大部分文献都将因变量确定为森林覆盖率、林木采伐量或森林拥有量等(张耀启,JussiUnsivuori,JariKuuluvainen,ShashiKant,2005;尹润生,2005),很少有文献将林地的产出或产值作为因变量来分析,这或许是由于林业生态价值的特殊性和生产周期的长期性造成的。

但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户作为集体林的主要经营者,林地产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农户生产的收益和积极性,因此,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对农户林业产出的影响是有是有必要的。

本文的分析既是尝试着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运用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产的影响,以弥补这方面已有研究的不足。

(三)实践性目的

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缺少研究性成果的情况下,国家林业部门、基层政府和农民自身对于此次改革的评价,大都没有以严格的调查为基础,基本是从部门利益和感性认识作出判断,是缺乏说服力的。

本文主要的实践性目的,就是试图利用大样本调查数据,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影响的角度,对此次改革的影响作出客观的解释。

(四)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将会尝试建立联立方程和实证模型,并进行差方分析。

这样,可以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竹林产值的直接影响测算出来,同时也可以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劳动、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影响大小测算出来,进而可以分析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竹林产值的间接影响。

这样通过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产的影响,就可能弥补这方面已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处于在全国前列的,主张总结福建等省的经验,在全国集体林区推广。

2006年我国全面启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林权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在这种政策背景下,研究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就不仅仅是对一次已经发生的制度改革的解释,也是对将要发生的制度改革的探讨。

本文的研究既有助于我们对福建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客观,也可能对全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二、研究界定

(研究对象界定、研究所处的学科领域、时空界定等)

(一)研究对象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2003年福建省开始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为标志,以“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为目标,前后共经历3年的时间,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机制。

农户对竹林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砍伐竹子,二是生产竹笋。

竹林的成熟期与其他林种相比较短,毛竹一般6—8年,其他小径竹多为3—4年,是林业中经营周期最短的树种,其竹笋从出土到长成时间更短,毛竹等大径竹笋最民仅需50--60天,一些小径竹笋仅需15—30天。

竹子是中国最重要的林产品之一,其重要性仅次于薪材和商品林,处于第三位。

有人预言2010年前,竹子将取代

的木材(CFIC,1998),国家林业局相信,2005年前,竹业将成为林业的主导产业(LiandXu,1998)。

由于竹业生产受到税费政策和采伐限额等政策的限制比商品林小,很适合我们的调查。

所以,最近的竹业发展史对说明林业发展可能对家庭收入和地区总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更具有代表性(ManuelRuizPerez,BrianBelcher,傅毅,杨校生,2005)。

(二)研究多处的学科领域

本文的分析是尝试着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运用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产的影响。

本文将主要应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理论,解释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产影响的内在逻辑。

当然,本文的研究将不会只是做哲理性的推断,而会应用计量经济学中的联立方程模型和差分法,对已经调查的大样本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由此来支持文章的观点。

(三)时空界定

本文将要研究的地区是福建省,共抽取永安、邵武和光泽等三个县市作为调查地。

调查的数据包括两个时期,即集体林产权改革之前的2002年和改革基本完成的2005年。

福建省辖9个设区市84个县(市、区),陆地面积12.14万平方公里。

福建地处亚热带,自然条件优越,森林资源丰富,全省林业用地面积1.40亿亩,占陆域总面积的76.5%;生态公益林面积4294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0.7%;森林覆盖率62.9%,居全国首位。

其中,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

永安市是全国南方48个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全市土地总面积443.1万亩,林业用地382.5万亩,有林地面积365.8万亩;森林总蓄积量2126万立方米,居福建省首位,森林覆盖率83.2%,其中竹林面积76.8万亩,居全省第二位,农民人均拥有竹林4.2亩,居全国首位。

2000年10月,永安市被授予“中国笋竹之乡”称号。

邵武市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林业县(市)之一,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50.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2.2%,有林地面积325.6万亩,其中竹林面积55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1506万立方米,立竹量7062万株。

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89.4万亩,森林覆盖率为76.4%。

2004年被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点。

光泽县有林地面积23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7%,森林蓄积量1063万立方米,其中竹林面积31.8万亩。

三、文献评述

(前人研究成果,所选题目与前人研究的联系、区别等)有关文献评述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附件。

(一)关于林业产权制度的研究

本文将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划分为三个时期,林业“三定”改革时期(1980—1991)、林业股份合作制和荒山使用权拍卖试点时期(1992-1998年)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1998-至今)。

1、关于林业“三定”改革时期(1980—1991)的研究

1981年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这标志着国家对林业产权的重新界定。

通过国家落实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业生产责任制,放宽林业政策,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林业所有制结构。

首先,有较多的研究对于此次改革作出积极评价。

林业“三定”实际上界定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保证了这些权利的排他性。

有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国家在安排林业制度时,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战略;林业改革对于国家和林业经济主体而言是双赢的——产权明晰的同时,国家租金以及林业经济主体的收益都增加了。

预期中国的林业制度会进一步实现帕累托改进,林业的经济绩效会不断提升(张文龙,刘东2006)。

乔方彬,黄季焜,Rozelle等对林地产权、林地产权对土地和林地利用模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其实证模型表示如下:

其中,W代表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而积占总土地而积的比例.下标i代表不同的使用类型;t代表时间;

分别代表自留山(包括拍卖山)和责任山(包括承包山)的林地面积比例。

代表产权类型的年限规定;XPOP表示单位耕地上的人口数量;X1RR1和XSLOP代表耕地灌溉水平和耕地坡度(用来描述上地的质量);ROAD是村的公路(可以通过卡车以上程度的公路)虚变量.村里有公路通过定义为1,否则定义为0;DISTANCE代表村到最近的县城的距离;

是代表第k个县市的虚变量。

估计结果表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林业改革即分林到户政策对林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而同期发生的森林的破坏与分林到户政策本身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建议分林到户政策应当继续。

美国学者尹润生(2005)还将木材的采伐量作为因变量进行了计量分析,其计量经济模型是:

+

+

+

+

其中,Y可为反映短期效应的采伐量,或为反映长期效应的森林拥有量;P为农民面对的木材不变价格;T为时间趋势变量;D表示代表区域差别的虚变量;下标i和t则反映不同的样本点和不同的时间;

为常数项,

为待估系数,

为残差项。

利用该模型,最后得出估计结果,认为南方产区木材采伐量的增长几乎完全来自产权的改变,不确定预期下产权改革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价格的作用。

不稳定的农户土地产权制度使投资呈下降趋势,在森林经营者相信他对投资有支配权的情况下,只有提高价格才能刺激林业投资。

其次,也有一些研究认为此次改革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

过重的税费和严格的木材采伐销售法规,以及快速和无经验的实施,使得林业三定政策的成效并不都像预期的那样理想(刘大昌,DavidEdmunds,2005)。

张耀启,JussiUnsivuori,JariKuuluvainen,ShashiKant等(2005),以森林覆盖率为因变量建立了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FC表示森林覆盖率,

表示常数,P代表木材价格,GOP代表人均总产值,HRS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SF代表国有林的比例,U代表不确定性虚拟变量,D是区域虚拟变量,

代表正态分布的剩余误差。

最后也得出了与黄季焜等人不同的结论,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的不确定性大大地影响了造林与森林经营。

2、关于林业股份合作制和荒山使用权拍卖试点时期(1992-1998年)的研究

1990S中期之后,以林地为核心的林权制度改革在一部分地区率先发展起来。

刘璨(2005)分析了制度安排对造林面积和森林积蓄的影响,结果表明木材销售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造林面积,而制度对造林面积和森林积蓄的影响都是不显著的。

对于该时期林业税费制度和采伐限额制度研究的文献也比较多。

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木材低价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的高税费,商品性林业生产的利益分配格局一直处于扭曲状态。

1990S中期的分税制改革,导致林业税费进一步提高,其后果是森林资源状况恶化,林业投入减少,可持续经营目标难以实现。

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国家法定的税收和部门收费已高达木材销售价格的51%以上,在加上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林业部门对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层层收费,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沉重。

无论是高税费引起的制度外森林资源乱砍乱伐,还是高税费导致营林投入减少,森林资源更新恢复乏力,其直接后果都是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下降,森林资源经营处于不可持续状态。

过重的税费使经销木材获利空间极小,阻碍了正常的木材生产流通。

林业税费越高,收购价越低,高税费最终还是转嫁到营林生产者--林农的身上。

木材流通领域的混乱,反过来危害了森林资源培育(孙昌金,2002)。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一份研究结果表明,森林丰富与经济贫困之间有相关性,而森林丰富地区经济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木材收入分配存在较多的制度障碍:

农民出售木材得到的销售价格很低,而且还要交纳很高的税费,以至在木材的销售收入中,农民所得的份额太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森林丰富地区的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1999)。

刘璨等人(2002)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若增加贫困农户使用或控制资本的数量,可以更加有效消除贫困。

这里没有正面给出林业部门萎缩导致林农贫困的结论,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林业税费负担过重,确实导致了林农的资本积累不足,而林农资本不足又是其脱贫的主要障碍。

在林业“三定”以后,实施采伐管制变成了对林农林地使用权(林木处分权)的分割。

这种分割,是由长期以来森林形成过程中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现实所决定的。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附着在森林资源上的国家(或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日趋减少。

采伐管制将逐渐丧失其经济合理性。

理想的方式应是国家或主管部门在获得足够的补偿后,逐渐退出对林木资源利用的直接管制(徐晋涛,2002)。

3、关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期(1998-至今)的研究

林权相对明晰之后,林权流转问题就更为重要。

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是PhilipA.Haile(2001年)作出的。

他指出在流转市场上,竞标者的投标大小是随着他们对竞争程度的预期作出的,木材市场上的经验证据与已有的模型不符。

他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并进行了严格的数学证明。

其主要思想包括三个定理。

定理1:

在任何完美贝叶斯均衡条件下,买者的收益是

定理2:

战略(b,

}能够形成一个两阶段博弈的完美贝叶斯均衡

定理3:

对于任何的n,k≤n-2,

≠k时,

可以表示一种的规则,

于是

(二)关于竹林的研究

由于竹林地的所有权在社区集体,农民个人只拥有竹林地及竹材的经营权,而且不同经营形式的产权主体的权责很不一致,从而使不同经营形式之间经营效益差异巨大。

在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中,由于竹林产权界定不完全、产权主体的权责不一致以及产权要素划分过于简单等原因,竹林产权严重残缺,尤其是明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保障竹农利益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直接影响了竹林经营绩效的提高。

因此,产权界定、产权明晰依然是竹林资源发展的关键问题(李应春,2004)。

竹产业发展对农民收入、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都会有积极的作用,发展竹产业对贫困人口的贡献要大于经济相对富裕的人口,它可以为贫困山区的脱贫产生重要作用,建设发展竹产业要在产权、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加强创新力度(林德荣,李智勇,2004)。

有的研究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通过把农民家庭按照收入来分类,发现所有类别的农户都扩大了竹林的生产活动,增加了收入,但是扩展的程度在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之间并不是一致的。

竹子的创收是很重要的,与此相关的非农就业对于增加家庭收入的作用更大一些,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的农民比低收入家庭获的更大的利益(ManuelRuizPerez,BrianBelcher,傅毅,杨校生,2005)。

在中国,如果飞出高税费、政府收购限制以及在木材砍伐和运输方面的限制,中国的森林发展将会类似于竹林近些年的发展,竹子的快速发展,部分原因是不受采伐限额的限制,不需要采伐证和运输证,同时享受较低的税费。

竹子的发展模式预示着木材市场在更为自由的情况下商品木材的发展模式(WilliamF.Hyde,徐晋涛,BrianBelcher,尹润生,刘金龙,2005)。

(三)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献评述

在农业领域,关于制度改革的绩效评价基本达成共识,比如,许多人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使农民成为土地剩余的占有者,由此引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是导致80年代初农业持续高速增长的首要原因(如lin,1992;MacMilliam,Whalley,Zhu,1989)。

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对农业生产投入的影响是发展经济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西方经济学界有这样一个认识,即决定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所有权本身,是产权拥有者能否在最少的规限下使用他们的资源和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这包括在必要时把资产转让出去。

在现存制度的各种制约之下,农民并不热衷把上地据为己有是理性的(龚启圣,刘守英,2000)。

地权残缺对土地产出率的影响是很大的,地权的改善具有多方面的效应,如地权稳定性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以及交易权效应(姚洋,1998)。

土地产权主要影响的是农户中、长期的投入,而对当前投入没有什么影响。

Li等人(1998)通过对农户有机肥施用的实证研究.姚洋(1998)通过对绿肥种植密度的实证研究,有力地支持有影响,但他们认为产权对当前投入没有影响。

何凌云,黄季焜(2001)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广东省2000年6个县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下面的化肥施用量计量模型:

对土地使用权对农户肥料施用的影响作了计量经济分析,得出对上地产权的不同安排会显著影响农户有机肥和化肥的了土地制度对农户的中、长期投入施用量从而对农业生产和上地肥力产生影响。

通过对江苏省和江西省农地制度演变与农地绩效的计量分析,对该假说作了初步验证。

本文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对农地收益权和使用权的需求较转让权强;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则对农地转让权和使用权具有强偏好。

陈志刚,曲福田(2001)也进行了计量分析,他们建立下面的模型:

其中,C为常数项,ai:

为各项变量的系数,e;为随机扰动项

其中,Y表示中一位耕地的粮食产量;劳动力用中一位耕地粮食生产的劳动力投入(X1)反映;资木采用中一位耕地粮食生产的化肥投入(Xz)和中一位耕地粮食生产的农业机械总动力(X3)表示,技术进步的时间趋势(T)反映;土地使用权(X4),可用剩余的上地使用权年限来表示农民对使用权可靠性的信心;转让权(X5)采用虚拟变量,从1995年起赋值1,以前各年均为0;收益权山单位耕地所交的农业税(X6)来衡量伙农业税越低表明农民对上地收益权的独享性越好。

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地调整制度并不必然妨碍农户的长期投资,尤其是当不存在外部机会时,土地调整制度与土地私有制度对农户长期投资的影响是相同的。

(四)所选题目与前人研究的联系、区别

本文将要进行的研究,是建立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

首先,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尤其是关于1980S初林业“三定”的研究,已经分析了制度变革对林业生产的影响。

其次,关于土地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还是关于土地产权对农户生产投资的研究,都会对本文林业的研究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但是,从上述文献评述中可以看出,在林业制度的研究中,从改革对农户林地生产影响的角度,分析林业制度改革对林地产出和农户投入影响的研究,还是很比较少的。

由于,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刚刚完成,对此次改革的学术性研究总的来讲是很少的,而关于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影响的研究还没有发现。

四、研究目标及内容

(研究课题与分课题,预期目标:

回答什么问题,解决什么疑问)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重大变迁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对大多数人形成不同的激励。

林毅夫(Lin,1992)在对1978-1984年中国农业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指出,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是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的主要原因。

但是,近期的产权理论也认为私有产权并不一定比共有产权更有效,因为私有产权可能需要更大的保护成本(YokoKijima,TakeshiSakuzai,KezjiroOtsuka,2000)。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已经分山到户的林地“确权发证”,对仍有集体经营但管理不善的林地,进一步明晰产权分山到户。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共有产权私有化的过程,这一制度变迁是否有效,主要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对农户的投入和产出产生积极的影响。

考虑到调查数据的获取难度和林业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将研究的林地限定为竹林。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有什么影响?

这是本文主要试图回答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解释两个分问题:

一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竹林产出有什么影响,

二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投入有什么影响。

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就能够判断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竹林生产影响的大小。

五、研究手段与方法

(理论框架,假设,研究方法与技术)

(一)理论框架

关于经济增长的解释,1940S以来有很大的发展。

在1940S,经济学家强调资本(K)对于长期增长的重要性。

1950S,经济学家提出了国民生产函数的概念,这一概念反映了资本(K)、劳动(L)、技术(TEC)与预期产出量之间的关系。

到了1960S,经济学家,开始强调更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SK)的重要影响,将其也视为解释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量。

此后,该理论又有更大的发展,经济学家开始强调自然资源(NR)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以及经济结构变迁(

)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WolfgangKasper,ManfredE.Streit,2001)。

以Y表示经济增长,则上述理论可用公式表示为:

由于本文仅仅研究2003—2005年实施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因此,可以假定在这短短的三年内,竹林生产技术(TEC)、农民的人力资本(SK)、社区的自然资源(NR)和经济结构变迁(

)的变化,对农户竹林生产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

因此,本文的生产函数模型确定为:

经济学家也越来越强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性。

如同North(1971)指出的那样,经济史学家已经集中注意力于技术变化,把它看作经济增长的源泉,但是,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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