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煤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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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煤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甲煤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甲煤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

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

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

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

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换行]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

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2条 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3条 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4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 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  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一天。

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 

第29条 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

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 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 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

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

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本单位行政正职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 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人力科备案。

第五节  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 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 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 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 请假的一般程序是:

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到人力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本单位考勤员。

第37条 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人力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 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

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 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换行]论处。

第40条 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41条 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 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 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 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

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

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全监察部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加盖安监科公章后送人力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

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

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  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 矿上每年在《经济成包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对工资基数要测算准确,待股份公司承包指标确定后,确保矿上成本不突破的情况下又要保护和协调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45条《经济成包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其中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承包基数。

若某些内容或指标确实不适应生产经营的实际而需要修改或调整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46条 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7条 工资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当月任务完成情况、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8条 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人力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9条 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各公司经理效益工资按所辖各队行政队长的平均数计发,三大公司的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各公[换行]司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生产部室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队干绩效工资=)。

          

第50条 单项工程承包工资分配办法。

1、今后凡属矿上承包给各单位的单项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工资部分,必须由矿劳资审定后予以执行。

2、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后,将参加该工程人员名单送交人力科,这部分人员不在享受正常工资和效益工资。

3、如工程本月完不成,按工程进度可予结当月安装人员的工资。

4、待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主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一次性结清承包费用。

5、工程工资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矿上制订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第56条规定执行。

分配表做好后,人力科审核签字并加盖“XX煤电股份公司XX煤矿劳动工资专用章”后,财务科门方可支付工资。

6、单项工程工资财务科门不得以现金支付到承包单位,必须交由银行以工资形式代发。

第七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51条 人力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

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

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52条 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3条 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4条 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

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5条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人力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6条 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7条 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

具体办法是:

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人力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8条 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9条 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60条 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八节  职称管理制度

第61条 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九节  职工病伤残亡管理制度

第62条 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

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3条 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人力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科、同时安监科要迅[换行]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股份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4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节  保险管理制度

第65条 保险的种类:

工伤保险。

第66条 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7条 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7条 人力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十一节  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8条 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9条 煤矿特殊工种指:

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通风工、信号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水泵工、风机操作工(皮带、刮板)、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

第70条 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因工作需要新增加的人员逐步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培训)。

第71条 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2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3条 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

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二节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4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换行]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5条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6条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矿属各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7条 在矿人力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8条 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9条 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80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金属切割工、矿井水泵工、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矿山救护工、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矿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井下钳工、高架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换行]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区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81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15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全监察部通报中的规定进行1-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2条 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

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3条 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两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

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4条 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5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换行]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6条 紧密贴近矿情,实现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化。

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7条 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

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

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8条 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

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89条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90条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91条 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

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

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

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2条 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3条 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

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4条 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三节  奖 惩

第95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人力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

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6条 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

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

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7条 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8条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9条 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100条 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101条 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如果是“三违”人员可以让提前1-10个月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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