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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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8、《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主办单位及部门

  主办单位:

淮河水利委员会

  办理部门: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管理处(中、小型项目)。

三、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建设项目类型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五、审查权限及范围

  

(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淮河干流:

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

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颍河:

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

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

河南省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

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沂河:

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

  2、沭河:

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3、新沂河:

嶂山闸至入海口;

  4、新沭河:

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5、邳苍分洪道:

江风口闸至滩上;

  6、中运河、韩庄运河:

韩庄闸至骆马湖;

  7、分沂入沭:

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8、南四湖及骆马湖;

  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六、工作程序

  1、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报主办部门组织评审(申报材料见七第

(一)项);

  2、防洪评价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并完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应建设方案作补充修改评价,并明确评价结论。

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评价报告连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作为申请附件(申请材料见七第

(二)项)一并报送淮委及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淮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办理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与决定等环节;

  4、建设项目审查后,审查意见由淮委寄送建设单位;

  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淮委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施工监督;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施工须符合水利工程有关施工及管理要求;

  6、建设项目完工后,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由淮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专项验收,有关单位参加。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防洪评价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淮委报送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函(样文参考见例1),同时附送防洪评价报告一式20份。

注明有关建设单位、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建设方案审查

  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文件(样文参考见例2);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位置图、河势图、拟建工程与现有防洪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4、防洪评价报告(内附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

  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样文参考见例3);

  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

  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包括图纸)的数字化电子光盘一套,以备查询。

  申请材料要求:

规范,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上述材料报送主办部门一式三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水利管理部门各一份。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申办文件例文

例1:

关于报请评审××国道跨××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

淮河水利委员会:

  ××工程位于××河××处(河道桩号),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级。

桥梁长度约××km,桥宽××m,跨径组合采用××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河堤防立交,堤顶净空为4.5m(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流及基本情况、设计指标)。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单位委托××公司(水利咨询甲级)编制完成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现报上,请予评审。

  

  附件:

××国道跨××河××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

  

  

  

  

  

  

                                                单   位(章)

                                           二××年××月××日

  

关于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页面调色版 

】信息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08-08-18

淮委水政资〔2008〕285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淮委200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 办法 通知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淮委负责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或委托实施。

第四条 淮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公布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淮委水行政许可主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下列部门(单位)主办:

淮委规划计划处负责主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主办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淮委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主办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一级堤防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准、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主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淮委水文局负责主办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批准、水文监测资料审查。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主办沂沭泗水利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河道采砂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堤防戗台兼作公路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第六条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下列事项:

(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

(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淮委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淮委办公室负责驻蚌主办单位办理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统一接收、分办、公文运转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和水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办理其主办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事宜。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水行政许可。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主办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主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淮委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单位办理;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业务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办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水行政许可时,由先收到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与相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协商,并会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预先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淮委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可,主办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核查或者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或者询问人员应当表明身份。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技术评估、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淮委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水行政许可涉及部门(单位)意见分歧严重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具有其他理由的,主办单位应将行政许可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淮委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淮委授予的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淮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主办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不得准予变更,并制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淮委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办单位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

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的办理应遵守如下期限的规定:

(一)淮委办公室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者遇有申请人当面递交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单位办理;主办单位应当即时接办,并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主办单位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和有关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草拟工作;

(三)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的,每个部门(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征求下级单位意见时,下级单位应当在收到主办部门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合法性审核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水行政许可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主办单位报请淮委负责人批准;

(七)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淮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淮委实施决定的水行政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淮委审查决定;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淮委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二十九条 淮委办公室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水行政许可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知受送达人到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水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水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水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四)委托下级单位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时,受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办理水行政许可时应当使用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

第三十一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单位草拟,报送淮委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淮委公章:

(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发,使用淮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六)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七)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八)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九)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主办的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行政许可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其他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制作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须报送淮委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淮委公章;需要制作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须加盖淮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的,由主办单位组织听证会。

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由主办单位会同淮委水政水资源处组织。

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按照《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暂行)》(淮委水政资〔2004〕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

目  录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六、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一)

七、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二)

八、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九、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

十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十二、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十四、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十五、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一、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二、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文本一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名称)申请。

经审查,该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受理。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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