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最新经营采购合同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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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最新经营采购合同书》doc

经营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原则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的相关公司。

(详见附件一)。

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件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件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

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品类品牌。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地区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

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节名词定义

第五条产品:

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销售支持:

指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服务甲方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

第七条供货价格:

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

第八条残次品:

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九条滞销产品:

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

第一十条商业折扣:

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第一十一条特价机:

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一十二条铺底:

是指甲方给予乙方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物,作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样机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

第一十三条信用额度:

是指甲方给予乙方先进货再延期付款的最大金额限制。

第一十四条货到付款结算:

指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一十五条回款额:

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扣抵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一十六条利润补偿款:

指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一十七条包销机型:

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一十八条合同年度:

指合同有效期。

第一十九条帐期:

指产品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到乙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

第二十条降价款:

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名誉损失:

本合同中所称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暴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暴光的;3、因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4、虽未被暴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6、其他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第四节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

一、产品订购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向甲方传真送交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非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运输

第二十四条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甲方给予乙方万元的铺底额度。

铺底额度在本合同期满后可自动转入下一期合同。

如双方不再进行合作,则在双方核清往来账目,乙方将所剩余库存中的甲方产品退清后,将应付的所余款项(铺底额度等余款)退还甲方。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付帐款高于铺底额度,高出的部分按帐期结算,低于或者等于铺底额度不结算。

第二十八条甲方给予乙方共计万元信用额度。

乙方从甲方进购的产品在信用额度以内的部分,按帐期结算,甲方给予乙方的帐期为

天,帐期的计算起点为甲方产品进入乙方库房时;在信用额度之外的,须以货到付款的形式结算(如需改变双方可另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履行)。

第二十九条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已到期的应付款余额扣除采用帐扣方式收取的有关款项及甲方逾期未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款、退残款、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三十条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支票或电/信汇2.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3.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一条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办理:

(一)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三条乙方结算日由乙方各公司具体指定,结算日外的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

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四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日内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为乙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甲方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货,则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3%的保管费。

逾期30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对于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商业折扣约定:

第三十九条甲方给予乙方的商业折扣形式:

常规商业折扣有月度商业折扣(含单台折扣和开箱费)、年度商业折扣、特殊折扣等。

第四十条甲方给予乙方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为:

(根据双方协商选定一种方式)

1.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

2.乙方在甲方的实际进货额。

其中:

“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采取帐扣方式收取甲方的各种应收款项(帐扣的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除外),具体计算以乙方的结算单据为准。

“乙方在甲方的实际进货额”是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商品的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退货款、退残款以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以乙方的入库单据为准。

月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以当月一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为期间进行计算;年度商业折扣的计算基数以合同的有效期为期间进行计算。

上述计算基数中包含甲方向乙方销售而在中国被课征的增值税。

第四十一条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

(支票、电汇/信汇、帐扣任选一种)。

第四十二条月度商业折扣为:

年度商业折扣比例及规定为:

第四十三条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由双方签署《特价机协议》、《特供机协议》或《包销协议》另行规定,否则视同常规机型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商业折扣率。

第四十四条月度商业折扣的结算时间为:

(任选一种)。

1、月度商业折扣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的商业折扣甲方应在次月的10日前支付。

2、月度商业折扣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四十五条年度商业折扣每半年结算一次。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为年度商业折扣结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

甲方在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折扣支付给乙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实际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减去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年度商业折扣金额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

该笔商业折扣甲方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帐扣方式支付商业折扣,对到期应收的商业折扣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进行货款结算,则甲方应以现款方式在20日前缴纳,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货款结算,甲方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向乙方供货,由于停止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在本协议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以下称为“特殊履行期”),双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以下称为“原折扣”)。

在新协议签订后,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低于新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折扣(以下称为“新折扣”)的,甲方应按“新折扣”向乙方补足新旧折扣之间的差额,补足时间为新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

如“特殊履行期间”的“原折扣”高于“新折扣”的,双方仍按“原折扣”执行。

新协议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否则乙方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协议签订为止。

第四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特价机产品,商业折扣支付方式详见《特价机协议书》。

第五节甲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五十一条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

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同时乙方并有权对甲方要求每次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甲方有义务拒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

第五十二条甲方保证在乙方卖场的零售价格比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低%或低元/台,如不足,则乙方有权自行调整,调价损失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若调价后乙方所获取的商业折扣金额,未达到按照双方约定的商业折扣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第五十三条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

此最低供价至少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经销商或代销商供价的%或低元/台。

甲方须诚信履行本条款,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十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

第五十七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最低供货价格。

第五十八条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十九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销售及信誉情况决定扩大乙方的信用额度。

第六十条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六十一条在乙方进货后,甲方在给予乙方的供货价的基础上下调价格,甲方应对乙方尚未售出的该产品进行价格补差,并且同时对日内购进的产品进行价格补差。

补差确认时间为乙方提供库存数后二日内。

甲方交纳补差价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支付方式为现款或帐扣。

第六十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若存在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三条甲方产品的配件(附件)是第三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已获得使用许可,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甲方应经常性地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促销演示活动。

第六十五条甲方应保证乙方零售价在当地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帐面毛利润率不低于%;如乙方当月(当月1日-当月最后一日)所获取的帐面毛利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比率,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次月20日内以现款方式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在下一次货款结算时对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收入×(合同规定的帐面毛利率-实际帐面毛利率);

实际帐面毛利率=当期乙方帐面实际毛利额/当期乙方实际销售收入。

第六十六条因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乙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名誉损失。

第六节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六十八条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十九条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

第七十条乙方有支持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的,每日乙方按库存货物价格的3%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七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多余的货款。

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

第七十五条甲方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

甲方应对乙方降价进行全程补差,补差幅度应保证乙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

同时,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议。

第七十六条甲方违反第八十条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偿。

第七十七条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十八条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乙方可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

甲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乙方加收17%的代缴增值税款。

第七十九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甲方应以(任选一种)(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2、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式向乙方交纳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甲方应另向乙方交纳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

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

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八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甲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乙方单独决定,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

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乙方确定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八节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第八十二条甲方的产品连续3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倒数第2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甲方,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

2、合同约定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

4、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十四条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第八十五条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第八十六条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应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甲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

第九节不可抗力条款

第八十七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八十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二条甲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或乙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节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合同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十五条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第十二节其他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本合同于(北京鹏润大厦/乙方注册地)签订。

第九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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