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章副部长在全国非遗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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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副部长在全国非遗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王文章副部长在全国非遗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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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来源: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同志们:

     今年,我们文化领域是大事、喜事不断。

一是历时十余载、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正式出台;二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首次专门讨论文化的改革发展,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和战略任务,标志着文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全国文化系统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热潮的背景下,今天,我们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结近年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这次会议得到了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文化厅,宁波市委、市政府以及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大力支持,我谨代表文化部和全体与会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动手早、起步快,工作主动,成效显著,这些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宁波市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加强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会议期间,我们将参观考察宁波市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情况,交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

我相信,这次会议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谈几点意见:

一、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而且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重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出台后,文化部和各省(区、市)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

文化部组织召开了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配合全国人大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

各省(区、市)结合“文化遗产日”,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学习培训活动。

如浙江省将今年6月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活动月,在全社会部署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辽宁省在《辽宁日报》、《辽沈晚报》等新闻媒体开设专版和专栏,向社会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培训班1932期(次),培训人员90370人。

为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各省(区、市)积极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是继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区后出台的第九个地方性法规。

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人大、省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二)多种保护措施并举,保护成效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

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的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工作抓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整体性特征,以及与依存的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紧密相关,所以应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所以我们要区别对待,研究实施分类保护措施。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形成档案和建立数据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方式。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文化部“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衍变的规律,我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生产、利用,在生产、利用中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机和活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今年,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已命名公布了第一批共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典型。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项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规律的科学保护方式,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自2007年文化部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目前已相继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浙江、山东、云南、广西等省(区)也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工作。

今年8月,文化部在青海省黄南州召开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场交流会。

经过研讨与交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已基本清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逐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

目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和普查报告编撰出版工作。

文化部专门召开了专家座谈会,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写体例,确定了浙江、重庆等省市作为普查报告编撰试点单位,并在云南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应用培训班。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至2011年,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

各省(区、市)也评审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

一些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

今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

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促进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至2011年,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已经结束,即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0元。

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全国共命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四)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

人民群众保护遗产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级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集中、全面、深入地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今年“文化遗产日”,文化部确立了“依法保护,重在传承”的主题,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北京举办了“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包括“依法保护,重在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展”、“薪火相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师徒同台展演”、“我们的精神家园•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在国家图书馆举办“册府琳琅根脉相承——中华典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展”;在四川成都举办了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浙江嘉兴举办了端午节庆活动。

今年6月、10月,文化部还分别在澳门和香港举办了“根与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活动。

各地文化部门也围绕“文化遗产日”的主题,举办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活动和保护成果展示活动。

总体来说,活动覆盖面广,重头戏多,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深入人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日益增强。

各地文化部门通过积极与教育部门协商,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纳入体育课,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五)对外交流合作渠道继续拓展,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

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注重学习、借鉴他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联合保护;参加以“非遗延续和弘扬”为主题的“亚洲文化部长论坛”等。

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

今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国申报的赫哲族说唱艺术“伊玛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皮影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截至2011年11月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这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

前面我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推进方面取得的成绩,这个成绩不是我们近十年保护工作全面的总结,是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推进工作时取得的一些成效。

总的来讲,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年来成效是非常明显的,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机制有效,推进扎实,成绩显著。

从整个事业的进展,从取得的成绩方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一致的肯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树立科学发展意识和正确的政绩观,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文化自觉意识不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保护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所需经费尚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尚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还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后继乏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

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保护工作水平,推进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深入有效、持续地开展。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也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各项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十七届六中全会从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科学把握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思想和宏伟目标,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号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文化战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许多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严重冲击。

由于遗产本身的脆弱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在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生存危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各级文化部门要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认真挖掘和深刻认识祖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

同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产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

通过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适度利用和开发,不仅能够满足当地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让当地的群众和传承人获得经济收益,提高他们的传承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规律,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进行过度开发,要有长远眼光,避免急功近利;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护的利用,只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中变异,在变异中消亡。

在利用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度”,不能丢失或篡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从而伤及遗产本身,不能歪曲、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

总之,我们要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衍变规律,遵循规律,不能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开展文艺创作、推动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源泉。

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脉。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我们还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思想文化价值的挖掘和阐发,把握时代的脉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另一方面,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离不开发展。

我们要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认识到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

我们还要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多样性文化,学习其他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在文化交流、借鉴与融合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其他国家民族文化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在创新中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元素,努力使当代中华文化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

文化、旅游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有利于传播文化,扩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

要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如对传统美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可以适度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在保护与旅游结合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把保护、传承放在第一位,因为过度开发而严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迅速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应充分尊重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和特定内涵,尊重文化遗产中蕴涵的风俗、信仰和情感,不能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破坏性的商业包装,例如有的地方为了招徕游客,不分时间、不分地点、不分场合地表演所谓的“民俗风情”,严重伤害了特定风俗的庄严感、神圣感和持有群体的情感,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这类伪民俗旅游项目要采取措施予以坚决制止。

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

近10年来,我们做了很多开创性的工作。

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

我们不能设想非遗保护再有10年或者20年就保护得很好,这是不可能的。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局。

今后,我们还将面临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努力提升工作水平,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落实各项保护工作任务,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阶段,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十二五”规划进行完善,对近期工作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深入发展的思路,提高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制定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配套法规,将法律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文化部将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及各项配套法规。

各地要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现有的规章制度,积极推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建设。

要加强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法规培训,强化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的观念,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调查制度,加强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

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尽快出台《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强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与管理。

要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对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积极推进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以山西、浙江、重庆、云南等省(市)为试点单位,编撰出版四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撰出版工作。

(三)加强名录项目保护与管理

要对已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加强管理,加大保护力度,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部将根据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规范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加强对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组织制定每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十二五”保护规划,根据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地要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落实自查工作。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通过督查,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退出机制”。

对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怠于开展保护工作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文化部查实后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该国家级名录项目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文化部将取消该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名录项目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文化部在明年的遗产日之前,要对各地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

(四)健全传承机制,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

要继续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研究制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政策法规,继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传习经费,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活动等。

对中央财政补助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经费,要保证主要用到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防止挪作他用。

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将传承人保护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对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传承不力的也要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同时研究落实对学艺者的助学、奖学等政策措施,鼓励他们掌握传统知识或技艺,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

要按照中宣部要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养、扶持。

要加大对传承人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教学技巧等相关知识培训,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横向交流活动,切磋技艺和交流传承经验,提高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他们的传承责任意识和保护传承能力。

要尽快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做好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工作。

(五)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要统筹规划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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