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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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11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年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

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省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拒不改正的,建议省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

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

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

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

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

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

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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