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测评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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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测评条例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试行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基本素质合格的基础上,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
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
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
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
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
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
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布。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十三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五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
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七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登记。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分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分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九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前30%
专业排名前20%
专业排名前10%
专业排名前3%
加分标准
3
6
9
15
2.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加2分;
(2)转专业学生与转入专业同学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参照辅修课的加分标准执行。
3.CET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4分(不跨级累加)。
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加分标准
1
2
3
4
5
6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4
0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6.4
3.2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5
3
0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2.4
0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
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5.学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校级社团干部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4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2
1.5
1
0.5
校、市级
4
3
2
1
省级
8
6
4
2
全国
12
10
8
4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学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学院、市校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学院级
加分标准
6
4
1
0.5
0.2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
3.在学风建设中,先进班集体创建和星级宿舍创建的有关评定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矿大学生字[2007]45号】中《中国矿业大学先进班集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中国矿业大学星级宿舍创建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1)班集体考评为优秀的班级成员每人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学生干部学年考评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
班集体考评不达标的班级取消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优秀以及参加学年单项奖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资格(在其它学生组织中工作考核已评为优秀的按照合格计算)。
(2)星级宿舍创建的加分标准如下:
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宿舍长加3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不达标的宿舍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星级宿舍评比一学年两次,所有加分在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时一并计算。
二、创新测评
第二十条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
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一条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3
2
1
0.5
校、市级
5
4
3
1
省级
9
7
5
3
全国
15
11
9
5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参加同一项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
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分值
学院(无刊号,无书号)
0.5
学校(无刊号,无书号)
1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4
核心期刊
10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
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50%加分,第三作者按第二作者的50%加分;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5、学院(无刊号,无书号)、学校(无刊号,无书号)、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三类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加分不限。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
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
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六条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
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
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
测评结果填入附表一并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填入附表二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八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
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
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若异议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章应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设计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本学年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
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
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按基本素质测评等次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确定奖项的分配。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学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酌情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在不违背奖励评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类评优条件进行补充,但须提前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身心测评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相衔接,由校团委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认证,并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品德测评的内容、身心测评的内容和本条例未含盖的其它发展素质,在《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补充,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若对本条例的测评内容体系进行其它调整的,调整情况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校审批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