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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用以规范和调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双方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对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休息休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条根据《工会法》,公司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划拨经费。

公司工会督促和检查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期足额向同级工会拨交经费。

第五条公司工会签定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代表作用,对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指导作用,子公司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代表职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不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也可由工会与行政双方签订协议,确认执行公司集体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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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公司和工会定期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以取得有效的合作。

-2次职代会,定期举行公司情况发布会,并通过职工恳谈、座谈会,职工公司每年召开1

信箱等形式,就职工关注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新项目的设立、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向职工通报,征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工会和职工为一方,公司为一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一方的首席代表,工会主席是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各选十名代表组成公司集体协商委员会,就《集体合同》涉及的职工聘用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每年制订用工计划,本着择优和精简的2

原则招聘职工。

公司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女工。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招工简章应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

由招录的职工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应向职工说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并提前一周将合同文本交给职工。

工会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有关条款所定标准不应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公司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

新进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职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3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办理。

公司或职工在劳动合同期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因工作渎职、失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营私舞弊等原因,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符合上述五、六、七款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公司发生关闭、宣告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减员,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与工会协商并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如果公司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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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为增强公司抗风险和竞争能力,职工应积极支持并参与公司采取的各种提高效益的措施。

公司在制定方案时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方案的各项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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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实行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日制度。

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

法定节假日及休假天数: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回民开斋节一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半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属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职工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制订年休假办法应征求工会意见,并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时,须与同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并向职工依法支付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

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少数生产岗位、长途运输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需经公司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方可执行。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出力献策,倡导奉献精神,在紧急情况和特殊需要时,应主动积极参加,不计报酬,多做贡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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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本形式的分配制度。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所属单位还可实行计件工资等其它有利的分配制度。

为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公司应逐步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和其它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公司、子公司经营层可试行年薪制,试行方案由公司根据省市规定按相应程序制定。

工资奖金分配应公开合理,提高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保证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公司面临严重困难,应保证待岗职工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物价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等各项津贴按国家或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更不得以实物顶替。

第二十七条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变。

职工享受的各种假期的待遇,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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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涉及到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收入水平、年度增长幅度等,均应通过集体协商解决。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代表由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公司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安全、职工健康、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应对从事特殊作业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

职工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公司按规定定期组织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尘毒、噪声、高温的检测。

第三十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劳动保护情况。

(一)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职业健康卫生安全设施、女职工保健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引进或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之符合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的方可使用,公司应对工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达标后方可上岗。

(三)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8

有权要求公司立即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公司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司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及其它危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职工和企业安全行为的惩处。

(六)公司应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

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及工种岗位实际需要,制定工种、岗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按标准定期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人员发放相应的保健食品,所发物品应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夏季,公司应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冬季,公司应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四年安排一次职工身体普查;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

在岗期间的体检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要求进行,在体检中,确认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公司应每年提供一次脱岗疗养机会(或有资休假);公司每两年组织一次已婚育龄女职工的专项检查;荣获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或相当于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其费用由本单位支付,因体检离岗时间的工资照发。

第三十四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

《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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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险

(注:

劳动保险是国家为保护职工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制定的制度,包括:

养老、医疗、生育待遇、待业、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生育、年老、伤病、残废、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失去职业岗位的情况下,获得补偿和帮助的制度,包括:

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和参加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制度,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

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所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实行停工医疗期。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可申请一次延长一定期限医疗期。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病伤救济费。

(二)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10

按三十个月职工退休前一年,其所在单位提供500元补贴作为休假、休养费,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安排。

第三十八条工会支持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章职工文化生活和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改善职工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工会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公司给予财力和物力的支持。

(见《工会法》45条)

第四十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足额的福利费用,按《公司法》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设施。

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公司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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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子公司的福利基金、公益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项重大文化福利项目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建议,均需双方同意并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经费,用以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三条培训中心负责承担职工的岗前、在岗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工会组织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四十四条公司尽力为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标兵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学习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十五条公司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

学历教育费用由本人负担,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建立合理、文明、高效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备案。

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应立即修正。

每个职工必须自觉的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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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管理、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按照奖惩严明的原则,制订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办法应征求工会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据奖惩办法,对于模范执行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工会应协助公司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据奖惩办法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

工会对不合理的处分,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十章裁员

第五十条公司濒临破产或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方可裁员。

第五十一条公司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内容包括:

裁减人员比例,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对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约定,裁减人员的安置等。

(三)、裁减人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否决;

(四)、职代会通过的裁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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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正式公布裁员方案,办理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二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和标准按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期限和变更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

合同期满前六十日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公司出现破产、重组、兼并、解散、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

(四)出现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

(五)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形成新的决议,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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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职代会规章制度委员会会同集体合同签约双方,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

第五十七条双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处理。

协调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

(二)在签定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材料的;

(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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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打击报复平等协商代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但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签字后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按本部门的职能,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制订相应的细则,经与工会协商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时履行。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解释权属于公司集体协商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法人代表: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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