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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开发项目投资协议

XX示范区开发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

市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与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宜居示范区招商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举办了关于开发XX宜居示范区项目的会议,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会议纪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宜居示范区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投资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

(基本情况应包括地理范围,项目商业背景,主要目标和主要运作模式等)

第二条本项目的具体投资项目

(分项目、分步骤,分阶段)

1、规划

1.1概念性规划

1.2总规

1.3控制性详细规划

2、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以下具体地块的土地整理

2.1

2.2

……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以下具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3.1

3.2

……

4、房地产开发

5、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招商

6、产业招商

……

第三条投资计划

1、在乙方完成本项目整体规划并报甲方批准后,甲乙双方将共同商议、确定项目投资计划。

2、本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本项目总概算,甲方制作本项目整体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3、甲乙双方将根据获得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预算调整投资计划,以确定最终投资计划。

第四条投资平台

1、乙方拟在XX市设立一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该公司将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主体。

2、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被授予的特许权将由项目公司承继。

第五条特许权的授予(同会议纪要)(具体授权应与政府协商确定)

甲方授予乙方下列特许权,并不得再将下列特许权授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1、组织规划(概念性规划、总规、控详规);

2、组织设计(城市设计、方案设计、工程设计、专项设计);

3、BT模式组织投融资,组织分包工程招标工作;

4、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帐户封闭质押、土地等资产抵押;

5、筹建城市发展基金、绿色债券,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等金融创新机制;

6、产业招商服务;

7、引进外资企业所需要相关政策;

8、其他为落实该项目加快进展而给予平台公司的相应特许权。

……

第六条乙方对本项目投资、运作的方式

1、乙方将根据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投资计划按期实施投资。

2、乙方可以本项目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可以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其他金融创新方式融资。

3、为本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其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重新向第三方抵押或质押为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义务协助。

4、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授权以本项目业主的身份对外招标,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5、乙方可根据甲方授权在本项目区域内代表甲方进行产业招商,并有权向引进的优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限于甲方有权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乙方取得回报的方式

1、甲方应按照本项目预算和投资计划进度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

2、投资回报包括以下内容:

2.1规划费

2.2本项目投资总额,包括: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费,土地整理相关费用,按定额计价的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的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甲方核准的其它支出,未在工程造价中计入的营业税及附加,乙方融资的资本成本。

2.3每年按照投资总额的【8】%计算的收益。

收益的计算方式为:

乙方收益=截止至甲方付款时该笔支付对应的乙方投资总额X该部分投资总额所占用的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日折算为年)X【8】%

2.4乙方代表甲方实施产业招商所支出的成本加上按实际吸引投资的百分之()计算的报酬。

3、乙方实施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应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享受本协议约定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款项的支付时间

1、甲方应按本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本项目的投资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具体项目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

2、如某笔款项未在上述文件中明确约定,而付款所对应的乙方义务已经履行,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支付。

3、任何因本协议未生效、时效、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而产生的款项支付应在款项受付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由付款义务方予以支付。

第九条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

1、甲方应向乙方、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参控股的参与本项目运营的公司、以及乙方参控股的参与本项目运营的公司提供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

2、税收优惠

2.1营业税优惠:

2.2企业所得税优惠:

2.3个人所得税优惠:

2.4其他税收优惠:

3、其他政策优惠

3.1

3.2

……

第一十条甲方提供的担保

1、甲方应为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1收储土地的抵押

1.2甲方有权支配的其他财产的抵押、质押

1.3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2、甲方可按项目实施计划分阶段提供担保。

2.1第一阶段甲方提供的担保应为:

2.2第二阶段甲方提供的担保应为:

……

3、为本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其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重新向第三方抵押或质押为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义务协助。

抵押物向第三方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应再次抵押给乙方。

4、如甲方出让用于担保的土地,土地出让收益应全部用于支付乙方的投资回报或清偿乙方的贷款,而无论上述款项是否到期,直至完全支付完上述款项。

第一十一条法律审批程序

履行并获得相关法律审批手续是甲方的义务(法律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担保权登记),包括:

1、本项目的审批及本项目所涉及政府预算的审批。

2、特许权的授予。

3、税收及其他优惠的授予,包括

3.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征收;

3.2地方政府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规费等等)的减免优惠;

3.3其他优惠政策。

4、储备土地质押。

5、政府有权提供的其他担保。

6、其他为本协议的履行所应获得的审批。

第一十二条协商原则、协助义务和通知义务

1、本项目在区域发展战略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复杂程度远大于其他单一项目,协商机制的完善和通畅是本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甲乙双方将在合作过程中贯彻此项原则,并共同建立工作小组,互通信息,消除隔阂,推进项目进展。

工作小组成员为:

2、本协议任何一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协助对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1甲方应负责协调本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速本项目的推进。

2.2乙方应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参与本项目的其他第三方经济组织,保障项目的各个环节的运行顺畅。

3、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唯一通知形式。

任何书面通知经本协议第条所载明的收件人签署或盖有通知方公章时方为有效。

第一十三条合同生效前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1甲方应履行本项目的报批手续。

1.2甲方应依本协议约定提供本项目所需担保。

2、乙方义务

2.1乙方应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规划协议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规划。

2.2乙方应筹建平台公司

2.3乙方应积极开展本项目运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一十四条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针对每一子项目分别制定验收标准或依据相关国家标准)。

2、验收组织

2.1乙方根据项目计划实施的任一独立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并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向甲方提出相关验收申请,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整改意见通知。

2.2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

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2.3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一十五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除依本协议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国家权力机构、行政主管机关披露外,对于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而随时透露的、任何一方认为属于秘密和机密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为“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均应严加保密,不得向未获授权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必须促使他们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3、任何一方可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应与该等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督促该机构履行与本协议同等保密义务。

4、本协议终止后,以上规定和义务在五年内继续有效。

第一十六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通知对方。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根据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可免除相关方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承担:

2.1在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具体工程项目中,即使该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甲方,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2在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具体工程项目中,即使该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甲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3如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具体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如果造成本协议完全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超过六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即可解除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协议。

第一十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向其他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

3、延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方为未履行付款义务一方。

延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X延迟付款天数X千分之一。

4、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支付方为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

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

工期延误违约金=延误工期的工程总造价X延期天数X千分之一。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另外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1如甲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除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已完成投资的全部回报外,还应按照剩余投资总额的【8】%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如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甲方只需向乙方支付已完成的规划费及已完成的投资总额,无需向乙方支付收益部分回报。

第一十八条协议的约定解除

1、如甲方不能按阶段提供抵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回报,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十五日后仍未支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根本性违反本协议,且造成本项目的进展延期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一十九条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本协议第条约定的法律审批手续履行完毕,本项目相关事项获得审批通过;

2、甲方提供的第一阶段担保完成所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能生效、失效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后的处理

1、如因本协议第条约定的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不生效,则:

1.1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的规划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将在规划协议中明确约定);

1.2甲方应弥补乙方为筹建平台公司、实施本项目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如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本项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或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投资计划方案,本协议失效。

本协议失效后,甲方应:

2.1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的规划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将在规划协议中明确约定);

2.2甲方应弥补乙方为筹建平台公司、实施本项目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50%。

3、因本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通知

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协议内所示地址发送;

2、上述通知或信件必须由专人传递或通过传真、挂号信传送。

如由专人传送,则于受送达人签署时为送达时间;如以传真发送,则以传真发送时为送达时间;如以挂号信传送,则以邮戳为准。

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应在七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收件人:

收件人: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都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指导甲乙双方合作的根本性协议,本协议已取代双方之前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如本协议签署后双方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除非该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协议明确写明该协议或相关条款的效力高于本协议,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十份,文本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六份由甲方保存,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甲方:

X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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