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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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

(农科植保办[2014]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所的财务管理,规范科研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与科技部下发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植保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植保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关系和财务行为;

(二)科学编制部门预算,积极合理组织各种收入,妥善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与分析、控制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财务管理机构是在所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植保所财务预算、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财务管理等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贯彻落实;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植保所年度综合预算和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的年度经费分配方案;

(三)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对各项经费的使用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与审核;

(四)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管理需要,及时组织编制相关的报表和报告;

(五)定期了解、分析并研究全所的财务运行状况,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组织做好各项经费的收支核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报表及时;

(七)按照归档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归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负责全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和学生生活补贴的核算与发放;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核算与发放工作;

(九)负责各种税款的核算、申报和上缴工作;

(十)负责植保所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并按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和报废清理等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负责编辑部、挂靠单位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及廊坊等各野外台站、基地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是根据科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含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在内的综合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上年经费中预计结转并在本年度支出的资金。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每年5月初,在所长的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编制植保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根据本年度收入增减情况,综合考虑事业费、课题(项目)经费、开发创收等各种收入,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会议、培训及因公出国费预算应一同上报,并提供明细清单(如会议的具体名称、出国任务等)。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编制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基本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保证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项目支出预算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科学、合理的执行。

第九条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各职能管理部门与基地台站编制的预算进行综合测算;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课题(项目)主持人组织编制,根据核定的研究项目经费,并依照项目合同执行期进行相应的资金年度匹配。

财务部门负责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预算进行汇总,填制部门预算报表,经所领导班子讨论、所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第十条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基本支出预算由相关部门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如须调整,需经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如须调整,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收入、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植保所及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资金。

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取得的收入。

2.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3.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4.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5.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收入管理:

(一)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组织的各种收入及研究组在研究试验过程中产出的副产品或变价收入要全部上缴所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与核算。

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的收入不准隐瞒、截留挪用,不得随意转移资金,严禁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财务部门办理各项收入入账的依据为:

1.财政拨款(含基建拨款)根据上级的批复文件及有关资料入账;

2.科研(项目)经费需提供相关预算、合同或协议,同时填制项目经费预算分配表以及间接费用分配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不同项目经费的性质,合理设置收入账户,进行分类核算;

3.其他收入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账。

认领时需填制经费认领单,财务部门方可入账;

4.财务部门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严禁使用加盖行政公章的收据等非法票据收费。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植保所及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支出和成本费用管理:

(一)植保所及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的各类支出要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支出。

财务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支出类别,以各处(室、中心、基地台站)、研究组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等为核算对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

(二)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由党办人事处负责;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按年初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四)项目支出的管理:

1.项目支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杜绝支出的随意性;

2.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研究组之间不得随意划转项目经费;

(五)各项支出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支出性质,实行集中控制与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审批程序参照研究所内部财务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一)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六条结转资金的管理

(一)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二)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

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三)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至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事业结余、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结余是指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收支结余,除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管理外,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事业基金是植保所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分配转入形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植保所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其他基金。

研究所对专用基金按照“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事业结余的40%提取,根据结余多少,最多提取比例不超过50%,用于植保所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八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是植保所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往来款项是植保所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及应付账款。

第二十三条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支票结算。

第二十四条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所内各部门不得留有财政审批之外的银行账户,现有银行账户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和年检手续。

第二十五条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租借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已签发的转账支票如有遗失,要立即挂失并声明作废,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对各种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与经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核对,个人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两个月之内不报还借款的,停止办理该借款人在财务的各项业务。

对超过六个月不还者,财务部门将在其工资中分期扣还欠款。

对于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造成坏账损失的,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植保所各部门不得用研究所拥有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九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为了加强植保所的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各类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岗位或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应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办理经济业务的规范化。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资金安全:

(一)对审批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齐全后再予以办理;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审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三)对违反规定未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收支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工作需遵循职务分离及账、钱、物分开的原则。

应明确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制单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兼管或保管与经费收入、经费使用、债权债务账目相关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应定期核对收入支出总账及明细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往来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各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不得越权,不得失职。

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纳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监督。

第三十五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经费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匿藏、伪造、篡改、谎报会计事实。

第三十六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1.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2.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不按上级部门规定缴纳各种税金、报送各种财务报表等,而给植保所造成损失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的研究所内部财务报销细则、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作为对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未尽事项按国家制度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植保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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